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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除本條(a)的情況外,當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對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重要修理和改裝時,如果超出了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持續適航文件的規定,應當就修理和改裝方案的內容向局方申請批準后才能實施。
(c) 當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對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本條(b)之外的修理和改裝時,如果超出了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持續適航文件的規定,應當獲得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就修理和改裝方案內容的書面批準或者認可后才能實施。如果不能得到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的書面批準或者認可,則應當就修理和改裝方案的內容向局方申請批準后才能實施。
(d) 本條涉及的修理和改裝工作的實施按照第91.303條的維修實施規則劃分。
第91.315條 航空器批準恢復使用
(a) 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在每次對航空器完成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后,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維修人員在其航空器技術記錄本上簽署批準恢復使用。
(b) 除按照CCAR-145部的維修放行以外,商業非運輸運營人、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航空器代管人使用航空器的批準恢復使用人員,還應當經其維修責任人授權后才能實施。
(c) 僅有在實施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符合CCAR-43部的規定時,才能批準航空器恢復使用。
(d) 當航空器經過可能明顯改變其飛行特性或對其飛行操作有重大影響的維修或者改裝后,在載運人員(機組人員除外)前應當進行試飛檢查,但如果可以通過地面試驗和檢查表明維修沒有明顯改變航空器的飛行性能或對其飛行操作產生重大影響時可以不進行試飛。
(e) 在規定的使用限制和條件下,可以按照第91.443條的規定批準帶有某些不工作的儀表或設備的航空器恢復使用,但應當按照CCAR-43部的要求掛上標牌。
第91.317條 航空器技術記錄
(a) 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應當按照本條(b)的要求為其使用的每一架航空器建立航空器技術記錄,以連續記錄航空器有關的技術信息。
(b) 航空器技術記錄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和格式要求:
(1) 航空器的型號和國籍登記號;
(2) 以當地時間或者國際標準時間記錄的航空器每次飛行時間和發動機運轉時間;
(3) 機組發現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況及所采取的修復措施;
(4) 油料添加記錄;
(5) 航空器使用超限記錄和采取的特殊檢查措施;
(6) 每次完成維修和改裝的日期、項目、實施人員或者單位、批準恢復使用人員(包括姓名、簽名和執照編號);
(7) 適航指令執行記錄。
(c) 航空器技術記錄的格式應當固定,并且需要飛行機組填寫和了解的內容應當放置在駕駛艙內,但放置駕駛艙部分的內容應當至少有一個復頁來保證每次起飛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記錄上一次飛行和本次飛行前填寫內容的記錄。
(d) 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應當妥善保存航空器技術記錄,并且建立有效的備份措施,以保證記錄丟失或者損毀后的可恢復性。
第91.319條 航空器記錄的保存
(a) 不論維修工作由誰實施,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都應當獲得并按照本條(b)規定的期限保存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維修和改裝記錄。
(b) 航空器所有權人或運營人必須按下述時限妥善保存維修記錄: 2007 年 X 月 X 日 -22-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1) 除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翻修以外,其他任何維修的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2) 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翻修記錄應當保存至該工作被等同范圍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c) 航空器技術記錄應當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航空器出售時航空器技術記錄和維修記錄應隨同航空器轉移。
(d) 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應當保證所有的維修記錄可以提供給局方或者國家授權的安全調查機構的檢查。
第91.321條 適航性檢查
(a) 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的每架航空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局方的檢查,確認其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并獲得適航證簽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簽署后才能投入使用。
(b) 在航空器首次獲得適航證簽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簽署后,每連續12個日歷月之內,應當接受局方進行的年度適航性檢查,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并獲得適航證簽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簽署后才能繼續投入使用。如果航空器長期處于停用的存儲狀態,可以在將其適航證件交回局方后不進行年度適航性檢查,但應當在再次投入使用前完成一次適航性檢查。
(c) 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應當接受局方在任何時間對其正在使用的航空器進行的適航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存在任何影響安全運行的缺陷,應當在其改正措施滿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使用。
(d) 對于航空器首次投入使用的檢查和年度適航性檢查,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檢查費用。
E章 設備、儀表和合格證要求
第91.401條 民用航空器的合格證要求
(a) 除第91.613條規定外,運行民用航空器時,航空器應當攜帶下列證件:
(1) 適用的現行適航證件(超輕型飛行器除外)。
(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發的該航空器的航空器國籍登記證;在國外登記的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時,國外民航當局頒發的該航空器的航空器國籍登記證。
(b) 運行民用航空器時,本條(a)所要求的適航證件或按第91.613頒發的特許飛行證應當展示在客艙或駕駛艙的入口處,以便乘客或機組清晰可見。
(c) 運行在客艙內或行李艙內安裝有燃油箱的航空器時,應當將按照CCAR-43部批準該安裝的表格或者等校表格的復印件放在該航空器上。
(d) 除經局方批準外,運行渦輪動力飛機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場時,應當符合CCAR-34部的燃油排泄和排氣要求、CCAR-36部的噪聲要求。
第91.403條 按目視飛行規則運行的儀表和設備
(a) 航空器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時,應當至少安裝下列儀表和設備:
(1) 一個磁羅盤;
(2) 一個指示時、分、秒的準確的計時表;
(3) 一個靈敏的氣壓高度表;
(4) 一個空速表。
(b) 除固定翼飛機的航空作業運行外,作為管制飛行而實施的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應當按照本規則第91.405條的儀表飛行規則進行裝備。
(c) 對于渦輪動力的固定翼飛機,還應當裝有防撞燈光系統,但該系統失效后,可繼續飛行到能夠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地點。 2007 年 X 月 X 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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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