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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功的著陸(需要復飛)
使用復飛推力。
飛機抬輪至 12.5°的俯仰姿態或者按照 SRS 俯仰指令桿的指示。收一檔襟翼并保持五邊進近和著陸速度。
• 建立正上升率時:
收起落架。
如果有必要,保持速度高于所需速度以滿足進近爬升梯度。參見第 5 章。執行與 V1 和 V2 之間發動機失效起飛相同的程序。
超重著陸
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用相當于最大結構起飛重量的重量著陸。
如果在失效后執行超重著陸程序,要求以襟翼 3 或更低設置著陸: 使用所要求的襟翼設置著陸。
對于復飛: 選擇襟翼 1。
否則:
如果形態 3 時滿足進近爬升性能要求: 使用全(FULL)襟翼著陸。
對于復飛: 選擇襟翼 3。
如果形態 3 時不滿足進近爬升性能要求: 使用襟翼 3 著陸。
對于復飛: 選擇襟翼 1。
注:1. 在該重量時,最大接地垂直速度不得超過 360 英尺/分鐘。
空調應關斷,或由 APU 供電。
必須檢查進近爬升要求。
中斷起飛(雙發)
立即將所有推力手柄減至慢車并監視自動剎車工作。如果有必要,使用剎車腳蹬接管飛機的操縱。注:如果沒有使用自動剎車,必須在減小推力手柄的同時使用最大剎車。
飛行操縱
R F/CTL-FLAPS FAULT(飛行操縱-襟翼故障)
將速度限制為與下一襟翼放出形態相對應的VFE。參見最大縫翼/襟翼放出速度(第 2 章)。
當速度低于VFE時: 利用襟翼手柄嘗試循環收放。
如果不成功: 執行襟翼鎖住程序。參見飛行操縱-襟翼鎖住(第 4 章)。
R F/CTL-FLAPS LOCKED(飛行操縱-襟翼鎖住)
將速度限制為與下一襟翼放出形態相對應的VFE。參見最大縫翼/襟翼放出速度(第 2 章)。
如果襟翼位置低于 3:
使用襟翼 3 著陸。
關斷 GPWS 襟翼方式。
如果襟翼位置是 3:
使用襟翼 3 著陸。
接通 GPWS 著陸襟翼 3。
如果襟翼位置大于 3:
使用全襟翼著陸。
接通 GPWS 著陸襟翼 3。
進行必要的進近速度和著陸性能修正。參見進近速度和增量著陸距離倍增系數(第 4 章)。
R F/CTL-SLATS FAULT(飛行操縱-縫翼故障)
將速度限制為與下一縫翼放出形態相對應的VFE。參見最大縫翼/襟翼放出速度(第 2 章)。
當速度低于VFE時: 利用襟翼手柄嘗試循環收放。
如果不成功: 執行縫翼鎖住程序。參見飛行操縱-縫翼鎖住(第 4 章)。
R F/CTL-SLATS LOCKED(飛行操縱-縫翼鎖住)
將速度限制為與下一縫翼放出形態相對應的VFE。參見最大縫翼/襟翼放出速度(第 2 章)。
使用襟翼 3 著陸。
接通 GPWS 著陸襟翼 3。
進行必要的進近速度和著陸性能修正。參見進近速度增量和著陸距離倍增系數(第 4 章)。
注:如果由于雙SFCC(縫翼/襟翼控制計算機)失效而縫翼故障,飛行操縱處于備用法則。參見飛行操縱-備用法則程序(第 4 章)。
機型:A320-100,A321
DGAC 批準
飛行操縱(續)
R 進近速度增量和著陸距離倍增系數
進近速度增量
著陸距離倍增系數
襟翼大于等于 0
且小于 1+F 襟翼大于等于
1+F 且小于 2 襟翼大于等于 2
且小于 3 襟翼為 3 襟翼大于 3
縫翼大于等于 0
且小于 1 *VREF + 45
距離 x 2.3 VREF + 30
距離 x 1.85 VREF + 25
距離 x 1.7 VREF + 25
距離 x 1.65 不允許
縫翼大于等于 1
且小于等于 3 VREF + 30
距離 x 1.95 VREF + 15
距離 x 1.5 VREF + 10
距離 x 1.4 VREF + 10
距離 x 1.35 VREF + 10
距離 x 1.3
縫翼大于 3 VREF + 30
距離 x 1.95 VREF + 15
距離 x 1.5 VREF + 10
距離 x 1.4 VREF + 5
距離 x 1.25 VREF + 5
距離 x 1.25
(*) 如果襟翼和縫翼卡阻在 0 位,則進近速度增量為VREF + 60,然后在 500 英尺高度時,減速以便在跑到頭達到VREF + 50,著陸距離乘以 2.40。
機型:A321
飛行操縱(續)
F/CTL-SPLR FAULT(飛行操縱-擾流板故障)
如果擾流板 3+4 受影響: 不要使用減速板。
著陸時:
如果每個機翼一塊擾流板受影響: 著陸距離:乘以 1.25
如果每個機翼兩塊擾流板受影響: 著陸距離:乘以 1.25
如果每個機翼三塊擾流板受影響: 著陸距離:乘以 1.30
如果每個機翼四塊或五塊擾流板受影響: 著陸距離:乘以 1.45
F/CTL-GND SPLR FAULT(飛行操縱-地面擾流板故障)
參見飛行操縱-擾流板故障程序(第 4 章)。
F/CTL-SPD BRK DISAGREE(飛行操縱-減速板不一致)
收回減速板。
參見飛行操縱-擾流板故障程序(第 4 章)。
F/CTL-SPD BRK FAULT(飛行操縱-減速板故障)
參見飛行操縱-擾流板故障程序(第 4 章)。注:相關地面擾流板僅在選擇反推時可用。
F/CTL-RUDDER JAM(飛行操縱-方向舵卡阻)
最大側風:15 節
著陸距離:乘以 1.45
R 不要使用自動剎車。
如果有必要,主輪一接地就使用差動剎車。不要使用不對稱反推。
F/CTL-L(R) ELEV FAULT(飛行操縱-左(右)升降舵故障)
注:飛行操縱處于備用法則。參見飛行操縱-備用法則(第 4 章)。
不要使用減速板。最大速度:320 節 R 使用襟翼 3 著陸。 R 將 GPWS 著陸襟翼 3 置于 ON 位。
R 進近速度 = VREF + 10 節
R 著陸距離:乘以 1.35
機型:A321
飛行操縱(續)
F/CTL-ELAC 1(2) FAULT(飛行操縱-升降舵副翼計算機 1(2)故障)
關斷受影響的 ELAC,然后再接通。
R 注:如果兩個ELAC都受影響,依次關斷再接通兩個ELAC。
如果重置不成功:
關斷受影響的 ELAC。
注:如果兩個ELAC都受影響: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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