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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第91.405條 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儀表和設備
(a) 航空器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時,應當至少安裝下列儀表和設備:
(1) 一個磁羅盤;
(2) 一個指示時、分、秒的準確的計時表;
(3) 兩個帶轉鼓計數器或者同等指示方法的靈敏氣壓高度表(對于固定翼飛機實施的航空作業運行,可僅安裝一個);
(4) 一個可以防止因凝結或結冰而發生故障的空速指示系統;
(5) 一個轉彎側滑儀;
(6) 一個姿態指示器(人工地平儀),但對于旋翼機應當安裝三個姿態指示器(其中一個可用轉彎儀代替);
(7) 一個航向指示器(方向陀螺);
(8) 一個指示陀螺儀表的供電是否充足的設備;
(9) 一個在駕駛艙內指示大氣溫度的設備;
(10) 一個爬升和下降速度指示器。
(b) 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旋翼機或者不參照一個或幾個飛行儀表便不能保持其所需姿態的旋翼機,除應當安裝本條(a)規定的設備外,還應當安裝一個穩定系統(對于經型號審定確認,由于設計特點,沒有穩定系統也具有足夠穩定性的旋翼機除外)。
(c) 對于渦輪動力固定翼飛機,還應當裝有防撞燈光系統,但該系統失效后,可繼續飛行到能夠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地點。
第91.407條 在夜間和云上運行的儀表和設備
(a) 在夜間(日落到日出期間)和云上運行的所有航空器除安裝儀表飛行規則飛行規定的儀表和設備外,還應當裝備:
(1) 防撞燈和航行燈;
(2) 兩個著陸燈(僅裝有一個著陸燈但有兩個單獨供電的燈絲,可認為符合規定),但對于固定翼飛機實施的航空作業運行,可僅安裝一個著陸燈;
(3) 供飛行組使用的、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儀表和設備的照明;
(4) 客艙燈光;
(5) 在每一個機組成員座位處配置一個電筒。
(b) 航空器在夜間、云上運行或者局方另外規定的其他期間,應當按規定開啟或者顯示燈光。
第91.409條 馬赫表
所有以馬赫數來表示其速度限制的固定翼飛機,還應當裝備一個馬赫表(當馬赫數僅用于空中交通服務時,可用空速表導出馬赫數)。
第91.411條 無線電通信設備
(a) 除本條(b)規定的情況外,航空器應當裝有適當的無線電通信設備,以便能夠:
(1) 出于機場管制目的而進行的雙向通信;
(2) 在飛行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
(3) 在飛行中的任何時間,至少和一個地面通信站以及局方規定的其他航空電臺和頻率進行雙向通信。
(b) 對于實施航空作業運行的固定翼飛機,應當按下述規定安裝無線電通信設備:
(1) 按儀表飛行規則或在夜間運行的固定翼飛機應當裝有能在局方規定的頻率上同地面通信站進行雙向通信的無線電設備;
(2) 除經特別批準外,按目視飛行規則運行、但受管制飛行的固定翼飛機應當裝有能在飛行中的任何時間、在局方規定的頻率上同規定的地面通信站進行雙向通信的無線電通信設備;
(3) 除經特別批準外,在水面上空和局方規定的特定空域飛行的固定翼飛機必須裝有能在飛行中
2007 年 X 月 X 日 -24-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的任何時間、在局方規定的頻率上同規定的地面通信站進行雙向通信的無線電通信設備。
(c) 為確保在飛行中任何時間至少可與一個地面站建立雙向通信聯系,航空器應當至少裝有:
(1) 兩臺發射機;
(2) 兩個麥克風;
(3) 兩副耳機或一副耳機和一個揚聲器;
(4) 兩臺獨立的接收機(如果其任何部分的功能都不依賴于另一臺接收機,則認為其是獨立的)。
(d) 本條(c)(2)要求安裝的麥克風應當為吊桿式或喉式,并且在過渡高度層或者過渡高度下飛行時,在駕駛艙值勤的所有飛行組成員都必須通過麥克風通話。
(e) 本條(c)中要求的雙套無線電通信不超過一套設備發生故障或不能工作時,航空器仍可從不能修理或更換零部件的地點飛到能夠修理或更換零部件的地點,但不可載運旅客。
(f) 當在航路上需要甚高頻和高頻兩種通信設備,并且航空器上有兩臺甚高頻發射機和兩臺甚高頻接收機時,則只要求一臺高頻發射機和一臺高頻接收機。
(g) 上述所要求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必須能在121.5兆赫航空應急頻率上進行通信。
第91.413條 導航設備
(a) 所有航空器應當裝有必要的電子導航設備,以便使航空器在飛行中任何階段能夠:
(1) 按照其飛行計劃飛行;
(2)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的要求飛行(經局方同意,可在目視飛行規則下通過目視參考地標來完成導航的飛行除外)。
(b) 為確保在飛行的任何階段能夠符合本條(a)的要求,航空器至少應當裝備兩臺獨立的電子導航裝置(如果一臺導航設備的任何部分功能都不依賴于另一臺導航設備,則認為其是獨立的),但是一臺可以同時接收無線電通信和導航信號的接收機,可以用來代替一臺獨立的無線電通信接收機和一臺獨立的導航信號接收機。
(c) 本條(b)要求的雙套導航設備不超過一套設備發生故障或不能工作,航空器仍可從不能修理或更換零部件的地點飛到能夠修理或更換零部件的地點,但不允許載運旅客。
(d) 當空中交通管制部門規定的特殊空域(如要求導航性能、縮小垂直間隔等)飛行時,還應當安裝保證航空器按規定飛行的設備。
(e) 對于擬在儀表氣象條件下著陸的飛行,航空器必須安裝能夠接收引導信號的無線電設備,引導航空器至可以進行目視著陸的某一點。該設備必須能夠在每一擬在儀表氣象條件下著陸的機場和任何指定的備降機場提供這種引導。
第91.415條 應急和救生設備
(a) 所有航空器應當裝備有與允許載客量相應的、足夠的并易于取用的急救包。
(b) 所有航空器應當至少按下述要求配備其噴射時不會使機內空氣產生危險性污染的手提滅火瓶:
(1) 駕駛艙內或駕駛艙附近應當裝備至少一個手提滅火器,并應放置在飛行機組成員易于取用的位置;
(2) 每一個與駕駛艙隔開而飛行組又不能很快進入的客艙,但對于容納多于30名乘客的客艙內,應當在便于取用的適當地點配備至少兩個手提滅火器;
(3) 手提滅火器應當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如果存放位置不是明顯可見,則應當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4) 手提滅火器應當恰當地固定,以免妨礙飛機的安全運行或對機組成員和乘客的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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