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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告;
(2) 對于直接責任人給予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于單位,給予違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暫扣其運行合格證或運行規范一至六個月;
(4) 吊銷其運行合格證或運行規范。
(c) 運行合格證或運行規范被暫扣或吊銷后,當事的個人或單位應當將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上交給相應的局方機構。
第91.1613條 涉及無有效適航證實施飛行的處罰
如果航空器在運行期間機上未攜帶現行有效的適航證,局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一條對運營人進行處罰。
第91.1615條 涉及違反超輕型飛行器的運行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O章(超輕型航空器)規定的任何人,局方可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給予違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91.1617條 涉及違反跳傘的運行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則P章(跳傘)規定的任何人,局方可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給予違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S章 附 則
第91.2011條 施行
本規則自2007年11月22起施行。
第91.2013條 廢止的規章
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民航總局2007年2月14日公布、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一般運行與飛行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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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附錄A 術語解釋
通用航空機場:是指無公共航空運輸定期航班到達的民用機場。
一般國內運輸機場:是指有公共航空運輸定期航班到達的運輸類機場。
一般國際運輸機場:是指除局方指定的特別繁忙機場之外的國際機場。
特別繁忙運輸機場:是指由局方指定的交通流量較大的國際機場,包括北京首都機場、上海虹橋機場、上海浦東機場和廣州新白云機場。
商業非運輸運營人:是指經局方按照本規則審定合格并獲得局方頒發的商業非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使用民用航空器實施公共航空運輸之外的以取酬或出租為目的的商業航空飛行的航空器運營人。
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是指經局方按照本規則審定合格并獲得局方頒發的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行規范實施私用飛行的航空器運營人。
大型航空器:是指符合下述任一情況的航空器:
(1) 最大起飛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大型飛機;
(2) 渦輪多發飛機;
(3) 最大起飛全重3180千克以上的大型旋翼機。
航空器代管人:是指為航空器所有權人代管航空器,按照與所有權人之間簽定的協議為所有權人提供航空器的運行管理服務,經局方審定取得局方頒發的運行規范的航空器運營人。
部分產權項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種組織方式,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 代管航空器由一個或一個以上部分產權所有權人擁有,并且至少有一架航空器由不止一個所有權人擁有;
(2) 每個所有權人在一架或一架以上代管航空器上擁有至少一個最低部分產權份額;
(3) 所有代管服務僅由一個航空器代管人提供;
(4) 在所有部分產權所有權人之間簽有相互干租交換航空器的協議;
(5) 簽定了多年有效的部分產權項目協議,包括部分財產所有權、部分產權項目的代管服務和代管航空器干租交換協議等方面的內容。
完全產權項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種組織方式,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 代管航空器的所有權人對航空器擁有完全產權;
(2) 所有代管服務僅由一個航空器代管人提供;
(3) 簽定了多年有效的完全產權項目協議,包括財產所有權、完全產權項目的代管服務等方面的內容。
航空器干租交換協議:是在部分產權項目中包含的一種用于解決航空器調配問題的協議。按照該協議,參加部分產權項目的每個部分產權所有權人,在需要時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使用其他所有權人的航空器。
最低部分產權份額:是指在部分產權項目中按下列要求確定的產權份額:
(1) 對于項目所屬的固定翼亞音速飛機,等于或大于飛機價值的十六分之一;
(2) 對于項目所屬的旋翼機,等于或大于旋翼機價值的三十二分之一。
代管航空器:是指參加完全產權或部分產權項目并在航空器代管人運行規范中列出的航空器。在完全產權項目中,所有權人對航空器擁有全部產權;在部分產權項目中,應當有部分產權所有權人對其擁有至少一個最低部分產權份額,并將之包括在該項目的航空器干租交換協議中。
代管服務:是指航空器代管人按照本規則中的適用要求向所有權人提供的管理及航空專業服務,該種服務工作至少包括航空器運行安全指導材料的建立和修訂工作,以及針對以下各項所提供的服務:
(1) 代管航空器及機組人員的排班;
(2) 代管航空器的維修;
(3) 為所有權人或代管人所使用的機組人員提供訓練;
(4) 建立和保持記錄;
(5) 制定和使用運行手冊和維修手冊。
2007 年 X 月 X 日 -81-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航空作業:使用航空器進行專業服務的航空器運行,如農業、建筑、攝影、測量、觀察與巡邏、搜尋與援救、空中廣告等。
A類性能旋翼機:對于運輸類旋翼機,是指發動機和系統按照CCAR-29部的規定具有隔離設計特性的多發旋翼機,并且可以在關鍵發動機失效的情況下進行預訂的起飛和著陸運行,即如果發動機失效發生,可以確保足夠的指定高度范圍和足夠的性能來繼續安全飛行。
B類性能旋翼機:對于運輸類旋翼機,是指不完全符合A類標準的單發或者多發旋翼機。如果發動機失效發生,B類旋翼機不能確保保持高度的能力,并且應當采取非預訂的著陸。
附錄B II類運行的手冊、儀表、設備和維修
1 II類手冊
(a) 手冊批準的申請。申請批準II類手冊或其修訂的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建議的手冊或修改頁。當該申請同時要求對其II類運行進行評審時,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航空器的位置和進行演示的地點;
(2) 開始演示的日期(至少要在提交申請書10天以后)。
(b) 手冊的內容。II類手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申請II類運行的航空器的登記號、廠家和型號;
(2) 本附錄第4條規定的維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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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