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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申請書應當不遲于計劃運行日期之前30天提交。對于擬實施本規則第91.901(b)款所述運行的申請人,應當不遲于計劃運行日期之前45天提交。
(c) 初次申請航空器代管人運行規范的申請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說明計劃運行的性質和范圍的文件,包括有關證明文件。
(d) 局方在經過運行合格審定之后認為申請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為該申請人頒發航空器代管人運行規范:
(1) 滿足本規則所有適用于該申請人的條款的要求;
(2) 能夠按本規則的規定及其運行規范實施安全運行。
(e)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運行規范:
(1) 申請人不符合本條(d)款的要求;
(2) 原來頒發給該申請人的運行規范被吊銷后未滿2年。
第91.911條 運行規范的內容
航空器代管人運行規范包含下列內容:
(a) 代管人的名稱、住址、郵政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
(b) 代管人與航空器的運行相關的有關設施的地址,如設有的話,包括其主運行基地和主維修基地的地址;
(c) 運行規范的編號;
(d) 運行規范的生效日期;
(e) 負責監督該代管人運行的局方機構名稱或代號;
(f) 列明了所有航空器所有權人、航空器型號、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的最新清單;
(g) 批準代管人實施的運行種類、運行區域以及限制和程序;
(h) 代管人運行的每型航空器的維修方式和地點;對每架航空器的維修檢查大綱的批準;以及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設備和航空器應急設備的大修、檢驗和檢查的時限或確定時限的標準;
(i) 對航空器載重和平衡的控制方法的批準;
(j) 任何經批準的對本規則特定條款的偏離和豁免;
(k) 其他局方認為必要的信息。
第91.913條 運行規范的有效期限
(a) 航空器代管人的運行規范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認為全部失效或部分失效:
(1) 運行規范持有人自愿放棄,并將其交回局方;
(2) 局方暫扣、吊銷或以其他方式終止該運行規范。
(3) 局方暫;蚪K止該運行規范中全部或部分運行的批準;
(4) 航空器代管人沒有實施運行規范中批準的一個或多個種類的運行超過一年,并且沒有按本條(b)款要求恢復該一種或多種運行。
(b) 如果航空器代管人運行規范所批準的某種運行連續間斷時間超過一年,只有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局方批準后,方可恢復該種運行: 2007 年 X 月 X 日 -48-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1) 在恢復該種運行之前,至少提前7天通知局方;
(2) 如果局方決定重新進行全面檢查,以確定其能否實施安全運行,代管人應當在前述7天期間處于能隨時接受檢查的狀態。
(c) 當運行規范被暫扣、吊銷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時,運行規范持有人應當將運行規范交還局方。
第91.915條 運行規范的保存和使用
(a) 航空器代管人必須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地點保存運行規范,以備局方檢查。
(b) 航空器代管人應當保證每個參與運行的人員熟知運行規范中適用于該人員工作職責的有關規定并遵照執行。
第91.917條 運行規范的修改
(a)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章頒發的運行規范:
(1) 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 代管人申請修改,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此種修改。
(b) 除本條(e)款規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代管人的運行規范時,使用下列程序:
(1) 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內容,通知代管人;
(2) 局方確定一個不少于7天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內,代管人可以對修改內容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和意見;
(3) 局方在考慮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決定之一并通知航空器代管人:
(i) 采用全部修改內容;
(ii) 采用部分修改內容;
(iii) 撤銷所提出的修改內容。
(4) 當局方頒發了運行規范的修改項時,修改項在代管人收到通知30天后生效,但下列情況除外:
(i) 局方發現,根據本條(e)款,存在緊急情況,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動;
(ii) 代管人根據本條(d)款,請求對修改的決定重新考慮。
(c) 當代管人申請修改其運行規范時,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 代管人應當至少在計劃的運行規范修改生效日期前15天提交修改其運行規范的申請書。
(2) 申請書應當以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3) 在考慮了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局方將作出下列決定之一并通知航空器代管人:
(i) 接受所申請的全部修改;
(ii) 接受所申請的部分修改;
(iii) 拒絕所申請的修改。此時,代管人可按本條(d)款規定請求局方對其拒絕決定進行重新考慮。
(4) 如果局方批準了修改,在與代管人就其修改的貫徹問題進行協調后,修改項在局方批準的日期生效。
(d) 當代管人對局方關于運行規范修改項的決定提出重新考慮請求時,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 代管人應當在收到局方拒絕修改其運行規范的通知后,或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其運行規范的通知后30天之內,向民航總局提出對該決定進行重新考慮的請求。
(2) 如果重新考慮的請求是在30天之內提出的,則局方頒發的任何修改暫停生效,除非局方發現,根據本條(e)款,存在緊急情況,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動。
(3) 如果重新考慮的請求不是在30天之內提出的,那么應當使用本條(c)款的程序。
(e) 如果局方發現,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使得本條規定的程序不能實行,或按程序進行將違背公眾利益,則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局方將修改運行規范,并使修改項在代管人收到該修改通知的日期立即生效。
(2) 在發給代管人的通知中,局方將說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或者指出修改推遲生效將違背公眾利益的情況。 2007 年 X 月 X 日 -49-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第91.919條 航空器所有權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之間的代管協議
航空器所有權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之間應當簽署一份包含以下內容的協議:
(a) 要求航空器代管人確保其在實施完全產權項目或部分產權項目時遵守本章所有適用規定。
(b) 航空器所有權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有權檢查代管人與運行安全有關的各種記錄。
(c) 航空器所有權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有適當的權力進行運行安全方面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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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