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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臨時修訂提供適用于 FWC 標準 H2F5 的前或后貨艙煙霧程序的更新。
未得到指示前,不得撤銷此臨時修訂。
臨時修訂 3.02.00/26,第 1 頁,共 2 頁
改裝:(20067 或 20069)+37871
發動機 1(2)火警(空中) LAND ASAP(盡快著陸)
關斷受影響發動機并按下相關滅火按鈕。 10 秒后釋放滅火瓶 1。
報告 ATC。
如果 30 秒后未滅火:
釋放滅火瓶 2。
發動機 1(2)火警(地面)
將所有推力手柄置于慢車。
注:可以使用全反推停住飛機。
當飛機停住:
將停留剎手置于 ON 位。
關斷受影響發動機,按下相關滅火按鈕。釋放所有受影響發動機的滅火劑。
關閉其他發動機。
報告 ATC。
向客艙機組發出警報。
如需緊急撤離:
開始撤離。
關斷 APU。
APU火警
LAND ASAP(盡快著陸)
按下 APU 滅火按鈕。 10 秒后釋放滅火劑。關斷 APU。
煙霧 – 前或后貨艙煙霧 LAND ASAP(盡快著陸)
關閉受影響貨艙隔離活門(如安裝)。關斷客艙風扇(如安裝)。
釋放受影響貨艙滅火劑(如安裝)。
R • 當飛機在地面時:
R 打開貨艙門前請乘客下機。
臨時修訂 3.02.00/26 第 2 頁 共 2 頁
組件:(20067 或 20069)+37871
DGAC 批準
將此臨時修訂第 1 和第 2 頁插入 3.02.00,面對第 3 頁
09 年 7 月 16 號
參考 EASA.A.C.12629 EASA批準
煙霧/異味/電子設備艙煙霧
本臨時修訂提供適用于 FWC 標準 H2F5 的煙霧/異味/電子設備艙煙霧程序的更新。
未得到指示前,不得撤銷此臨時修訂。
臨時修訂 3.02.00/28,第 1 頁,共 2 頁
改裝:31276+37871
煙霧/有毒氣體/電子設備艙煙霧
如果確認有可感知煙霧: LAND ASAP(盡快著陸)
將通風鼓風機和排氣扇置于超控位(OVRD),關閉客艙風扇以及廚房電源,打開旅客信號牌并建立駕駛艙與客艙通信。
如果需要,可使用機組氧氣面罩及護目鏡。
盡可能識別并隔離故障設備。
如果煙霧源未被及時隔離,應開始改航備降,并下降至 FL 100 或最低航路高度。
在程序進行過程中,若煙霧/有毒氣體形成更大威脅,應考慮應用煙霧/有毒氣體排除程序,并設置電源應急形態。
注:為了設置電源應急形態,應關閉應急發電機 1 線路并將應急電源設置為人工操縱,當應急發電機運行后,關閉發電機 2 以及APU發電機。
應用電源應急形態程序時無需對發電機進行重置。
在起落架放出前,恢復著陸所需的正常供電:開啟發電機 2 以及應急發電機 1 線路。
在程序進行過程中,如果情況變得難以控制,應考慮立即著陸。
如果懷疑空調系統出現煙霧:
關閉 APU 引氣,設置通風鼓風機和排氣扇置于 AUTO 位,關閉所有貨艙隔離活門并關閉空調組件 1。如仍有煙霧,打開組件 1 然后關閉組件 2。
如煙霧仍持續,打開組件 2 并將通風系統鼓風機和排風扇置于超控(OVRD)位。考慮煙霧/有毒氣體排除程序。
如果懷疑客艙冒煙:
如煙霧持續,打開緊急出口燈,關閉商務電門。
檢查煙霧消散,試圖鑒別并隔離故障設備。
如果煙霧仍持續,當故障設備確認隔離時,打開商務電門。
考慮煙霧/有毒氣體排除程序。
如煙霧源無法確定并且仍有煙霧或懷疑電子設備/電氣冒煙
考慮設置電源應急形態。
注:為了設置電源緊急形態,應關閉應急發電機 1 線路并將應急電源設置為人工操縱,其后當應急發電機運行時,關閉發電機 2 以及APU發電機。
應用電源緊急形態程序時無需對發電機進行重置。
R 著陸前 3 分鐘或高于機場高度 2000 英尺時,恢復著陸所需的正常供電:接通 2 號發電機以及應急
發電機 1 號線路。
若煙霧在五分鐘以內消除,恢復正常通風。
臨時修訂 3.02.00/28 第 2 頁 共 2 頁
改裝:31276+37871
將此臨時修訂第 1 和第 2 頁插入 4.02.00,面對第 11 頁
09 年 7 月 16 號
參考 EASA.A.C.12629 EASA批準
電氣-交流重要設備匯流條故障
本臨時修訂提供適用于 FWC 標準 H2F5 的該程序的更新。
未得到指示前,不得撤銷此臨時修訂。
臨時修訂 4.02.00/36,第 1 頁,共 2 頁
改裝:37871
電氣系統
ELEC-AC ESS BUS FAULT(電氣-交流重要設備匯流條故障)
將 AC ESS FEED(交流重要設備匯流條供電)置于 ALTN(備用)位。 R 將 ATC/XPDR(應答機)置于 SYS 2(系統 2)。
無改變
臨時修訂 4.02.00/36 第 2 頁 共 2 頁
改裝:37871
DGAC 批準
將此臨時修訂第 1 和第 2 頁插入 4.02.00,面對第 14 頁
09 年 7 月 16 號
參考 EASA.A.C.12629 EASA批準
起落架-減震器故障
本臨時修訂提供適用于 FWC 標準 H2F5 的減震器故障程序的更新。
未得到指示前,不得撤銷此臨時修訂。
臨時修訂 4.02.00/37,第 1 頁,共 2 頁
改裝:37871
起落架/剎車
無改變
L/G-SHOCK ABSORBER FAULT(起落架-減震器故障)
R z 如果沒有收上鎖住:
最大速度:VLE 保持起落架放下。
無改變
臨時修訂 4.02.00/37 第 2 頁 共 2 頁
改裝:37871
DGAC 批準
將此臨時修訂第 1 和第 2 頁插入 4.02.00,面對第 19B 頁
09 年 7 月 16 號
參考 EASA.A.C.12629 EASA批準
導航-大氣數據基準 1+3(2+3)故障
本臨時修訂提供適用于 FWC 標準 H2F5 的大氣數據基準 1+3(2+3)故障程序的更新。
未得到指示前,不得撤銷此臨時修訂。
臨時修訂 4.02.00/38,第 1 頁,共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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