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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火山灰通報中心(VAAC)是按照附件3第3.5.1條由地區航行協議指定。
7.5.1 必須按照當地協議,通知ATS單位關于火山爆發前的活動、火山爆發和火山灰云的情況,這些火山灰云可能對于他們的責任區內的飛行所使用的空域有影響。
7.6 關于放射性物質和有毒的化學
“云”的情報
必須按照當地協議,通知ATS單位關于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的化學制品釋放并進入大氣層的情況,這些情況可能對于他們的責任區內的飛行所使用的空域有影響。
7.5.2 必須向區域管制中心和飛行情報中心提供有關火山灰通報中心(VAAC)發布的火山灰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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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4/11/05
No.43
附錄1 關于RNP類型和ATS航路
(標準離場和進場航路除外)的識別原則
(第2章第2.7和第2.11節)
注:參閱附錄3關于標準離場和進場航路的識別和有關程序。關于這些航路的劃設和程序載于《空中交通服務規劃手冊》(Doc 9426)內。
1. ATS航路和RNP類型代號
1.1 考慮到由于自動化而產生的需求,適用于指定的ATS航段、航路或區域而使用的航路代號與“所需導航性能”(RNP)類型之目的是使駕駛員和ATS:
a) 無需借助于地面坐標或其他方法 即可明確識別任何ATS航路;
b) 如適用,可以說明空域中一條ATS航路的具體垂直結構;
c) 當沿著ATS航路或在一個特定區域運行時,能指明所需導航性能準確性的程度;和
d) 能指明一條主要或專門用于某種類型航空器的航路。
注1:在RNP向全球介紹應用之前,本附錄里關于RNP的所有參考資料也適用于區域導航(RNAV)航路,如航行性能準確性要求已有規定。
注2:RNP類型公布的規范載于附件4,第7章和附件15,附錄1內。
注3:有關本附錄為用于航行計劃,一種規定的RNP類型不能被認為是ATS航路代號的一個組成部分。
1.2 為了符合此目的,代號必須:
a) 以簡單唯一的方式識別任一ATS航 路;
b) 避免重復;
c) 使地面和機載自動化系統均可應用;
d) 在運行中使用時最為簡短;
e) 具有充分發展的可能性,以供未來需要時不必作根本變動。
1.3 除標準離場和進場航路外,管制、咨詢和非管制ATS航路應按以后各條規定予以識別。
2. 代號的組成
2.1 ATS航路代號必須含有基本代號,必要時補充以:
a) 按第2.3規定,一個前置字;和
b) 按第2.4規定,另加一個字母。
2.1.1 組成代號所需字數不應超過六個字符。
2.1.2 如可能時,組成代號所需字數限制最多為五個字符。
2.2 基本代號應包含一個字母,后隨以1—999的數碼。
2.2.1 應從下列的字母中選用這個字母:
a) A、B、G、R:用于ATS航路地區航路網的組成部分,但并非是區域導航航路;
b) L、M、N、P:用于ATS航路地區航路網組成部分的區域導航航路;
c) H、J、V、W:用于不屬于ATS航路地區航路網的組成部分,也不是區域導航航路;
d) Q、T、Y、Z:用于不屬于ATS航路區域航路網組成部分的區域導航航路。
2.3 如適用,應按下列說明在基本代號上加一補充字母作為前綴:
a) K:表示主要為直升機劃設的低空航路;
b) U:表示航路(或其一部分)劃設在高空空域;
c) S:表示專為超音速航空器在加速、減速和超音速飛行時而劃設的航路。
2.4 經有關ATS當局規定或根據地區航行協議,可按
附件 11 APP 1-1 1/11/01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附錄 1
下述規定在有關ATS航路代號之后加一個補充字母以表示該航路提供服務的種類或其所需的轉向性能:
a) Y:在高度層200(FL200)及以上的RNP 1航路,字母Y表示在30和90度之間航路上的所有轉彎,必須以直線航段間作切線允許的RNP精變容差內進行,并限定其半徑為22.5海里(例如,A123Y[1]);
b) Z:在高度層190(FL190)及以下的RNP 1航路,字母Z表示在30和90度之間航路上的所有轉彎必須以直線航段間作切線允許的RNP精度容差內進行,其限定的半徑為15海里(例如,G246Z[1]);
c) F:在航路上(或其一部分),字母F表示只提供咨詢服務;
d) G:在航路上(或其一部分),字母G表示只提供飛行情報服務。
注1:由于航空器上顯示設備的限制,補充字母“F”,“G”,“Y”或“Z”則可能不對駕駛員顯示。
注2:作為管制航路、咨詢航路或飛行情報航路的航路或其一部分的實施,均在航圖上和航行資料匯編內,按附件4和附件15的規定予以表明。
注3:在《所需導航性能(RNP)手冊》(Doc 9613)里討論過的條件,各國可能用以規定在2.4的a) 和b)中所列的管制轉彎性能。
3. 基本代號的指定
3.1 ATS航路基本代號必須按下列原則指定:
3.1.1 主要干線航路,不論其經過終端區、國家或地區,其全長應當只指定一個基本代號。
注:當使用ATS自動數據處理和計算機化的機載領航設備時,此點尤為重要。
3.1.2 凡兩條或兩條以上干線航路有一段共同航段,其共同航段應分別指定各航路的代號,除非這種指定對提供空中交通服務造成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應通過共同協議,只指定一個代號。
3.1.3 指定給一個航路的基本代號不得再指定給任何其他航路。
3.1.4 各締約國所需的代號必須通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地區辦事處以便協調。
4. 通信中代號的使用
4.1 在印字通信中,任何時候代號均應以不少于兩個和不多于六個字符表示之。
4.2 在通話中,代號的基本字母必須按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拼音字母發音。
4.3 當使用第2.3規定的前綴K、U或S時,在通話中應按下述發音:
K — KOPTER
U — UPPER
S — SUPERSONIC
“Kopter”應按照“helicopter”這個字中的發音,“upper”和“supersonic”按照英語發音。
4.4 當使用上述第2.4規定的字母“F”、“G”、“Y”或“Z”時,在通話中,不得要求飛行機組使用這些字母。
─────────── 1/11/01 APP 1-2
附錄2 關于重要點的設立和識別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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