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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地區航行協議確定。 No.43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第 4 章
d) 在為進場和離場航空器同時服務的廣播過長的機場,有兩種廣播分別為進場和離場的航空器提供服務。
4.3.4.2 只要可能,必須采用專用的VHF頻率進行話音ATIS廣播。如無專用頻率,可采用最合適的航站導航設備的話音波道,最好是VOR進行播送,只要有效距離與清晰度足夠,并且導航設施的識別信號與廣播報文按順序排好,而使導航設施識別信號不被遺漏即可。
4.3.4.3 話音ATIS廣播不得使用ILS話音頻道播送。
4.3.4.4 凡提供話音ATIS時,必須連續重復廣播。
4.3.4.5 必須立即將包括在現行廣播中的情報通知向航空器提供進近、著陸與起飛情報有關的ATS單位,如果廣播的報文不是由其編寫的話。
注:關于提供ATIS(適用于話音ATIS和數據鏈ATIS)的要求載于以下4.3.6段。
4.3.4.6 指定用作國際航空服務的機場,作為最低要求,在其話音ATIS廣播中必須有英語廣播。
4.3.4.7 建議:如話音ATIS廣播使用多種語言時,不同語言應使用不同的頻道。
4.3.4.8 建議:話音ATIS廣播的報文,在任何可能時,應不超過30秒鐘,要注意ATIS報文的清晰度,不致受拍發速度的影響,或使用導航設備來播送報文時,不受其識別信號的影響。ATIS廣播報文應考慮人的行為能力。
注:人的行為能力的指導材料載于《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號文件)
4.3.5 數據鏈航站自動情報服務(D-ATIS)
4.3.5.1 當數據鏈ATIS作為現有的話音ATIS的補充時,情報的內容和格式必須和所適用的話音ATIS廣播一致。
4.3.5.1.1 當情報的內容包括現時氣象情報但數據仍在重大變化標準的參數以內時,為了保持同一代碼的目的,情報內容必須被視作是一致的。
注:重大變化標準的規定載于附件3附錄3的2.3.2中。
4.3.5.2 當數據鏈ATIS作為現有的話音ATIS的補充并且ATIS需要更新時,話音ATIS和數據鏈ATIS必須同時更新。
注:關于數據鏈航站自動情報服務的指導材料載于《空中交通服務數據鏈應用手冊》(Doc 9694號文件)中。數據鏈航站自動情報服務的技術要求載于附件10,第III卷,第I部分,第3章中。
4.3.6 航站自動情報服務
(話音和/或數據鏈)
4.3.6.1 凡提供話音ATIS和/或數據鏈ATIS時:
a) 通信情報必須只涉及一個機場;
b) 遇有重大變化時,必須立即更新通信情報;
c) ATIS報文的編寫與分發必須由空中交通服務單位負責;
d) ATIS的每份報文必須用國際民航組織拼寫字母表中的一個字母作代號以資識別。指配給連續的ATIS電報的代號必須按字母順序予以排列;
e) 航空器與提供進近管制服務或機場管制塔臺的ATS單位建立了通信聯絡時,必須證實收到情報;
f) 有關ATS單位,當回答上述e)項的報文時或對于進場航空器在有關ATS當局規定的其他時間,必須向航空器提供現行的高度表撥正值;并且
g) 氣象情報必須從當地日常或專門的氣象報告中摘錄。
注:根據附件3附錄3的4.1節和4.3節,地面風向和風速以及跑道視程(RVR)的平均報讀周期分別是2分鐘和1分鐘;有關風的情報是指離場航空器所用跑道的風的情況和進場航空器接地地帶的條件。當地氣象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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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模式,包括每一相關要素的范圍和解析度載于附件3的附錄3。關于當地氣象報告的其他標準載于附件3的第4章和附篇D中。
4.3.6.2 當氣象條件變化迅速,以致在ATIS中不宜包括天氣報告時,則必須在ATIS報文說明,有關天氣情報將在首次與有關ATS單位聯絡時提供。
4.3.6.3 包括在現行ATIS中的情報,如有關航空器已經證實收妥,則不需再向該航空器直接發送,但高度表撥正值除外,它仍須按4.3.6.1條予以提供。
4.3.6.4 如航空器所證實收妥的ATIS不再是最新的,任何需要更新的情報內容,必須毫不延誤地發給航空器。
4.3.6.5 建議:ATIS的內容應盡可能簡短。4.3.7至4.3.9中規定的以外的其他情報,例如,在航行資料匯編(AIPs)和航行通告(NOTAM)中已提供了的情報,應僅在特殊情況下有正當理由時,方才包括在內。
4.3.7 對進場和離場航空器的航站
自動情報服務(ATIS)
含有進場和離場兩類情報的ATIS報文必須包括按下列順序排列的各項情報:
a) 機場名稱;
b) 進場和/或離場指示;
c) 合同類型(如果是通過數據鏈ATIS進行通信的話);
d) 代號;
e) 觀測時間(如有);
f) 預期進近方式;
g) 使用跑道;構成潛在危險的著陸攔阻裝置的狀況(如有);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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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跑道道面的重要情況和剎車作用(如有);
i) 等待延誤(如有);
j) 過渡高度層(如適用);
k) 其他重要運行情報;
l) 地面風向和風速,包括重要變差,并且,如果在使用中的跑道的特定區段裝有地面風感應器和經營人要求得到情報時,則還必須說明情報所指的跑道和跑道區段;
*m) 能見度和跑道視程(RVR)(如適用);
*n) 當前天氣;
*o) 低于1 500米(5 000英尺)或低于最高的扇區最低高度(以較大者為準)的云;積雨云;天空被遮蓋時的垂直能見度(如有);
p) 氣溫;
†q) 露點溫度;
r) 高度表撥正值;
s) 任何可提供的有關進近和開始爬高區內的重要氣象現象的情報,包括風切變和對運行有重要影響的近期天氣情報;
t) 趨勢型著陸預報(如有);和
u) ATIS的特別說明。
4.3.8 對進場航空器
的航站自動情報服務(ATIS)
只含有進場情報的ATIS報文,必須包括按下列順序排列的各項情報:
a) 機場名稱;
b) 進場指示;
c) 合同類型(如果是通過數據鏈ATIS進行通信的話);
d) 代號;
* 只要具備《航行服務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Doc 4444號文件)第11章所規定的條件時,則這些內容以“CAVOK”(云幕能見度良好)一詞替代。
† 根據地區航行協議確定。 No.43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第 4 章
e) 觀測時間(如有);
f) 預期進近方式;
g) 主要著陸跑道,構成潛在危險的著陸攔阻裝置的狀況(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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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第十三版 第44次修訂(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