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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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于單臺或兩臺發動機的航空器(旋翼機除外),機場跑道能見度至少1600米。
(2) 對于多臺發動機的航空器(旋翼機除外),機場跑道能見度至少800米。
(3) 對于旋翼機,機場跑道能見度為800米。
(g) 除經局方批準外,航空器駕駛員在按儀表飛行規則駕駛航空器進入或離開軍用機場時,必須遵守該機場有管轄權的軍事當局規定的儀表進行程序和起飛、著陸最低天氣標準。
(h) 跑道視程(RVR)和地面能見度的比較值:
(1) 除II類或III類運行外,如果在儀表起飛離場和進近程序中規定了起飛或著陸的最低跑道視程,但在該跑道運行時沒有跑道視程的報告,則需按本條(h)(2)項將跑道視程轉換成地面能見度,并使用最低能見度標準實施起飛或著陸。
(2) 跑道視程(RVR)和地面能見度對照表
跑道視程
能見度
500米(1600英尺)
400米(1/4英里)
720米(2400英尺)
800米(1/2英里)
1000米(3200英尺)
1000米(5/8英里)
1200米(4000英尺)
1200米(3/4英里)
1400米(4500英尺)
1400米(7/8英里)
1600米(5000英尺)
1600米(1.0英里)
2000米(6000英尺)
2000米(11/4英里)
(i) 當航空器在未公布的航路上飛行或正在被雷達引導,接到空中交通管制進近許可的駕駛員除要遵守第91.177條規定外,必須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最后指定的高度,直至航空器到達公布的航路或進入儀表進近程序。此后,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另有通知,航空器駕駛員應當按照航路內或程序中公布的高度下降。航空器一旦達到最后進近階段或定位點,駕駛員可根據局方對該設施批準的程序完成其儀表進近,或繼續接受監視或在精密進近雷達引導下進近直到著陸。
(j) 當航空器被雷達引導到最后進近航道或最后進近定位點,或從等待點定時進近,或程序規定“禁止程序轉彎(NO PT)”時,駕駛員不得進行程序轉彎,如果在這些情況下需要進行程序轉彎,必須得到空中交通管制許可。
(k) 儀表著陸系統的基本地面設施應當包括航向臺、下滑臺、外指點標、中指點標,對于II類或III類儀表進近程序還應當安裝內指點標。NDB或精密進近雷達可以用來代替外指點標或中指點
2007 年 X 月 X 日 -14-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標。標準儀表進近程序中批準使用的DME、VOR、NDB定位點或者監視雷達可用來代替外指點標。對于II類或III類進近中內指點標的適用性和替代方法,由局方批準的進近程序、相應運行的運行規范或局方批準文件確定。
第91.177條 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最低高度
航空器按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時,除起飛和著陸需要外,必須遵守下列最低飛行高度的規定:
(a) 在進入機場區域內飛行時,不得低于儀表進近圖中規定的最低扇區高度,在按照進離場程序飛行時,不得低于儀表進離場程序中規定的高度。在沒有公布儀表進離程序或最低扇區高度的機場,在機場區域范圍內,航空器距離障礙物的最高點的高度,平原地區不得小于300米,高原、山區不得小于600米。
(b) 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時,在距預定航路中心、航線兩側各25000米水平距離范圍內,在平原地區不得在距最高障礙物400米的高度以下,在高原和山區不得在距最高障礙物600米的高度以下飛行。
第91.179條 儀表飛行規則的巡航高度和飛行高度層
(a) 航空器駕駛員在按儀表飛行規則巡航平飛時,必須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高度或飛行高度層。
(b) 飛行高度層按以下標準劃分:
(1) 真航線角在0度至179度范圍內,飛行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飛行高度由8900至125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飛行高度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2) 真航線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圍內,飛行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飛行高度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飛行高度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3) 飛行高度層根據標準大氣壓條件下假定海平面計算。真航線角從航線起點和轉彎點量取。
第91.180條 在RVSM空域內的運行
(a) 除本條(b)款批準外,任何人不得在縮小垂直間隔(RVSM)空域內運行航空器,除非:
(1) 運營人的航空器符合本部規章附錄D要求的最低標準;
(2)運營人獲得局方或注冊國的批準。
(b) 局方可以授權運營人偏離本條(a)款要求。
第91.181條 飛行航道
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在公布的航路上,沿該航路的中心線飛行。
(b) 在任何其他航線上,沿確定該航線的導航設施或定位點之間的連線飛行。但是,本條并不禁止為避開其他航空器或為改變飛行高度需要偏離航線的機動飛行。
第91.183條 儀表飛行規則的無線電通信
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駕駛員必須在指定的頻率上保持守聽,并且及時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報告以下事項:
(a) 通過指定報告點或空中交通管制規定的報告點的時間和高度,但是,航空器處于雷達管制下時,僅需在通過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特別要求的那些報告點時報告;
(b) 遇到沒有得到預報的氣象條件;
(c) 與飛行安全有關的任何其他信息。 2007 年 X 月 X 日 -15-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第91.185條 雙向無線電通信失效
(a) 除空中交通管制批準外,在飛行過程中,當雙向無線電通信失效時航空器駕駛員必須遵守本條的規則。
(b) 如果無線電通信失效發生在目視飛行規則條件下,或者在失效后遇到目視飛行條件,航空器駕駛員應當按目視飛行規則繼續飛行,并盡快著陸。
(c) 如果無線電失效發生在儀表飛行規則條件下,并且不能按照本條 (b)款實施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航空器駕駛員應當根據以下規定繼續飛行:
(1) 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飛行航線:
(i) 按照最后接到的空中交通管制許可所指定的航線繼續飛行。
(ii) 如果航空器正在被雷達引導,從無線電失效點直接飛向雷達引導指令所指定的定位點、航線或航路;
(iii) 在沒有指定航線時,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曾告知在后續指令中可能同意的航線飛行;
(iv) 如果不能按照(c)(1)(iii)所述航線飛行時,則按照飛行計劃所申請的航線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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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