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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關的經營人辦公室;
e) 救援協調中心,如無該中心,任何其他有關的應急服務部門;
f) 為該中心服務的國際航行通告室。
6.2.2.2.2 進近管制單位和機場管制塔臺必須具有設施以便與在其責任區域內提供服務的下列單位進行通信聯系:
a) 有關的軍事單位;
b) 救援與應急服務部門(包括救護車,消防隊等);
c) 為該單位服務的氣象室;
d) 為該單位服務的航空電信電臺;
e) 提供停機坪管理服務的單位(如系單獨設立時)。
6.2.2.2.3 第6.2.2.2.1 a)和第6.2.2.2.2 a)所需的通信設施必須包括使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與負責控制在該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單位的責任區域內攔截飛行的軍事單位之間,進行迅速、可靠的通信設施。
6.2.2.3 通信設施的說明
6.2.2.3.1 第6.2.2.1,6.2.2.2.1 a)和6.2.2.2.2 a)、b)和c)所需的通信設施必須包括:
a) 獨立的直接通話通信或與數據鏈通信相結合的通信手段。用此方式,雷達管制移交所需要的通信可以立即建立;而為其他目的,通常則可以在15秒鐘內建立通信;及
b) 印字通信(如需要書面記錄時)這種通信的報文傳輸時間不多于5分鐘。
6.2.2.3.2 建議:在未包括在第6.2.2.3.1條內的任何情況下,通信設施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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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3 6-2
第 6 章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a) 獨立的直接通話通信或與數據鏈通信相結合的通信手段。用此方式通?梢栽15秒鐘以內建立通信;及
b) 印字通信(如需要書面記錄時)。這種通信的報文傳輸時間不多于5分鐘。
6.2.2.3.3 在任何情況下,需要將數據自動傳輸至空中交通服務計算機和/或從該計算機傳輸出去,都必須配有自動記錄的適當設施。
6.2.2.3.4 建議:按照第6.2.2.1和6.2.2.2條所需的通信設施,根據需要,應以其他形式的目視或音頻通信設施作為補充。例如:閉路電視或單獨信息處理系統。
6.2.2.3.5 第6.2.2.2.2 a),b)和c)所需的通信設施必須包括為會議通信所安排的直接電話通信。
6.2.2.3.6 建議:第6.2.2.2.2 d)條所需的通信設施應包括為會議通信所安排的直接電話通信,用此方式通常可以在15秒鐘內建議通信。
6.2.2.3.7 在空中交通服務單位之間和空中交通服務單位與6.2.2.2.1和6.2.2.2.2段所述的其他單位之間的所有直接通話或數據鏈通信設施,均必須配有自動記錄裝置。
6.2.2.3.8 6.2.2.3.3和6.2.2.3.7段要求的數據和通信記錄必須保留至少三十天時間。
6.2.3 飛行情報區之間的通信
6.2.3.1 飛行情報中心與相鄰的飛行情報中心、區域管制中心之間必須具有通信設施。
6.2.3.1.1 在一切情況下,這些設施必須包括以適當形式提供的電報,以便保存作為永久記錄,并按照地區航行協議規定的傳送時間投遞。
6.2.3.1.2 除根據地區航行協議另有其他規定外,為相鄰管制區服務的區域管制中心之間的通信設施,還必須包括具有自動記錄裝置的直接通話通信以及適當時數據鏈通信。用此方式,以雷達或自動相關監視(ADS)數據進行管制移交時,可以立即建立通信;而用于其他目的時,則通?稍15秒鐘內建立通信。
6.2.3.1.3 如與有關國家的協議有規定時,為消除或減少因偏離指定的航跡而進行攔截的必要,相鄰的飛行情報中心或區域管制中心之間的通信設施(不是那些在第6.2.3.1.2條中所述者)必須包括獨立的直接通話通信或與數據鏈相結合的通信。此種通信設施必須配有自動記錄裝置。
6.2.3.1.4 建議:第6.2.3.1.3條中所述的通信設施,通常應能在15秒鐘內建立通信。
6.2.3.2 建議:相鄰的ATS單位在所有特殊情況下,均應有通信連接。
注:特殊情況可能由于交通密度、航空器運行的種類和/或空域的組織方式而存在,并且即使這些管制區和/或管制地帶并不相鄰或尚未劃設,也可能存在。
6.2.3.3 建議:任何時候如當地條件要求,在起飛前放行航空器進入相鄰管制區,進近管制單位和/或機場管制塔臺均應與相鄰管制區服務的區域管制中心建立通信聯系。
6.2.3.4 建議:第6.2.3.2條和6.2.3.3條所述的通信設施,應包括獨立的直接通話通信或與數據鏈相結合的通信,并且具有自動記錄裝置。為雷達或自動相關監視(ADS)數據管制移交之目的,藉此可以立即建立通信;而為其他目的,則通?梢栽15秒鐘內建立通信。
6.2.3.5 在一切情況下,如在空中交通服務計算機之間需要數據的自動交換,則必須備有自動記錄的適當設施。
6.2.3.6 6.2.3.5段要求的數據和通信記錄必須保留至少三十天時間。
6.2.4 直接電話通信程序
建議:應當制定適當的直接電話通信程序,以便能為有關航空器安全的非常緊急的呼叫立即建立聯系,并且必要時,可以中斷正在進行中的不太緊急的通話。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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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第 6 章
6.3 場面活動管制服務
注:參見附件10第II卷3.5.1.5段。
6.3.1 在管制機場機動區內對除航空器外的
6.4 航空無線電導航服務
車輛進行管制所需的通信
6.4.1 監視數據的自動記錄
6.3.1.1 必須為機場管制服務管制機動區內的的車輛,提供雙向無線電話通信設施,除非認為用目視信號系統進行通信已能滿足需要。
6.4.1.1 用以作為空中交通服務輔助設施的一次和二次雷達的監視數據或通過自動相關監視系統或其他監視系統獲得的監視數據,必須予以自動記錄,以供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搜尋救援和空中交通管制與監視系統的評估和訓練中使用。
6.3.1.2 如情況許可,必須為管制機動區內的車輛設立單獨的通信頻道。所有這些頻道必須配有自動記錄設施。
6.4.1.2 自動記錄必須保存至少三十天。當記錄與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調查有關時,則必須將該記錄保持更長時間,直到已明確不再需用時為止。
6.3.1.3 6.3.1.2段要求的通信記錄必須至少保留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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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3 6-4
第7章 空中交通服務對情報的要求
7.1 氣象情報
7.1.1 總則
7.1.1.1 為使空中交通服務單位能履行其各自的職能,必須向他們提供所需的最新氣象預報和氣象實況。氣象情報必須使用空中交通服務人員最易于理解的格式,其提供次數則必須滿足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的需要。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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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1空中交通服務(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