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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委托航空器代管人作為航空器所有權人的代理機構。對于局方發送給航空器所有權人的與項目有關的通告,指定代管人為接收這些通告的唯一機構,并且同意局方只將這些通告發送給作為產權所有權人代理人的航空器代管人。代管人有義務將該通告轉告航空器所有權人。
第91.921條 航空器所有權人使用代管航空器
(a) 航空器所有權人不得使用代管航空器從事以取酬或出租為目的的公共航空運輸飛行。從事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之外的商用飛行時,航空器所有權人必須持有商業非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
(b) 航空器所有權人使用代管航空器實施私用飛行時,不得收取本規則第91.1001條(d)款規定之外的費用。
(c) 在部分產權項目中,部分產權所有權人擁有一架代管航空器的最低部分產權份額后,在整個多年有效的項目協議生效期間,所有權人使用代管航空器的小時數之和不得超出該所有權人所擁有的產權份額所對應的小時數。
第91.923條 航空器所有權人的航空器使用控制責任
(a) 如果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局方即認為航空器所有權人對代管航空器具有使用控制權:
(1) 航空器所有權人按照第91.919至第91.925條規定的限制,具有控制代管航空器的權利;
(2) 航空器所有權人已經發出了使用代管航空器載運其指定的乘客或物品的指令;
(3) 代管航空器正在載運前款所述的乘客或物品。
(b) 當代管航空器被用于管理目的,如進行演示飛行、調機飛行、維修飛行或訓練飛行,并且在航空器上未載運所有權人指定的乘客或物品時,航空器所有權人不具有運行控制權。
(c) 對代管航空器進行運行控制的航空器所有權人應當對遵守本規則的所有適用規定負責,包括所有與本次飛行有關的飛行和適航規定。航空器所有權人可以委托代管人來完成部分或所有實施航空器運行所需進行的工作,也可以借助代管人的航空專業技能和管理服務,在這種情況下,航空器所有權人和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共同在遵守規章方面對局方負責。
第91.925條 航空器所有權人對運行控制責任的理解和確認
(a) 在航空器所有權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之間首次簽訂項目代管服務協議,或者重新簽定或續簽了這一協議時,代管人應當向所有權人闡明其在運行控制方面的責任,航空器所有權人應當完全理解其責任范圍并簽注一份認可其責任的確認書。確認書應當與項目代管服務協議附在一起。航空器所有權人應當在確認書中聲明,所有權人在按照本規則的規定使用代管航空器時,認為其對所使用的航空器進行了控制,并且完全清楚其在該項目中的運行控制責任。確認書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的聲明:
(1) 航空器所有權人有責任確保遵守運行規范和所有適用規定;
(2) 如果違反規定,航空器所有權人有可能受到局方的處罰;
(3) 如果發生傷害人身或財產的飛行事故,航空器所有權人有可能需要承擔重要責任。所有權人的簽字表明該所有權人已經閱讀、理解并接受確認書中所載的關于其運行控制責任的內容。
(b) 航空器代管人應當確保所有權人及其委任的代表能夠查閱確認書。航空器代管人還應當確保局方能夠查閱所有代管航空器的確認書。
第91.927條 航空器代管人在確保遵守規章方面的責任
航空器代管人應當提供良好的項目代管服務,以保證所有權人在進行運行控制的運行中遵守本
2007 年 X 月 X 日 -50-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規則中所有適用規定。
第91.929條 檢查和監察的實施
(a) 除航路監察外,局方可以在任何時間或地點對航空器代管人進行檢查或監察,以確定該代管人是否符合本規則和局方為其頒發的運行規范的有關要求。
(b) 航空器代管人必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點保存運行規范,以備局方檢查;
(2) 除航路監察外,應當能隨時接受局方的檢查或監察。如果預先得到局方進行航路監察的通知,應當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允許局方進行航路監察。
(c) 由航空器代管人指派的負責管理文件的人員必須保證能隨時向局方提供這些文件。
(d) 局方可以根據檢查或監察的結果,確定航空器代管人是否有資格繼續持有其運行規范。航空器代管人如不能應局方的要求向局方提供運行規范或任何規定的記錄、文件或報告,將成為局方暫扣、吊銷其運行規范或中止其部分運行規范批準的依據。
第91.931條 內部安全報告程序
(a) 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建立一套內部安全報告程序,在代管人內部培養一種當事人不用過分擔心遭受懲罰的安全氛圍。
(b) 航空器代管人必須建立一套對航空器可能發生的事故或事故征侯做出反應的程序。
第91.933條 運行手冊要求
(a) 航空器代管人應當為其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制定運行手冊,并按照實際情況對手冊進行及時更新。運行手冊應當包括能被局方接受的政策和程序。如果局方認為由于代管人的運行規模較小,沒有必要為其飛行、維修或其他地面工作人員制定運行手冊或運行手冊的某些部分,則可以批準代管人偏離本條要求。
(b) 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點保存一份運行手冊。
(c) 按照本條(a)款制定的運行手冊中的規定不得違反任何適用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在國外實施運行時涉及的外國法規和代管人的運行規范。
(d) 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應當持有一套運行手冊或運行手冊中與其工作相關的部分,代管人還應當為負責管理該代管人的局方機構提供一套手冊。每位工作人員都必須用代管人新增的或更改的內容及時更新他們的運行手冊。
(e) 除本條(f)款規定的情況外,代管人的每架航空器在離開其主運行基地時應當攜帶運行手冊中供相應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使用的相關部分。
(f) 如果對航空器的檢查或維修是在備有代管人運行手冊的指定維修站進行的,則在飛往這些指定維修站時不需要隨機攜帶運行手冊。
(g) 必須在作過更改的每個運行手冊頁面上標明最近一次更改的日期和版次。
第91.935條 代管人運行手冊的內容
除經局方批準外,航空器代管人必須按照其實際的運行情況,在運行手冊中包括以下內容:
(a) 確保遵守航空器載重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b) 代管人的運行規范或運行規范相關部分的摘錄,包括經批準的運行區域、批準使用的航空器、機組的組成以及批準的運行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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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