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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運行時,應當遵守本規則G章的規定。
(c) 超輕型飛行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的飛行應當遵守本規則O章的規定,但無需遵守其他章的規定。
(d) 乘坐按本規則運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相應條款的規定。
(e) 本規則中所用術語的含義在本規則附件A《術語解釋》中規定。
第91.5條 民用航空器機長的職責和權限
(a) 民用航空器的機長對民用航空器的運行直接負責,并具有最終決定權。
(1) 飛機上的機長:機長在艙門關閉后必須對機上所有機組成員、旅客和貨物的安全負責。機長還必須在從飛機為起飛目的準備移動時起到飛行結束最終停止移動和作為主要推進部件的發動機停車時止的時間內,對飛機的運行和安全負責,并具有最終決定權。
(2) 旋翼機上的機長:從發動機起動時起,直至旋翼機結束飛行最終停止移動并且發動機關閉,旋翼葉片停止轉動時為止機長必須對旋翼機的運行和安全及機上所有機組成員、乘客和貨物的安全負責。
(b) 在飛行中遇有緊急情況時
(1) 機長必須保證在飛行中遇有緊急情況時,指示所有機上人員采取適合當時情況的應急措施。
(2) 在飛行中遇到需要立即處置的緊急情況時,機長可以在保證航空器和人員安全所需要的范圍內偏離本規則的任何規定。
(c) 依據本條(b)款做出偏離行為的機長,在局方要求時,應當向局方遞交書面報告。
(d) 如果在危及航空器或人員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必須采取違反當地規章或程序的措施,機長必須毫不遲疑地通知有關地方當局。如果事故征候發生地所在國提出要求,機長必須向該國有關當局提交關于違章情況的報告;同時,機長也必須向登記國提交這一報告的副本。此類報告必須盡早提交,通常應在十天以內。
(e) 機長必須負責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將導致人員嚴重受傷或死亡、航空器或財產的重大損壞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有關當局。
第91.7條 航空器的駕駛員
(a) 航空器的駕駛員應當根據其所駕駛的航空器等級、在航空器上擔任的職位以及運行的性質和分類,符合CCAR-61部中規定的關于其執照和等級、訓練、考試、檢查、航空經歷等方面的相應要求,并符合本規則和相應運行規章的要求。
(b) 在以取酬或出租為目的的商業飛行中擔任航空器駕駛員的人員,應當至少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和相應的航空器等級和運行許可。
(c) 為他人提供民用航空器駕駛服務并以此種服務獲取報酬的駕駛員,應當至少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和相應的航空器等級和運行許可。 2007 年 X 月 X 日 -1-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第91.8條 飛行機組的一般規定
(a) 飛行機組的組成和人數不得少于飛行手冊或其他與適航證有關的文件所規定的標準。
(b) 機長必須保證每個飛行機組成員持有登記國頒發或認可的、具有適當等級并且現行有效的執照,并且機長必須對飛行機組成員保持其勝任能力表示滿意。
(c) 機長必須負責確保:
(1) 如果飛行機組任何成員因受傷、患病、疲勞、酒精或藥物的影響而無法履行其職責時,不得開始飛行;
(2) 當飛行機組成員由于疲勞、患病、缺氧等原因造成的功能性損害導致執行任務的能力顯著降低時,不得越過最近的合適機場繼續飛行。
第91.9條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性
(a) 任何人不得運行未處于適航狀態的民用航空器。
(b) 航空器的機長負責確認航空器是否處于可實施安全飛行的狀態。當航空器的機械、電子或結構出現不適航狀態時,機長應當中斷該次飛行。
第91.11條 民用航空器飛行手冊、標記和標牌要求
(a) 除本條(d)款規定的情況外,運行民用航空器的人員不得違反經批準的飛機或旋翼機飛行手冊、標記和標牌中規定的使用限制,或登記國審定當局規定的使用限制。
(b)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飛機或旋翼機應當具有經局方批準的現行有效的飛機或旋翼機飛行手冊,或CCAR-121部121.137(b)款中規定的手冊。這些手冊應當使用機組能夠正確理解的語言文字。
(c)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應當滿足CCAR-45部規定的國籍標志、登記標志和標識要求方可運行。
(d) 按照CCAR-29部審定為運輸類旋翼機的旋翼機,在建造于水面的旋翼機機場起降時,可以在短時間內超出飛行手冊中為該旋翼機確定的高度-速度包線進行起降所必需的飛行,但是,該飛行應當在能夠安全完成水上迫降的水面上空進行,并且該旋翼機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1) 為水陸兩棲型;
(2) 裝有浮筒;
(3) 裝有其他可以保證旋翼機在開闊水面上安全完成迫降的應急漂浮裝置。
第91.13條 禁止妨礙和干擾機組成員
在航空器運行期間,任何人不得毆打、威脅、恐嚇或妨礙在航空器上執行任務的機組成員。
第91.15條 禁止粗心或魯莽的操作
任何人員在操作航空器時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蠻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財產安全。
第91.17條 空投物體
民用航空器的機長不得允許從飛行中的航空器上投放任何可能對人員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物體。但是如果已經采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能夠避免對人員或財產造成危害,本條不禁止此種投放。
第91.19條 攝入酒精和藥物的限制
(a) 處于下列身體狀況的人員不得擔任或試圖擔任民用航空器的機組成員:
(1) 飲用含酒精飲料之后8小時以內;
(2) 處于酒精作用之下; 2007 年 X 月 X 日 -2-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3) 使用了影響人體官能的藥品,可能對安全產生危害;
(4)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為計量單位,達到或超過0.04%。
(b) 除緊急情況外,民用航空器的駕駛員不得允許在航空器上載運呈現醉態或者由其舉止或身體狀態可判明處于藥物控制之下的人員(受到看護的病人除外)。
(c) 機組人員應當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人員或局方委托的人員檢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測試。當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1)、(a)(2)或(a)(4)項的規定時,此人應當根據局方的要求,將其擔任或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后4小時內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測試結果提供給局方。
(d) 如果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3)項的規定,此人應當根據局方的要求,將其擔任或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后4小時內所做的每次體內藥物測試的結果提供給局方。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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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