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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對于其他情況,應當至少在計劃的運行規范修改生效日期前15天提交修改其運行規范的申請書。
(2) 申請書應當以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3) 在考慮了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局方將作出下列決定之一并通知運營人:
(i) 接受所申請的全部修改;
(ii) 接受所申請的部分修改;
(iii) 拒絕所申請的修改。此時,運營人可按本條(d)款規定請求局方對其拒絕決定進行重新考慮。
(4) 如果局方批準了修改,在與運營人就其修改項的實施進行協調后,修改項在局方批準的日期生效。
(d) 當運營人對局方關于運行規范修改項的決定提出重新考慮請求時,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 運營人應當在收到局方拒絕修改其運行規范的通知后,或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其運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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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的通知后30天之內,向民航總局提出對該決定進行重新考慮的請求。
(2) 如果重新考慮的請求是在30天之內提出的,則局方頒發的任何修改暫停生效,除非局方發現,根據本條(e)款,存在緊急情況,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動。
(3) 如果重新考慮的請求不是在30天之內提出的,那么應當使用本條(c)款的程序。
(e) 如果局方發現,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使得本條規定的程序不能實行,或按程序進行將違背公眾利益,則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局方將修改運行規范,并使修改項在運營人收到該修改通知的日期立即生效。
(2) 在發給運營人的通知中,局方將說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或者指出修改推遲生效將違背公眾利益的情況。
第91.719條 對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務的運營人的要求
(a) 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務的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應當對遵守本章所有適用要求負全部責任。
(b) 除本條(a)款的規定外,參加航空器代管人完全產權項目或部分產權項目的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應當遵守K章中適用于該運營人的規定。
第91.721條 運營人的記錄保存
(a) 商業非運輸運營人必須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局方批準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資料,并處于隨時能接受局方檢查的狀態:
(1) 運營人的運行規范;
(2) 一份最新的清單,列出局方按照本章審定后批準其在運行中使用的航空器、每架航空器經裝備可以實施的運行(如MNPS、RNP5/10、RVSM等);
(3) 商業非運輸運營人為運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駕駛員單獨建立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i) 駕駛員的姓名;
(ii) 駕駛員持有的執照(類別和編號)和等級;
(iii) 詳盡的駕駛員航空經歷,包括各種訓練、考試和檢查的實施時間和結果,以用于判斷駕駛員在本規則運行中駕駛航空器的資格;
(iv) 駕駛員當前的職責和被委派執行該職責的日期;
(v) 駕駛員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限和級別;
(vi) 駕駛員飛行時間的詳細記錄,以用于判斷其是否遵守本規則第91.731條規定的飛行時間限制;
(vii) 由于健康原因或喪失資格被解除駕駛員職責的行為。
(b) 商業非運輸運營人必須將本條(a)(2)項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6個月,必須將本條(a)(3)項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12個月。如果使用的駕駛員不再參與該運營人的運行,本條(a)(3)項要求的記錄從該駕駛員退出運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個月。
(c) 對于運行大型飛機和渦輪多發飛機的運營人,還應當按照本規則L章第91.1037條的要求進行記錄保存。
(d) 本條要求的記錄應當以書面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進行保存。
第91.723條 檢查和監察的實施
(a) 除航路監察外,局方可以在任何時間或地點對商業非運輸運營人進行檢查或監察,以確定該運營人是否符合本規則和局方為其頒發的運行規范的有關要求。
(b) 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點保存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以備局方檢查;
(2) 除航路監察外,應當能隨時接受局方的檢查或監察。如果預先得到局方進行航路監察的通知,應當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允許局方進行航路監察。
(c) 負責保管運營人記錄的人員應當為局方提供這些記錄。
(d) 局方可以根據檢查或監察的結果,確定運營人是否有資格繼續持有其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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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范。運營人如不能按照局方的要求向局方提供運行規范或任何規定的記錄、文件或報告,將成為局方暫扣、吊銷其運行合格證或中止其部分或全部運行規范的根據。
第91.725條 使用大型或渦輪多發飛機的運營人的內部安全報告程序
(a) 使用大型或渦輪多發飛機的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應當建立一套內部的匿名安全報告程序,在運營人內部培養一種當事人不用過分擔心遭受懲罰的安全氛圍。
(b) 商業非運輸運營人必須建立一套在運行大型或渦輪多發飛機時對飛機可能發生的事故或事故征侯做出反應的程序。
第91.727條 運行手冊要求
(a) 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應當為其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制定運行手冊,并按照實際情況對手冊進行及時更新。運行手冊應當包括能被局方接受的政策和程序。如果局方認為由于運營人的運行規模較小,沒有必要為其飛行、維修或其他地面工作人員制定運行手冊或運行手冊的某些部分,則可以批準運營人偏離本條要求。
(b) 運營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點保存一份運行手冊。
(c) 按照本條(a)款制定的運行手冊中的規定不得違反任何適用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在國外實施運行時涉及的外國法規和運營人的運行規范。
(d) 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應當持有一套運行手冊或運行手冊中與其工作相關的部分,運營人還應當為負責管理該運營人的局方機構提供一套運行手冊。每位工作人員都必須用運營人新增的或更改的內容及時更新他們的運行手冊。
(e) 除本條(f)款規定的情況外,運營人的每架航空器在離開其主運行基地時應當攜帶運行手冊中供相應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使用的相關部分。
(f) 如果對航空器的檢查或維修是在備有運營人運行手冊的指定維修站進行的,則在飛往這些指定維修站時不需要隨機攜帶運行手冊。
(g) 必須在作過更改的每個運行手冊頁面上標明最近一次更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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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