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告警服務
5.1 適用范圍
5.1.1 告警服務須提供給:
a) 向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所有航空器;
b) 如實際可行,對已申報飛行計劃的或空中交通服務得知的所有其他航空器。
c) 已知或相信已受到非法干擾的任何航空器。
5.1.2 飛行情報中心或區域管制中心,必須作為收集在該飛行情報區或管制區內飛行的航空器緊急情況的中心點,并將這種情報轉給有關救援協調中心。
5.1.3 當航空器在機場管制塔臺或進近管制單位的管制下發生緊急情況時,該管制單位必須立即通知負責的飛行情報中心或區域管制中心,該中心同樣也須轉告援救協調中心。但根據情況的性質,這種通知如屬多余,并不需要通知區域管制中心、飛行情報中心或援救協調中心者除外。
5.1.3.1 然則,在任何時候如情況緊急有此需要,機場管制塔臺或進近管制單位必須首先報警,并采取其他必要步驟,調動一切能夠立即提供所需援助的當地所有有關援救和應急組織。
5.2 通知援救協調中心
5.2.1 空中交通服務單位除5.5.1所規定者外,必須根據下列規定,把一架航空器視為已處于緊急狀況一事立即通知援救協調中心,但不得忽視可能需要通知的其他任何情況:
a) 不明階段,系指:
1) 在應該收到電信的時間之后的30分鐘內沒有收到電信,或從第一次設法和該航空器建立通信聯絡而未成功時起,30分鐘內仍未與該航空器取得聯絡,兩者中取其較早者,或
2) 按航空器最后通知空中交通服務單位的預計到達時間或該單位所計算的預計到達時間以后30分鐘內仍未到達,兩者中取其較晚者;
但對航空器及其機上人員的安全沒有懷疑時除外。
b) 告警階段,系指:
1) 在不明階段之后,繼續設法和該航空器建立通信聯絡而未成功,或通過其他有關方面查詢仍未得到關于該航空器的任何消息;或
2) 已經取得著陸許可的航空器,在預計著陸時間5分鐘內尚未著陸,也未再與該航空器取得聯絡;或
3) 收到的情報表明,航空器的運行效率已受到損害,然而尚未達到可能迫降的程度,但根據現有跡象可以減輕對航空器及其機上人員的安全擔心者除外,或
4) 已知或相信航空器受到了非法干擾。
c) 遇險階段,系指:
1) 在告警階段之后,進一步試圖和該航空器聯絡而未成功或通過廣泛的查詢仍無消息,表明該航空器已有遇險的可能性,或
2) 認為機上燃油已經用完,或不足該航空器飛抵安全地點,或
3) 收到的情報表明,航空器的運行效率已受到損害可能需要迫降,或
4) 已收到的情報表明或有理由相信該航空器將要或已經迫降。
但有充足理由確信航空器及其機上人員未受到嚴重和緊急危險的威脅而不需要立即援助者除外。
5.2.2 通知應按下列順序包含所得到的下述信息: 附件 11 5-1
28/11/02
No.41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第 5 章
a) INCERFA、ALERFA或DETRESFA,按緊急階段情況確定;
b) 報警的機構及人員;
c) 緊急性質;
d) 飛行計劃中的重要資料;
e) 進行最后一次聯絡的單位、時間和所用方式;
f) 最后的位置報告及其測定方法;
g) 航空器的顏色和顯著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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