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CCAR-93TM-R2)
(1990年5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公布 1994年2
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一次修訂 1999年7月5日中
國民用航空總局第二次修訂 1999年7月5日中國民用航
空總局令第86號公布 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則
第一節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第二節 空中交通管制員的值勤
第三節 飛行預報和飛行計劃
第四條 飛行進程單
第五節 氣象情報
第六節 高度表撥正和過渡高度
第七節 跑道視程的通告
第八節 機場自動終端情報服務
第九節 尾流間隔最低標準
第十節 位置報告
第十一節 空中交通通信、通話及其使用的語言、時間和計量單位
第十二節 航空器呼號
第十三節 機場訓(熟)練飛行的指揮和管制
第十四節 機載防撞系統告警
第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及訓練
第一節 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
第二節 空中交通管制員訓練
第四章 空域
第一節 飛行情報區
第二節 管制空域
第三節 危險區、限制區、禁區
第四節 航路和航線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一節 儀表飛行管制間隔
第二節 目視飛行管制間隔
第三節 機場機動區內目視管制信號
第四節 跑道的選擇和使用
第五節 離場管制
第六節 航路管制
第七節 進場管制
第八節 航空器水上運行管制
第九節 管制工作程序
第六章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管制工作
第七章 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管制工作
第八章 雷達管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二次監視雷達應答機使用和高度確認
第三節 雷達識別
第四節 雷達管制移交
第五節 雷達管制最低間隔
第六節 雷達引導
第七節 調整速度
第八節 進近和區域雷達管制
第九節 塔臺管制
第十節 雷達進近管制
第十一節 監視雷達進近和精密雷達進近
第十二節 雷達情報服務
第十三節 雷達在機場管制服務中的使用
第十四節 雷達管制特殊情況處置
第九章 復雜氣象條件及特殊情況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一節 復雜氣象條件下的管制
第二節 地空通信聯絡失效
第三節 無線電羅盤失效
第四節 發動機失效
第五節 座艙失壓
第六節 迷航的或不明的航空器
第七節 空中失火
第八節 空中劫持
第九節 民用航空器被攔截
第十節 緊急放油
第十一節 搜尋和援救
第十章 協調與移交
第一節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和軍事單位之間的協調
第二節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與經營人之間的協調
第三節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協調
第四節 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的協調
第五節 管制責任的移交
第十一章 事故、差錯及調查
第一節 事故及事故征候
第二節 差錯
第三節 調查的組織和程序
第四節 空中交通事件的報告
第十二章 扇區劃分及管制席位設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塔臺管制室
第三節 進近管制室
第四節 區域管制室
第十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設施
第一節 地空通信設施
第二節 航空固定通信設施
第三節 監視與導航設施
第四節 機場設施
第五節 航空氣象
第六節 航行情報
第十四章 飛行流量管理
第一節 管理機構
第二節 實施飛行流量管理的原則
第十五章 飛行高度層
第一節 航路和航線飛行高度層配備
第二節 非航路和航線飛行高度層配備
第十六章 無人駕駛氣球
第十七章 附則
附件一 定義
附件二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等級劃分
附件三 管制員發給航空器的燈光或信號彈信號
附件四 機場目視地面信號
附件五 航空器駕駛員收到管制員信號后的確認信號
附件六 機場進近和跑道燈光系統強度
附件七 航空器駕駛員應當進行的請示和報告
附件八 空中交通事件報告表
附件九 附圖
附件十 指定航空器調整速度時使用的最低調整速度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民用航空飛行活動安全和有秩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以及根據我國締約或者參加
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活
動。
本規則是組織實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依據。各級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從
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我國飛行情報區內飛行的外國民用航空器飛
行人員,均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根據國家的
規定負責全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組織實施,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導航監
視、航行情報和氣象服務等。
第四條 空中交通管理的任務是有效地維護和促進空中交通安全,維護空中交
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暢通。空中交通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空中交通服務、空中交
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
第五條 空中交通服務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
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任務是防止航空器與航空器相撞及在機動區內航空器與障
礙物相撞,維護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動。
飛行情報服務的任務是向飛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實施飛行的
建議和情報。
告警服務的任務是向有關組織發出需要搜尋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據需要協
助該組織或協調該項工作的進行。
上述空中交通服務由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提供。
第六條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任務是在空中交通流量接近或達到空中交通管制
可用能力時,適時地進行調整,保證空中交通量最佳地流入或通過相應區域,盡可
能提高機場、空域可用容量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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