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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在五邊進近中觸發 RA “Climb”(爬升)”或“Increase Climb”(增加爬升)時,必須執行復飛程序。
告誡
一旦出現 RA,除非需要與 RA 保持一致,否則改變現有垂直速度會對安全間隔產生影響。這是因為 TCAS II 至 TCAS II 的協調可能與沖突飛機同步進行,不遵循 RA 而進行垂直速度改變可能會影響另一架飛機與 RA 保持一致。
注:當TCAS II發出“沖突解除”咨詢后,飛行員應立即回到適當的ATC許可之內,除非ATC 另外下指令。
介紹
本章中性能數據的規定并不代表已獲得在特定項目不工作情況下操作飛機的批準。
性能
必須通過使用本手冊中 5.02.00 章昀新通過版本中經性能工程項目/AFM_OCTO 批準的飛行手冊模塊,并選擇輸入數據 SPECIAL CASES(特殊情況)區域中的相關故障事件來進行飛行手冊性能計算,從而確認起飛、航路凈飛行航跡和著陸性能。
下表總結了所有允許的放行情況并給出了受影響的飛行手冊性能。
放行事件 受影響的性能
一個或多個發動機防冰活門處于打開位置 − 起飛距離
− 起飛滑跑
−加速停止距離
− 第一和第二階段 − 起飛飛行航跡
- 昀后起飛梯度 − 航路凈飛行航跡 − 進近和著陸爬升
一個剎車不工作 − 加速停止距離和決斷速度 − 著陸距離
一對擾流板在收回位置不工作 − 加速停止距離和決斷速度 − 著陸距離
注:如果每個機翼上僅 5 號擾流板不工作,可
忽略其對ASD,決斷速度和著陸距離的影響。
兩對擾流板(1 號或 2 號)在收回位置不工作 − 加速停止距離和決斷速度 − 著陸距離
所有地面擾流板控制系統不工作 − 加速停止距離和決斷速度 − 著陸距離
地面慢車系統不工作 − 加速停止距離 − 著陸距離
在 N1 方式下放行(EPR 控制方式不工作) − 起飛距離
− 起飛滑跑
−加速停止距離
− 第一和第二階段 - 昀后起飛梯度
- 進近和爬升梯度 − 航路凈飛行航跡 − 起飛飛行航跡
飛行中起落架放下及起落架門關閉
必須遵守本飛行手冊第 2 章限制,第 3 和第 4 章程序,第 5 章性能及第 6 章附錄和補充,除非該補充中有相關修改。
概述
只要遵守本補充章節中的限制程序和性能,就允許進行起落架放下和起落架門關閉情況下的商業飛行放行。
限制
VMO/MMO:235KT/0.6M
不允許在預計的結冰情況下飛行。
水上迫降還未經驗證。
不能使用管理垂直方式 CLB(爬升)和 DES(下降)。不能使用管理速度(進近時除外)。
必須忽視 FMS 燃油預計。
程序
下列修正適用于現有飛行手冊程序:
正常程序:
起飛前必須將位于電子設備艙中的 L/G DOWN VMO/MMO 電門設置在 L/G DOWN 位置。
失效后程序:
飛行操縱失效:
通常導致 ALTN LAW(備用法則)的飛行操縱失效事件將會導致 DIRECT LAW(直接法則)。
應急程序:
雙發失效:
如果 APU 在工作:執行輔助重新點火
如果 APU 不在工作:
嘗試起動 APU
如果不成功:加速至 260 節,嘗試風轉重新點火
該情況下,可忽略 VMO 警告
在直接法則下的飛行操縱:按需使用“人工俯仰配平”。
進近中,速度在 200 節或更大時,設置 CONF 1。速度低于 200 節時,不要選擇襟翼/縫翼。
性能
必須通過使用本手冊中 5.02.00 章昀新通過版本中經性能工程項目/AFM_OCTO 批準的飛行手冊模塊,并選擇輸入數據 SPECIAL CASES(特殊情況)區域中的 LANDING GEARS EXTENDED(起落架放出)情況來進行飛行手冊性能計算,從而確認起飛、航路凈飛行航跡和復飛性能。
介紹
該補充包含了補充限制、程序及兩個 FADEC 都在額定的 N1 方式下的操作性能。除了此處的修改或補充外,本飛行手冊中的限制、程序和性能均可用。
限制
不允許減推力起飛和減功率起飛。
不允許在降級方式下放行(無額定 N1 方式)。
注:自動油門不可用
N1 值取決于外部條件,這些可能會限制 N1 值使其低于 2.04.00 中的給出的 N1 值(參見本節的下一頁)。
起飛程序
打開雙發 N1 方式。
按需設置縫翼、襟翼和水平安定面。
使用每個側桿和腳蹬檢查飛行操縱。
預位地面擾流板并選擇昀大自動剎車。
在使用剎車的情況下,使用兩臺發動機 50%的 N1。
注:可松開剎車以進行滑跑起飛。
如果側風為 20 節或更低,且無順風:
松開剎車,并將側桿前推至半行程。
昀多使用 TOGA 推力,并保持前推側桿至半行程的位置直至達到 80 節。
如果側風高于 20 節或有順風:
松開剎車,將側桿推到底。
將推力快速增加至 70% N1,隨后逐漸使 TOGA 推力達到 40 節的地面速度,同時使側桿保持在接近全行程的位置直至達到 80 節。
然后逐漸松開側桿在 100 海里/小時達到中立。
注:FADEC有一個限制保護區域(KOZ),它能防止發動機穩定在大約 60%至 74% N1 范圍內 (限制值隨外部空氣溫度變化而變化)。因此,在地面發動機加速期間,飛行員可能會注意到針對推力桿運動作出的非線性推力反應。
在達到 80 節前,檢查起飛 N1 已設置。
在 VR:
使用適當的側桿輸入量抬輪以獲得正常或連續的抬輪速率,以達到保持 V2+10 節或以上所需的俯仰姿態。
一旦升空并獲得正爬升率:
收起落架
當 FD(飛行指引儀)俯仰指令穩定時,可遵守 SRS(速度基準系統)指導。地面擾流板解除預位。
在安全高度:
如果構型 2 或 3 在使用中,至少加速至構型(1+F)1.18VS1G 或加速至“F”速度。選擇襟翼/縫翼位置 1 并至少加速至光潔構型 1.23VS1G(“S”速度)。
選擇襟翼/縫翼位置 0 并加速至 1.36 VS1G(“綠點“速度)。
注:1.對于在構型 1(1+F)下的起飛,F速度不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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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8/A319/A320/A321 飛行手冊 AFM Flight Manual(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