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歷史背景
在1945年10月第一次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管制(RAC)專業會議上,對空中交通管制的標準、措施和程序提出了建議。這些建議由當時的航行委員會審查后,理事會于1946年2月25日批準。把此建議作為《空中交通管制— 標準、措施和程序的建議》載于第2010號文件第二部分,于1946年2月出版。
在1946年12月到1947年1月舉行的第二次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管制專業會議上,審查了第2010號文件,并提出了《空中交通管制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然而,在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管制專業會議就各有關服務的體制定出基本原則之前這些標準似難定稿。
在1948年4月到5月的第三次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管制會議上制定了這些標準并在此后向各締約國提交了附件草案。理事會于1950年5月18日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1944年)第37條予以通過,并定為公約的《附件11》,標題為《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 空中交通服務》,于1950年10月1日生效。這個新標題 —空中交通服務,被認為優于原標題 — 空中交通管制,明確了空中交通管制服務是《附件11》所包括的服務的一部分,同時還有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
表A列出以后各次修訂的由來和主題名稱及理事會通過附件和各次修訂的日期及生效日期和適用日期。
適用范圍
本文件中的標準和建議措施,連同《附件2》中的標準,制約著《航行服務程序—空中交通管理》(Doc 4444號文件,PANS-ATM)以及《地區補充程序—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服務》(Doc 9030號文件)的應用,在后一文件中包括適用于地區的輔助程序。
《附件11》涉及空域的劃設,為促進空中交通的安全、有秩序和迅速流通所需的單位與服務,在空中交通管制、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之間,作了明確的區別。《附件11》和《附件2》的目的是:保證在國際空中航路上的飛行是在一致的條件下進行的。這些條件的設計是為了改進航行的安全和效率。
《附件11》中的標準和建議措施適用于締約國所轄的并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那些部分空域;和締約國接受負責公海上空和主權未定空域,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那些部分。接受這種責任的締約國,采用本標準和建議措施的方式可以與在其所轄空域內所采用者相一致。
締約國的行動
通知差異 提請各締約國注意公約第38條所規定的義務,根據這一義務,要求各締約國將其本國規章和措施與本附件中的國際標準及其任何修訂之間的任何差異通知本組織。并請各締約國將此項通知擴展到與本附件中的建議措施及其任何修訂之間的差異,如果這種差異的通知對于航行安全是重要的話。再者,請各締約國將隨后可能出現的差異或撤銷前已通知的任何差異,隨時通知本組織。本附件每次修訂采納后,將立即向各締約國發送一份關于通知差異的專門要求。
除公約第38條規定的各國義務外,還提請各國注意《附件15》的規定,即關于通過航行資料服務公布其本國規章和措施與有關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之間的差異的規定。
資料公布 關于按照本附件規定的標準而提供的影響航空器運行的設施、服務和程序的設置、撤銷和更改的資料,應按照《附件15》予以通告和生效。
在本國規章中的附件條文使用 理事會于1948年4月13日通過了一項決議,提請各締約國注意這樣一種可取性,即在其本國的規章中,在可行的范圍內盡量使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具有規章性質的標準的確切語言,并注明與標準不同之處,包括對航行安全和正常具有重要
附件 11 (vii) 24N/o1.14/305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前言
意義的任何附加的本國規章。本附件的條文已盡可以得便于將其編入本國法規而無需作文字上的重大改變。
附件各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組成,但不一定每個附件都具有所有這些部分。各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標準和建議措施 根據公約規定由理事會通過,其定義如下:
標準 有關物理特征、結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格,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締約國將按照公約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執行時,則按照公約第38條必須通知理事會。
建議措施 凡有關物理特征、結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格,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締約國將力求按照公約予以遵守。
b) 附錄 理事會通過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為了方便起見而單獨組成的材料。
c) 定義 “標準和建議”措施中使用的術語,由于與普通詞典中的含義不同而不自明其意,從而需給以定義。定義本身并無獨立地位,但是在使用此項術語的每條標準和建議措施中是一個重要部分。因為術語含義的改變將會影響規定的內容。
d) 表和圖 附在“標準和建議措施”之后,或用于說明“標準和建議措施”。它成為“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并享有同樣的地位。
2. 經理事會批準與“標準和建議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是根據理事會行動所作的歷史性和解釋性材料,其中包括根據公約和通過的決議而產生的各國在應用標準和建議措施方面所承擔的義務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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