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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局方根據本條(c)或(d)款所取得的測試結果可以用來判定該人員是否合格于持有飛行人員執照,或是否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規的行為。
第91.21條 麻醉藥品、大麻、抑制或興奮藥劑或物質的載運
(a) 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況外,任何人不得在已知航空器上載有有關法規中規定的麻醉藥品、大麻、抑制或興奮藥劑或物質的情況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該民用航空器。
(b) 本條(a)款不適用于法律許可或經政府機構批準而載運麻醉藥品、大麻、抑制或興奮藥劑或物質的情況。
第91.23條 便攜式電子設備
(a) 除本條(b)款規定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下列民用航空器上,所有乘員不得開啟和使用,該航空器的運營人或機長也不得允許其開啟和使用便攜式電子設備:
(1) 正在實施公共航空運輸運行的航空器;
(2) 正在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航空器。
(b) 在民用航空器上可以使用下列便攜式電子設備:
(1) 便攜式錄音機;
(2) 助聽器;
(3) 心臟起博器;
(4) 電動剃須刀;
(5) 由該航空器的運營人確定,認為不會干擾航空器的航行或通信系統的其他便攜式電子設備。
(c) 按照公共航空運輸運行規章實施運行的航空器應當滿足相應的規定,本條(b)(5)項所要求的決定必須由航空器的運營人作出;對于其他航空器,該決定也可以由航空器的機長作出。
第91.25條 租約和有條件銷售合同中真實性條款的要求和運行控制的責任
(a) 除本條(b)款中規定的情況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大型民用航空器在租賃或有條件銷售時,當事雙方必須簽署書面合同,該合同應當包括關于以下內容的真實性條款:
(1) 合同簽署生效前12個月內,對該航空器進行的維修、檢查所依據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以及該航空器的現狀符合本規則對此類航空器在維修和檢查方面要求的證明;
(2) 對該航空器實施運行控制的人員的姓名、地址及其簽名,以及該人員的法律責任;
(3) 符合本規則以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章的有關運行控制的權利義務方面的條款。
(b) 本條(a)款的要求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1) 當事人之一是外國航空承運人或者是按照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運輸運行規章實施運行的運營人;
(2) 涉及的航空器在該合同簽定前尚未進行國籍登記。
(c) 運行本條(a)款中規定情況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大型民用航空器,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當承租人或有條件銷售合同的買主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時,承租人或有條件銷售合同的買主在租約或合同簽署后24小時內將本條(a)款要求的租約或合同文本報送給局方的航空器國籍登記部門; 2007 年 X 月 X 日 -3-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2) 該航空器應當攜帶符合本條(a)款要求的租約或合同的副本,以便在局方要求審閱時提供;
(3) 如果承租人或有條件銷售合同的買主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承租人或有條件銷售合同的買主應當通知距該次飛行始發機場最近的局方機構。除非該局方機構另有批準,在該航空器依照租約或合同作首次飛行時,至少應該在起飛前48小時作出通知,并向局方報告如下內容:
(i) 起飛機場的位置;
(ii) 起飛時間;
(iii) 航空器國籍登記號。
(d) 局方對按照本條(c)款提供給局方的租約或合同副本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局方不予披露。
(e) 在本條中,租約指為取得報酬或租金將航空器提供給他人占有、使用的任何協議,無論是否附帶飛行機組成員,而不是指航空器的銷售協議和有條件銷售合同。航空器的提供方稱為出租人,航空器的接受方稱為承租人。
B章 飛行規則
第91.101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的飛行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
第91.102條 運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
(a) 飛機在運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必須符合:
(1) 適航證或經批準的等效文件中規定的條款;
(2) 在登記國審定當局規定的使用限制內;
(3) 在CCAR-36部中相應的噪聲審定標準所規定的重量限制內,除非經機場所在國主管當局對沒有噪聲干擾問題的某個機場或某條跑道的例外情況另行批準。
(b) 直升機在運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必須符合:
(1) 適航證或經批準的等效文件的規定;
(2) 在登記國審定當局所規定的使用限制內;
(3) 在CCAR-36部相應的噪音審定標準規定的重量限制內,但經起降點所在國主管當局特別批準,認為不存在噪音干擾問題的起降點除外。
第91.103條 飛行前準備
在開始飛行之前,機長應當熟悉本次飛行的所有有關資料。這些資料應當包括:
(a) 對于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或機場區域以外的飛行,起飛機場和目的地機場天氣報告和預報,燃油要求,不能按預訂計劃完成飛行時的可用備降機場,以及可用的航行通告資料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有關空中交通延誤的通知。
(b) 對于所有飛行,所用機場的跑道長度以及下列有關起飛與著陸距離的資料:
(1) 要求攜帶經批準的飛機或旋翼機飛行手冊的航空器,飛行手冊中包括的起飛和著陸距離資料;
(2) 對于本條(b)(1)項規定以外的民用航空器,其他適用于該航空器的根據所用機場的標高、跑道坡度、航空器全重、風和溫度條件可得出有關航空器性能的可靠資料。
2007 年 X 月 X 日 -4-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第91.104條 滑行的一般規定
航空器不得在機場的活動區滑行,除非操作人員:
(a) 已由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如果航空器是租用的則由承租人或指定機構正式授權;
(b) 對滑行航空器完全勝任;
(c) 如需要無線電通訊時,有資格使用無線電通話設備;
(d) 曾接受過合格人員關于機場布局以及根據適當情況,有關路線、符號、標志、燈光、ATC(空中交通管制)信號與指令、術語及程序等情況的培訓,并能夠遵守機場航空器安全活動所需的運行標準。
第91.105條 在值勤崗位上的飛行機組成員
(a) 從起飛至著陸的整個飛行過程中,每個飛行機組成員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 堅守各自飛行崗位,除非為了履行與該航空器運行有關的職責或出于生理需要必須離開崗位;
(2) 在崗位上時應當系緊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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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