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激光光束發射;語言能力要求;和空中交通應急措施。
2003.3.7
2003.7.14
2003.11.27
43
秘書處;航空情報服務/航圖(AIS/MAP)專業會議(1998年)
定義、使用場面活動監視雷達、ATS對通信的要求、氣象情報、航空器保持高度的性能、ATS安全管理、電子地形和障礙物數據。以及編輯方面的修訂。
2005.3.2
2005.7.11
2005.11.24
44
大會第35屆會議;第11次航行會議;航行委員會
ATS安全管理;記錄裝置。
2006.3.14
2006.7.17
200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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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4
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第1章 定義
注1:“服務”一詞在本文件全部條文中作為抽象名詞使用,指職能或提供的服務,“單位”一詞指從事某項服務的集體。
注2:在定義當中(RR)代號表明該定義是摘自《國際電聯》(ITU)的無線電規則(見《國際民航無線電頻譜要術手冊》,包括已批準的國際民航組織政策聲明(Doc 9718號文件))
下列名詞在《空中交通服務的標準和建議措施》中的含義如下:
接受單位 下一個接管航空器管制任務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事故 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直至所有這類人員下了航空器為止的時間內,所發生的與該航空器的運行有關的事件,在此事件中:
a) 由于下述情況,人員遭受致命傷或重傷:
— 航空器內,或
— 與航空器的任何部分包括已與航空器脫離的部分直接接觸,或
— 直接暴露于噴氣尾噴,
但由于自然原因、由自己或由他人造成的受傷,或對由于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機組使用區域外的偷乘飛機者造成的受傷除外;或
b) 航空器受到損害或結構故障,它:
— 對航空器的結構強度、性能或飛行特性造成不利的影響,和
— 通常需要大修或更換有關受損部件,
但當損壞僅限于發動機、發動機整流罩或附件的損壞造成的發動機故障或損壞除外;或當損壞僅限于螺旋槳、翼尖、天線、輪胎、制動器、整流片、航空器蒙皮的小凹坑或穿孔除外;或
c) 航空器失蹤或處于完全無法接近的狀態。
注1:僅為統計上的一致,根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凡從事故之日起30天內造成死亡的受傷,均作為致命傷。
注2:在官方搜尋工作已結束仍不能找到殘骸時,即認為航空器失蹤。
精確度 估計值或測量值符合真實值的程度。
注:在測量位置數據時,其精度通常以該點與另外一個指定點之間的距離表示,這個距離與真實值之間存在確定的偏差。
咨詢空域 在其內可以得到空中交通咨詢服務的一劃定范圍的空域或指定航路。
咨詢航路 途可以得到空中交通咨詢服務的指定航路。
機場 全部或部分用于航空器進場、離場和地面活動的陸上或水上的一劃定區域(包括建筑物、設施和設備)。
機場管制服務 為機場交通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機場管制塔臺 為機場交通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而設立的單位。 附件 11 1-1
24/11/05
No.43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第 1 章
機場交通 在機場機動區內的一切交通和在機場附近飛行的一切航空器。
注:航空器在機場起落航線內,或正在進入或脫離機場起落航線時,該航空器即稱為在機場附近。
航空固定服務(AFS) 在指定的固定地點之間主要為空中航行安全以及航班的正常、高效和經濟的運行所提供的電信服務。
航行資料匯編(AIP) 由國家發行或由國家授權發行的、載有空中航行所必要的具有持久性質的航行資料出版物。
航空移動服務(RR S1.32) 航空電臺和航空器電臺之間或航空器電臺之間的移動服務,救生航空器、船舶的電臺可以參與這一服務;緊急定位指示無線電信標臺也可以用指定的遇險和緊急頻率參與這一服務。
航空電信臺 用于航空電信服務的電臺。
機載防撞系統(ACAS) 以二次監視雷達(SSR)應答機信號為基礎的航空器系統,它獨立于地基設備而單獨工作,向可能發生沖撞的裝有二次監視雷達應答機的航空器飛行員提供咨詢建議。
航空器 凡能在大氣中從空氣對地面以外的反作用獲得支承的任何機器。
空-地通信 航空器和地面電臺或地點之間的雙向通信。
航空氣象情報 氣象觀測室發布的關于在特定航路上出現或估計會出現的天氣現象的情報,這一天氣現象可能影響低空航空器運行的安全,而且尚未包括在為有關飛行情報區或其附屬區內的低空飛行發布的預報中。
空中滑行 在機場場面上空的直升機/垂直起降(VTOL)的一種活動,通常處于地面效應中,且地速通常低于37公里/小時(20節)。
注:實際的高度可能有所不同,有些直升機可能需要在離地高度(AGL)8米(25英尺)以上進行空中滑行,以減輕地面效應引起的顛簸或為吊載貨運提供凈空條件。
空中交通 在機場機動區內飛行或運行的一切航空器。
空中交通咨詢服務 在咨詢空域內,為盡可能確保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行計劃運行的航空器之間的間隔而提供的服務。
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許可 批準航空器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所規定的條件運行的許可。
注1:為簡便起見,“空中交通放行許可”一詞在適當的上下文中常簡寫為“放行許可”。
注2:此簡寫詞“放行許可”可冠以“滑行”、“起飛”、“離場”、“航路”、“進近”或“著路”等詞,以表示與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許可有關的某一特定飛行階段。
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為下列目的而提供的服務:
a) 防止相撞:
1) 航空器之間,和
2) 在機動區內航空器與障礙物之間;和
b) 加速和維持有秩序的空中交通流動。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區域管制中心、進近管制單位或機場管制塔臺等不同含義名詞的通稱。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TFM) 通過確保最大限度地利用ATC的容量和確保交通量與有關ATS當局宣布的容量相一致而設置的一種服務,目的是確保空中交通的安全、有序和迅速的流通。
空中交通服務 飛行情報服務、告警服務、空中通咨詢服務、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區域管制服務、進近管制服務或機場管制服務)等不同含義名詞的通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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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1空中交通服務(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