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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在程序管制環境下:
a) RNP 20
間隔:185公里(100海里);
基礎:現行使用,以長期的運行經驗為基礎;以及
最低ATS要求:
導航 – 所有航空器需要與所飛航路/航跡相適宜的RNP 20類型的批準
通信 – 通過第三方進行話音通信
監視 – 駕駛員位置程序報告。
b) RNP 12.6
間隔:110公里(60海里);
基礎:為北大西洋組織航跡結構完成的碰撞危險模式[有限的/北大西洋地區航行會議(1976年)的報告(Doc 9182)];以及
最低ATS要求:
導航 – 所有航空器需要與所飛航路/航跡相適宜的RNP 12.6類型的批準
通信 – 通過第三方進行話音通信
監視 – 駕駛員位置程序報告
其他 – 必須對系統安全進行定期評估。
注:在某些區域可能需要管制員/駕駛員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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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篇 B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接通信,例如在已知的對流天氣區域。
c) RNP 10
間隔:93公里(50海里);
基礎:美國聯邦航空局根據北太平洋的交通特點為太平洋地區完成的碰撞危險模式;以及
最低ATS要求:
導航 – 所有航空器需要與所飛航路/航跡相適宜的RNP 10類型的批準
通信 – 通過第三方進行話音通信
監視 – 駕駛員位置程序報告
其他 – 必須對系統安全進行定期評估。
注:在某些區域可能需要管制員/駕駛員直接通信,例如在已知的對流天氣區域。
d) RNP 5 (或RNP 4或更好)
間隔: 無方向系統中為30.6公里(16.5海里)
雙向系統中為33.3公里(18海里);
基礎:與高密度大陸參照系統(VOR間隔)的比較,如附篇A所述;以及
最低ATS要求:
導航 – 所有航空器需要與所飛航路/航跡相適宜的RNP 5類型的批準,并且必須提供充分支持RNP 5運行的導航基礎設施;
通信 – 管制員/駕駛員VHF直接話音通信
監視 – 駕駛員位置程序報告。
注1 :關于使用RNP 5的指導材料載于《所需導航性能(RNP)手冊》(Doc 9613)。
注2: 這種間隔不適用于無適當VOR基礎設施的邊遠和/或大洋空域。
e) RNP 4
間隔:55.5公里(30海里);
基礎1:美國聯邦航空局基于使用55.5公里(30海里)航跡間隔同時達到每飛行小時5x 10–9 次致命性事故的安全目標水平時,對平行航路系統總橫向誤差可接受比率的分析所進行的安全評估。
基礎2: 下表所列的通信和監視最低要求是在運行上應付55.5公里(30海里)航路系統中的應急和緊急事件所必要的。
注:關于進行的安全評估的進一步的資料載于《關于確定最低間隔的空域規劃方法手冊》(Doc 9689)。
最低ATS要求:
導航— 必須為指定的區域、航跡或ATS航路規定RNP 4
通信— 管制員—飛行員直接話音通信或管制員—飛行員數據鏈通信(CPDLC)
監視— 一套ADS系統,其中一定要設置一個事件合同,包括一旦發生偏離航跡中心線9.3公里(5海里)以上的偏航時發出橫向偏航事件報告。
其他— 實施之前,必須核實系統是否有足夠的持續時間和完整性,以表明大于或等于27.8公里(15海里)的橫向偏航的最大可接受比率不會超出表B-1所列的比率,并表明系統達到了運行和技術要求。應在達到以上所列導航、通信和監視的最低要求后進行核實。實施之后,一定要設立監控程序,定期核實系統的大于或等于27.8公里(15海里)的橫向偏航的實際比率不超出表B-1所規定的最大值(有關監控的資料可見《關于確定最低間隔的空域規劃方法手冊》(Doc 9689)第8章。
注1:空域規劃人員應首先決定在考慮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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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附篇 B
基礎: 與參照系統的比較 — 按照2.2.1條確定的容納區不重疊;以及
域中運用四種系統中的哪一種。如果系統與表B-1所描述的四種情況之一不同,規劃人員應在兩種相似的情況中保守地進行選擇,即在與系統相似的兩種情況中取橫向偏航比率較低者。其次,從第一欄中選擇在不可能超過規劃水平面的系統的橫向占用數值。通過閱讀在圖表中所選擇的縱欄和橫欄,空域規劃人員得出的是系統為達到每飛行小時5 x 10–9次致命性事故的TLS而不應超過的橫向偏航比率值。
最低ATS要求:
導航 – 所有航空器至少需要與所飛航路/航跡相適宜的RNP 4類型的批準,并且必須提供充分支持RNP 4運行的導航基礎設施
通信 – 管制員/駕駛員VHF直接話音通信
注2:為評估系統的安全性而應予考慮的橫向偏航是離開航跡的距離大于或等于27.8公里(15海里)而與實施經批準的應急程序無關的任何偏航。
監視 – 達到現行標準的雷達
其他 – 必須對系統安全(包括管制員工作量)進行評估。
注3:與使用ADS和CPDLC有關的程序分別載于PANS-ATM(Doc 4444)第13和第14章。ADS和CPDLC的標準應通過適當的安全評估予以確立。關于安全評估的資料載于《關于確定最低間隔的空域規劃方法手冊》(Doc 9689)。
b) RNP 5
間隔:18.5-27.8公里(10-15海里);
基礎:與參照系統的比較 — 為適應RNP 5類型而對上述2.2.1條的規定加以調整后的容納區不重疊;以及
注4:制定這一間隔旨在用于沒有適當的VOR基礎設施的邊遠和/或大洋空域。
最低ATS要求:
注5:在本材料中,橫向占用值等于橫向接近的航空器對子數除以航空器總數之商的兩倍。在碰撞風險模式分析中使用的詞匯的詳細解釋載于《空中交通服務規劃手冊》(Doc 9426)第Ⅱ部分第4章附錄A和C。
導航 – 所有航空器至少需要與所飛航路/航跡相適宜的RNP 5類型的批準,并且必須提供充分支持RNP 5運行的導航基礎設施
通信 – 管制員/駕駛員VHF直接話音通信
3.4.2 在雷達管制環境下:
監視 – 達到現行標準的雷達
a) RNP 4
其他 – 必須對系統安全(包括管制員工作量)進行評估。
間隔:14.8-22.2公里(8-12海里); 28/11/02
No.41 ATT B-4
附篇 B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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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1空中交通服務(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