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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在起飛著陸期間,每個飛行機組成員在其崗位上必須系緊肩帶。本款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1) 機組成員座椅沒有安裝肩帶;
(2) 該機組成員在系緊肩帶時無法完成其職責。
第91.107條 安全帶、肩帶和兒童限制裝置的使用
(a) 除經局方另有批準外,在飛行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 在機長確認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員得到如何系緊、松開其安全帶和肩帶(如安裝)的簡介之前,任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帶吊籃或吊艙的自由氣球除外)不得起飛。
(2) 在機長確認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員已經得到系緊其安全帶和肩帶(如安裝)的通知之前,任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帶吊籃或吊艙的自由氣球除外)不得在地面或水面移動、起飛或著陸。
(3)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帶吊籃或吊艙的的自由氣球除外)在滑行、起飛和著陸期間,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員必須占有一個經批準的帶有安全帶和肩帶(如安裝)的座位或鋪位。水上飛機和有漂浮裝置的旋翼機在水面移動期間,推動其離開或駛入停泊處系留的人可以不受以上的座位和安全帶要求的限制。但是,下列人員不受本條要求的限制:
(i) 由占有座位或鋪位的成年人懷抱的不滿二周歲的兒童;
(ii) 將航空器的地板作為座位的參加跳傘運動的人員;
(iii) 使用經批準的兒童限制裝置的兒童,該兒童由父母、監護人或被指定的乘務員在整個飛行過程中照顧其安全。經批準的兒童限制裝置應當帶有適當的標志,表明可以在航空器上使用。兒童限制裝置應當可靠地固定在面朝前的座位或鋪位上,使用該裝置的兒童應當安全地束縛在該裝置中,其重量不得超過該裝置的限制。
(b) 本條不適用于按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運輸運行規章實施運行的運營人。本條(a)(3)項不適用于在工作崗位上值勤的飛行機組成員。
第91.109條 飛行教學、模擬儀表飛行和某些飛行考試
(a) 用于飛行教學的民用航空器(載人自由氣球除外)應當具有功能齊備的雙套操縱裝置。但是,裝有單套可轉移駕駛盤來代替控制升降舵和副翼的固定雙套操縱裝置的單發飛機,在滿足下列條件時可用于進行儀表飛行教學:
(1) 飛行教員確認可安全實施飛行;
(2) 控制操縱裝置的駕駛員至少持有帶合適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私用駕駛員執照。
(b) 在駕駛民用航空器進行模擬儀表飛行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在另一操縱座位上應當有一名安全監視駕駛員,該員至少持有私用駕駛員執照,并帶有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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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合于該航空器的類別和級別等級;
(2) 安全監視駕駛員具有足夠的航空器前方和兩側的視野,否則應當增加一名能勝任觀察員職責的人員彌補安全監視駕駛員的視野;
(3) 除輕于空氣航空器以外,該航空器裝備功能齊備的雙操縱裝置。但是,對裝有單套可轉移駕駛盤來代替控制升降舵和副翼的固定雙操縱裝置的單發飛機,在滿足下列條件時,方可進行模擬儀表飛行:
(i) 安全監視駕駛員確認可安全實施飛行;
(ii) 控制操縱裝置的駕駛員至少持有帶合適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私用駕駛員執照。
(c) 民用航空器在用于下列飛行考試時,除接受考試的駕駛員外,在另一駕駛員座位上的駕駛員應當完全合格于在該航空器上擔任機長:
(1)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飛行考試;
(2) 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級別或型別等級的飛行考試;
(3) CCAR-121部熟練檢查的飛行考試。
第91.111條 在其他航空器附近的運行
(a) 任何人不得駕駛航空器靠近另一架航空器達到產生碰撞危險的程度。
(b) 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駕駛航空器進行編隊飛行。
(c) 任何人不得駕駛載客的航空器進行編隊飛行。
第91.113條 除水面運行外的航行優先權規則
(a) 本條規定不適用于航空器在水面上的運行。
(b) 當氣象條件許可時,無論是按儀表飛行規則還是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航空器駕駛員必須注意觀察,以便發現并避開其他航空器。在本條的規則賦予另一架航空器航行優先權時,駕駛員必須為該航空器讓出航路,并不得以危及安全的間隔在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過。
(c) 遇險的航空器享有優先于所有其他航空器的航行優先權。
(d) 在同一高度上對頭相遇,應當各自向右避讓,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間隔。
(e) 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駕駛員從座艙左側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時,應當下降高度;從座艙右側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時,應當上升高度;但下列情況除外:
(1) 有動力裝置重于空氣的航空器必須給飛艇、滑翔機和氣球讓出航路;
(2) 飛艇應當給滑翔機及氣球讓出航路;
(3) 滑翔機應當給氣球讓出航路;
(4) 有動力裝置的航空器應當給拖曳其他航空器或物件的航空器讓出航路。
(f) 從一架航空器的后方,在與該航空器對稱面小于70度夾角的航線上向其接近或超越該航空器時,被超越的航空器具有航行優先權。而超越航空器不論是在上升、下降或平飛均應當向右改變航向給對方讓出航路。此后二者相對位置的改變并不解除超越航空器的責任,直至完全飛越對方并有足夠間隔時為止。
(g) 當兩架或兩架以上航空器為著陸向同一機場進近,高度較高的航空器應當給高度較低的航空器讓路,但后者不能利用本規則切入另一正在進入著陸最后階段的航空器的前方或超越該航空器。已經進入最后進近或正在著陸的航空器優先于飛行中或在地面運行的其他航空器,但是,不得利用本規定強制另一架已經著陸并將脫離跑道的航空器為其讓路。
(h)一架航空器得知另一架航空器緊急著陸時,應當為其讓出航路。
(i)在機場機動區滑行的航空器應當給正在起飛或即將起飛的航空器讓路。
第91.115條 水面航行優先權規則
(a) 駕駛水上航空器的駕駛員在水面上運行過程中,必須與水面上的所有航空器或船舶保持一個安全距離,并為具有航行優先權的任何船舶或其他航空器讓出航路。
(b) 當航空器與航空器或船舶在交叉的航道上運行時,在對方右側的航空器或船舶具有航行優先權。 2007 年 X 月 X 日 -6-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c) 當航空器與航空器或船舶相對接近或接近于相對運行時,必須各自向右改變其航道以便保持足夠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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