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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所有航空器應當按照下述要求配備座椅和安全帶:
(1) 每一個2周歲以上乘員,必須有一個座椅或者臥鋪;
(2) 每個座椅或臥鋪配有一條安全帶;
(3) 每個前排的座位(飛行機組或與其平行的座位)有一副肩帶(該肩帶應當設計成能夠在急劇減速時自動勒住座上人員身體,并在經受規定的固定載荷要求的極限慣性力時,能保護乘員免受嚴重的頭部傷害); 2007 年 X 月 X 日 -25-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4) 裝于飛行機組位置處的每副肩帶應當使機組成員就座并束緊時能完成飛行操作所要求的全部職能;
(5) 配備客艙乘務組的載客運行航空器,應當為每一個客艙乘務組成員配備帶有安全帶的座椅。 客艙乘務組座椅應當按局方對緊急撤離的要求位于靠近地板高度的出口和其他應急出口處。
(d) 實施載客運行的航空器應當具備相應的指示或者告示設施,能夠確保將下列信息和指令傳達給乘員:
(1) 何時需要將椅帶系好;
(2) 何時和怎樣使用氧氣設備(如果要求攜帶);
(3) 禁止吸煙;
(4) 救生衣或相應的個人漂浮裝置的位置與使用方法(如果要求攜帶);
(5) 應急出口的位置和打開方法。
(e) 所有航空器應當配備在飛行中易于更換的適當規格的各種備用保險絲或保護性熔斷器。
(f) 如果在航空器有適于救援人員在緊急情況時要破開的機身部位,這些部位必須予以標出。標志的顏色應當為紅色或黃色,必要時用白色勾畫出輪廓,以便與底色形成反差。如果角的標志相距超過2米,則其間必須另加一條9×3厘米的線,使任何兩個相鄰標志的距離不超過2米。
(g) 容納19名(不含)以上載客運行的航空器應當配備應急斧。
(h) 載客運行的航空器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由電池供電的便攜式擴音器,并且方便負責指導緊急撤離的機組成員取用:
(1) 旅客座位數在61座至99座之間的飛機應當配備一個擴音器,放置在客艙最后部位客艙乘務員在正常座位上易于取用的位置,但是,如果局方認為放置在其他部位更有利于緊急狀態下人員的撤離,則可批準偏離本款的要求;
(2) 旅客座位數大于99座的飛機,在客艙前端和最后部位客艙乘務員在正常座位易于取用的位置各放置一個擴音器。
第91.417條 跨水運行飛機的附加應急和救生設備
(a) 除本條(b)所述的水上飛機外,所有飛機在下述情況下應當裝備供機上每個人使用的各一件救生衣或等效個人漂浮裝置,并存放在從使用該裝置者的座椅或臥鋪處易于取用的地方:
(1) 跨水飛行離岸距離不超過93公里(50海里)時;
(2) 自機場起飛或著陸時,起飛或進近航跡處于水面上空,在發生不正常情況時有可能實施水上迫降。
(b) 對于經型號審定為水上飛機的情況,應當按下述要求進行裝備:
(1) 具有供機上每個人使用的各一件救生衣或等效個人漂浮裝置,并存放在從使用該裝置者的座椅或臥鋪處易于取用的地方;
(2) 裝有《國際海上防撞規則》所規定的聲音信號設備(如適用);
(3) 具有一具錨(當必須用來協助操縱時還應當具有一副海錨或浮錨)。
(c) 所有飛機在離最近海岸超過93公里(50海里)的水面上空飛行或跨水航路飛行且離岸超過其滑翔距離時,除按照本條(a)或者(b)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下述應急救生設備;
(1) 可供機上人員乘坐的足夠數量的救生筏,存放在緊急時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備有與實施的飛行相適合的救生設備(包括維持生命的設備);
(2) 每只救生筏上至少裝有一個煙火信號裝置。
(d) 每一救生衣及等效的個人漂浮裝置必須裝備便于人員定位的救生定位燈。
第91.419條 水面上空運行旋翼機附加應急和救生設備
(a) 在下述情況下,計劃作水上飛行的旋翼機應當裝備永久性或可迅速展開的漂浮設備,以保證旋翼機在下列情況下在水上安全迫降:
(1) A級性能旋翼機在水面上空飛行時離岸的距離超過正常巡航速度10分鐘;
(2) B級性能旋翼機在水面上空飛行時超過自轉或安全迫降著陸距離。
(b) 在下述情況下,應當為機上每個人裝備一件救生衣或等效個人漂浮裝置,存放在從各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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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1) A級性能旋翼機在水面上空飛行時離岸的距離超過正常巡航速度10分鐘;
(2) B級性能旋翼機在水上飛行超過自轉著陸離岸距離但在當地搜尋和救援部門規定的離岸距離內;
(3) A級或B級性能旋翼機由于起飛和進近航徑處于水面上空,旋翼機一旦發生事故可能在水上迫降的起降場起飛或著陸時。
(c) 除本條(a)和(b)的規定外,在下述情況下,應當裝備供機上所有人員乘坐的足夠數量的救生筏,存放在緊急時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備有與實施的飛行相適合的救生設備(包括維持生命的設備)和為每一救生衣及等效個人漂浮裝置配備救生定位燈:
(1) A級性能旋翼機在水面上空飛行時離岸的距離超過正常巡航速度10分鐘;
(2) B級性能旋翼機在水上飛行超過當地搜尋和救援部門規定的離岸距離在上述范圍之外時。
第91.421條 特定空域的附加應急和救生設備
在當地搜尋和救援部門指定為搜尋和援救特別困難的陸地區域上空運行的所有航空器,必須配備適合于所飛越地區的信號發生裝置和救生設備(包括維持生命的設備)。
第91.423條 高空飛行的氧氣設備
(a) 任何航空器在機艙的大氣壓力高于3000米(10000英尺)的飛行高度上運行時,應當帶有供下述人員使用的充足的呼吸用氧:
(1) 艙內大氣壓力在3000米(10000英尺)至4000米(13000英尺)之間的運行時間超過30分鐘時,能在該運行時間內向所有機組成員和10%的乘客供氧;
(2) 艙內大氣壓力高于4000米(13000英尺)的全部運行時間內,能向所有機組成員和乘客供氧;
(3) 為滿足上述呼吸用氧的供應,必須裝備適當的氧氣儲存與分配裝置。
(b) 任何增壓的航空器應當帶有充足的呼吸用氧,以保證在航空器失壓時使任何載人艙室的大氣壓力高于3000米(10000英尺)的全部時間內,能夠根據實施飛行的環境狀況按照本條(a)的規定為所有機組成員和乘客提供氧氣。
(c) 當增壓的航空器在大氣壓力高于7600米(25000英尺)的高度飛行或在大氣壓力高于7600米(25000英尺)的高度飛行但不能在4分鐘內安全下降到大氣壓力等于4000米(13000英尺)的高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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