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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中斷進近的原因,包括在跑道上方中斷進近時的高度。
(iii) 如使用了自動油門,在30米(100英尺)決斷高的速度控制。
(iv) 在自動耦合器斷開時,航空器對于繼續拉平和著陸的配平狀態。
(v) 在基本儀表著陸系統顯示器的圖像上和跑道延伸到中指點標的圖上都予以標示航空器在中指點標和決斷高的位置,估計的接地點應當在跑道圖上標出。
(vi) 飛行指引儀與自動耦合器的兼容性,如適用時。
(vii) 系統總體性能質量。
(4) 飛行控制引導系統最終評審的依據是完成演示的成功率。如未顯示危險傾向或通過其他途徑了解到不存在危險傾向,則該系統即按安裝狀態獲得批準。
4 維修方案
(a) 維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在本附錄第2條中規定的在航空器上安裝并經批準供II類運行使用的每一儀表和設備項目清單,清單中包括2(a)規定的那些儀表和設備的制造商和型號。
(2) 在前一次檢查日期之后3個日歷月內安排按照本款(5)的檢查活動的進度計劃表。檢查應當由CCAR-43部批準的人員實施,但是每隔一次的檢查可以由功能飛行檢查來代替。這項功能飛行檢查應當由持有受檢查的航空器II類儀表運行許可的駕駛員實施。
(3) 對于在前一次臺架校驗日期之后12個日歷月內,對第2條(a)中規定的每一儀表和設備項目進行臺架校驗作出規定的進度計劃表。
(4) 對于在前一次試驗與檢查日期之后12個日歷月內,按照CCAR-43部附錄D對每一靜壓系統進行試驗與檢查作出規定的進度計劃表。
(5) 實施定期檢查和功能飛行校驗的程序,用以確定本附錄第2條(a)中規定的每一儀表和設備項目按所批準的供II類儀表運行使用的能力,包括記錄功能飛行校驗結果的程序。
(6) 確保將每一列出的儀表和設備項目的所有缺陷通知駕駛員的程序。
(7) 對于已實施維修的每一列出的儀表和設備項目,確保在恢復II類運行使用之前,使其狀態至少相當于已批準的II類狀態的程序。
(8) 填寫CCAR-43部第43.19條所需的維修記錄的程序,表明由于列出的儀表或設備項目故障而每次中斷II類運行的日期、機場和原因。
(b) 本條需要的臺架校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校驗應當由持有相應等級的合格修理站實施。
(2) 校準應當包括拆下儀表或設備并實施以下工作:
(i) 目視檢查:清潔度、可能發生的故障以及零件是否需要潤滑、修理、或更換;
(ii) 該次目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的糾正;
(iii) 除非在裝有該儀表或設備項目的飛機經批準的II類手冊中另有規定,校準至少要達到制造商的規范。
(c) 在12個日歷月的一個維修周期之后,如果某些設備的性能表明有理由申請延長,可以批準延長校驗、測試和檢查周期的申請。
附錄C 在最低導航性能規范空域內的運行
1 在指定為最低導航性能規范(MNPS)的空域內運行的航空器所需的導航行性能能力如下:
(a) 側向航跡誤差的標準偏差應當低于11.7千米(6.3海里)。標準偏差是對于平均值的數據的統計量度。平均值為零千米(海里)。對于該平均值±1的標準偏差包括了大約68%的數據,±2的標準偏差包括了大約95%的數據。
(b) 航空器偏離已放行的航跡55.6千米 (30海里)或以上的飛行時間占飛行時間的比例應當低于5.3×10-4 (在1887飛行小時中不到1小時)。
(c) 航空器偏離已放行的航跡92.6千米與129.6千米(50海里與70海里)之間的飛行時間占總飛
2007 年 X 月 X 日 -84-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行時間的比例應低于13×10-5(在7693飛行小時中不到1小時)。
2 申報飛行計劃時,如果空中交通管制能夠確認可以為該航空器配備適當的間隔,而使該次飛行不會干擾其他符合第91.607條要求的航空器運行或增加它們的負擔時,空中交通管制可以允許航空器運營人對于該次特定的飛行偏離第91.607條的要求。
附錄D 在縮小垂直間隔標準空域內的運行
1 定義
縮小垂直間隔標準(RVSM)空域:一般是指在飛行高度8900米(29000英尺)(含)和飛行高度12500米(41000英尺)(含)之間使用300米(1000英尺)最小垂直間隔的任何空域。(我國國內實施RVSM運行的空域是飛行高度8900米(29100英尺)(含)至12500米(41100英尺)(含)。RVSM空域是特殊資格空域,運營人及其運營的航空器應當得到局方的批準方可進入。空中交通管制機構通過提供航線計劃信息告知RVSM的運營人。本附錄第8條規定了RVSM適用的空域。
RVSM航空器組:經局方批準的一組航空器,其中每架航空器都滿足下列條件:
(a) 航空器按相同的設計制造,并按相同的型號合格證、型號合格證更改或補充型號合格證批準。
(b) 每架航空器的靜壓源按相同的方式和位置安裝。同組的航空器應使用同樣的靜壓源誤差校正裝置。
(c) 為滿足本附錄對RVSM設備的最低要求,每架航空器上安裝的航空電子組件應當:
(1) 按同一制造商的規范制造,并具有同樣的件號;
(2) 如果申請人證明該設備能達到同樣的系統性能,可以是不同的制造商或件號。
沒有歸組的RVSM航空器:獲得批準進行RVSM運行的單個航空器。
RVSM飛行包線:RVSM飛行包線包括航空器在RVSM空域內進行巡航飛行使用的馬赫數范圍、重量/大氣氣壓比和高度值的范圍。RVSM飛行包線的定義如下:
(a) 完全RVSM飛行包線的范圍限定如下:
(1) 高度飛行包線從飛行高度8900米(29000英尺)(含)(國內8900米(29100英尺)(含))向上擴展至下列高度中的最低值:
(i) 飛行高度12500米(41000英尺)(含)(國內12500米(41100英尺)(含))(RVSM高度的高限);
(ii) 航空器的最大審定高度;
(iii) 由巡航推力、抖顫或其他飛行限制的高度。
(2) 空速飛行包線擴展范圍:
(i) 從縫翼和襟翼收起的最大續航(等待)空速或機動飛行空速,二者中的較低值;
(ii) 至最大的運行空速(Vmo/Mmo)或由巡航推力、抖顫或其他飛行限制的空速,二者中的較低值。
(3) 本定義的(1)和(2)規定的飛行包線范圍內,各種可允許的總重。
(b) 基本RVSM飛行包線的邊界與完全RVSM飛行包線相同,但空速飛行包線不同;空速飛行包線的范圍:
(1) 從縫翼和襟翼收起的最大續航(等待)空速或機動飛行空速,二者中的較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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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