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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航空器尚未靠近一個ATS重要點時所作的廣播,所報的位置應盡可能準確,在任何情況下所報位置的經度和緯度都應是最接近的30分。
“全體,我是WINDAR 671,飛行高度層350,向西北飛行,由PUNTA SAGA直飛PAMPA。于2358時飛越南緯50°40',東經20°10'。預計于0012時,在南緯49°30',東經19°20',穿越L 31號航路。我是WINDAR 671,飛行高度層350,向西北飛行,再見。”
2.4.2 在改變飛行高度層之前第2.3 e)所指的廣播應采用以下格式:
ALL STATIONS
(call sign)
(direction)
(ATS route) (or DIRECT FROM (position) TO (position))LEAVING FLIGHT LEVEL (number) FOR FLIGHT LEVEL (number) AT (position and time)
全體
(呼號)
(方向)
(ATS航路)(或由(某一位置)直飛(某一位置)
將在(某一位置和某一時間)脫離飛行高度層(數目)飛向飛行高度層(數目))
2.4.3 除第2.4.4所述者外,改變飛行高度層時的廣播(參見第2.3 f)應采用以下格式:
ALL STATIONS
(call sign)
(direction)
(ATS route) (or DIRECT FROM (position) TO (position))
LEAVING FLIGHT LEVEL (number) NOW FOR FLIGHT LEVEL (number)
followed by:
ALL STATIONS
(call sign)
MAINTAINING FLIGHT LEVEL (number)
全體 1/11/01 ATT C-2
附篇C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2.5 證實收到廣播
(呼號)
除非察覺有潛在的碰撞危險,否則不需要證實收到廣播。
(方向)
(ATS航路)(或由(某一位置)直飛(某一位置))
3 有關工作程序
現在脫離飛行高度層(數目)飛向飛行高度層(數目)隨后再廣播:
3.1 改變巡航高度層
3.1.1 除非駕駛員認為有必要避免因壞天氣繞航或由于其他確實的運行上的原因所引起的交通沖突,否則不應在指定的空域內改變巡航高度層。
全體
(呼號)
3.1.2 當改變巡航高度層已不可避免時,在改變高度層期間,應打開航空器上有助于看見該航空器的所有可用燈光。
保持飛行高度層(數目)
2.4.4 為避免危急的碰撞危險,報告暫時改變飛行高度層的廣播應采用以下格式:
ALL STATIONS
3.2 避免碰撞
(call sign)
如果駕駛員收聽到另一航空器的活動情報廣播,他認為有必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避免緊迫的碰撞危險,但又不能按照附件2中的航行優先權的規定實施時,他應:
LEAVING FLIGHT LEVEL (number) NOW FOR FLIGHT LEVEL (number)
a) 如果在采用最低垂直間隔為600米(2000英尺)的區域內FL290以上,立即下降150米(500英尺)或300米(1000英尺);除非有一項代替的機動操作顯得更為合適;
followed as soon as practicable by:
ALL STATIONS
(call sign)
b) 打開航空器上有助于看見該航空器的所有可用燈光;
c) 盡早回答該項廣播,并通知正在采取的行動;
RETURNING TO FLIGHT LEVEL (number) NOW
全體
(呼號)
d) 在有關ATS頻率上通告已采取的行動;及
現在脫離飛行高度層(數目)飛向飛行高度層(數目)
e) 盡早恢復正常的飛行高度層,并在有關ATS頻率上通知該項行動。
盡快后隨報告:
全體
3.3 正常位置報告程序
(呼號)
不管采取了任何行動發出或證實活動情報廣播,任何時候都應當執行正常的位置報告程序。
現在回到飛行高度層(數目)
____________________
ATT C-3
27/11/03
No.42
附篇D 關于應急計劃的材料
(見2.29)
1. 引言
1.1 空中交通服務和相關支持服務如果被中斷時使用的應急措施的準則是對應大會決議A23-12、按照決議要求由航行委員會研究及通過同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協商后于1984年6月27日由理事會第一次批準的。準則隨后根據世界不同地區和不同情況下應急措施的使用中獲得的經驗做了修訂和擴充。
1.2 準則的目的是為了在發生空中交通服務和相關支持服務被中斷時,幫助提供安全和有序的國際空中交通的流動并在此類情況下維持航空運輸系統中的主要世界航路的提供。
1.3 準則在制訂中認識到在引起國際民用航空服務被中斷的事件之前和之中的情況存在很大差異的事實,并且包括為人道主義原因進入指定機場的應急措施必須根據特定事件和情況按照這些情況調整。它們規定了在各國和ICAO之間進行應急計劃的責任劃分以及制訂、使用和終止使用此類計劃要考慮采取的措施。
1.4 準則以經驗為基礎,這些經驗特別表明尤其是在空域的服務被中斷時,其結果可能會嚴重影響鄰近空域的服務,因而要求在適當的情況下由ICAO幫助進行國際協調。因此,ICAO在應急計劃和此類計劃的協調方面的作用在準則中做了描述。它們還反映出一項經驗,即如果要保持航空運輸系統內的主要世界航路的可用性,ICAO在應急計劃中的作用必須是全球性的并且不能局限于公海上及未確定主權區域的空域。最后,它們進一步反映出一個事實,即有關國際組織,如: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和國際空運企業飛行員協會聯合會(IFALPA)是總體計劃和此類計劃各要素可行性的寶貴顧問。
2. 應急計劃的地位
應急計劃旨在當地區航行計劃中提供的那些設施和服務暫時無法得到時,提供備用設施和服務。因此,應急安排具有臨時的性質,只在計劃的服務和設施重新啟用之前有效,對地區計劃不構成修訂,勿需按照“批準的地區計劃的修訂程序”進行處理。反之,如果應急計劃可能臨時偏離已批準的地區航行計劃,此類偏差酌情由ICAO理事會主席代表理事會批準。
3. 制訂、頒布和實施應急計劃的責任
3.1 負責在特定空域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和相關支持服務的一國或各國在這些服務被中斷或可能被中斷時,也有責任制訂措施確保國際民用航空運行的安全,并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備用設施和服務。為此,該國或這些國家應當制訂、頒布并實施適當的應急計劃。此類計劃應當在每當服務被中斷的結果可能影響到鄰近空域服務的時候,與其他各國和有關空域使用者以及適當時和ICAO協商制訂。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1空中交通服務(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