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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 建議:氣象室應當設在便于氣象人員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單位的人員進行商討的地方,如因實際情況不能設在同一地點,則應當用其他方法進行商討。
7.1.1.3 建議:應向空中交通服務單位提供機場附近,尤其是可危害航空器運行的起始爬升區和進近區的天氣現象的地點、垂直范圍、移動方向與速度的詳細情報。
注:天氣現象列在附件3第4章4.6.8.1中。
7.1.1.4 建議:如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得到的高空氣象數據,是用數字形式提供的,以供空中交通服務計算機使用,其內容、格式和傳輸安排應當按照氣象當局和有關空中交通服務當局的協議辦理。
7.1.2 飛行情報中心和區域管制中心
7.1.2.1 必須向飛行情報中心和區域管制中心提供重要氣象資料(SIGMET)和空中氣象(AIRMET)的情報、特殊空中報告、現行氣象報告及預報;特別強調的是當可以確定天氣要素變壞或預期將要變壞時,應當盡快提供。這些報告和預報必須覆蓋飛行情報區或管制區以及根據地區航行協議可能確定的其他區域。
注:雖然某些氣象條件變化并不認為是天氣要素變壞,但在本條規定中則解釋為天氣變壞。例如,溫度的增高,可能對某些航空器的運行產生不良影響。
7.1.2.2 每隔適當時間,必須將現行的氣壓數據提供給飛行情報中心和地區管制中心,以便撥正高度表。這些數據必須按該飛行情報中心或區域管制中心所指定的地點提供。
7.1.3 提供進近管制的單位
7.1.3.1 必須向提供進近管制服務的單位提供與他們有關的空域和機場的現行氣象報告和預報。特殊報告和修訂預報必須根據規定準則按需要盡速通知提供進近管制服務的單位,而不要等到下一次例行報告或預報時才通知。如使用了多個傳感器,必須明確標明其顯示器,以便識別每個傳感器所監測的跑道或跑道的一段。
注:參閱第7.1.2.1下的注。
7.1.3.2 必須將現行的氣壓數據提供給提供進近管制服務的單位,以便撥正高度表。這些數據必須按該提供進近管制服務的單位所指定的地點提供。
7.1.3.3 對最后進近、起飛和著陸提供進近管制服務的單位,必須裝有地面風顯示器。這種顯示器必須象機場管制塔臺和氣象臺(如設有)里相應的顯示器一樣與同一觀測地點相聯,并且它們的輸入都是來自同一傳感器。
7.1.3.4 在使用儀器確定跑道視程數值的機場,對最后進近、起飛和著陸提供進近管制服務的單位,必須裝有顯示器以供讀出現行跑道視程數值。這種顯示器必須象機場管制塔臺和氣象臺(如設有)里相應的顯示器一樣與同一觀測地點相聯,并且它們的輸入都是來自同一傳感器。
7.1.3.5 建議:在使用儀器確定云底高的機場,對最后進近、著陸和起飛提供進近管制服務的單位,應裝有顯示器以供讀出當前云底高數值。這種顯示器應象機場管制塔臺和氣象臺(如設有)里相應的顯示器一樣與同
附件 11 7-1
24/11/05
No.43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第 7 章
一觀測地點相聯,并且它們的輸入都是來自同一傳感器。
7.1.3.6 必須向對最后進近、起飛和著陸提供進近管制服務的單位提供可能對在進近或起飛航徑上或在盤旋進近期間的航空器產生不利影響的風切變情報。
注:關于風切變警告和ATS要求的氣象情報的發布,列在附件3第7章、第10章和附錄6當中。
7.1.4 機場管制塔臺
7.1.4.1 必須向機場管制塔臺提供與他們有關的機場現行氣象報告和預報。特別報告和修訂預報必須根據規定準則按需要盡速通知機場管制塔臺,不要到下一次例行報告或預報時再提供。
注:參閱第7.1.2.1條下的注。
7.1.4.2 必須將該機場的現行氣象數據提供給機場管制塔臺以便撥正高度表。
7.1.4.3 機場管制塔臺必須裝有地面風顯示器。這種顯示器必須象氣象臺(如設有)里相應的顯示器一樣與同一觀測地點相聯,并且它們的輸入都是來自同一傳感器。如使用了多個傳感器,須明確標明其顯示器,以便識別每個傳感器所監測的跑道或跑道的一段。
7.1.4.4 在使用儀器測報跑道視程數值的機場,其機場管制塔臺必須裝有顯示器以供讀出現在跑道視程數值。這種顯示器必須象氣象臺(如設有)里相應的顯示器一樣與同一觀測地點相聯,并且它們的輸入都是來自同一傳感器。
7.1.4.5 建議:在使用儀器確定云底高的機場,其機場管制塔臺應裝有顯示器以供讀出當前云底高數值。這種顯示器應象氣象臺(如設有)里相應的顯示器一樣與同一觀測地點相聯,并且它們的輸入都是來自同一傳感器。
7.1.4.6 必須向機場管制塔臺提供可能對在進近或起飛航徑上或在盤旋進近期間的航空器及在跑道上著陸滑跑或起飛滑跑期間的航空器產生不利影響的風切變情報。
7.1.4.7 建議:應向機場管制塔臺和/或其他有關單位提供機場警告。
注:這些機場警告所發布的氣象情況列在附件3附錄6第5.1.2條中。
7.1.5 通信電臺
凡為飛行情報目的所需,都必須將現行氣象報告和預報提供給通信電臺,并必須將這些情報的抄件交飛行情報中心或區域管制中心。
7.2 關于機場情況和有關設施
工作情況的情報
必須及時通知機場管制塔臺和提供進近管制服務的單位,提供與他們有關的機場活動區運行上的重要情況,包括暫時存在的危險,以及有關設施的工作情況。
7.3 關于導航設施工作情況的情報
7.3.1 必須及時通知ATS單位,提供在他們責任區內的非目視導航設施和那些對于起飛、離場、進近和著陸程序至關重要的目視輔助設備以及那些對于地面活動至為重要的目視和非目視輔助設施的工作情況。
7.3.2 建議:應使有關ATS單位及時收到第7.3.1條所述的目視和非目視設施工作情況及其任何改變的情報,其收到時間應適合該項設施的使用。
注:關于向ATS單位提供目視和非目視導航設施情報的指導性材料載于《空中交通服務規劃手冊》(Doc 9426號文件)內。關于監控目視輔助設施的規范載于附件14的卷I,其有關指導性材料載于《機場設計手冊》(Doc 9157號文件)第5部分。監控非目視導航設施的規范載于附件10,卷I內。
7.4 關于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情報
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使用人必須按附件2的規定,及時將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行的詳細情況通知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 24/11/05
No.43 7-2
第 7 章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7.5 關于火山活動的情報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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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1空中交通服務(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