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轉彎保護區
(一)劃設轉彎保護區主要是為評估航路或者航線最低飛行高度時確定轉彎區域的超障區。轉彎可以在電臺或者某個定位點上空進行。轉彎保護區劃設時主要使用如下參數:
1、高度:設計區域的某指定高度 H及以上;
2、溫度:規定高度上的國際標準大氣加 15°;
3、指示空速:585千米/小時;
4、風:在指定高度上的全向風速度W= (12H + 87) 千米/小時,其中 H為千米。
如果有適當的風的統計資料,則應當使用最大風的 95%概率的全向風的速度;
5、平均轉彎坡度:15°;
6、最大駕駛員反應時間:10秒;
7、壓坡度時間:5秒。
(二)轉彎保護區應當按照以下辦法確定:
1、在標稱轉彎點以后相當于定位容差加上 15秒的飛行距離(利用標準指示空速加上全向風速確定)開始,按照(一)中的參數確定風螺旋線為主區的外邊界線,轉彎后的擴張角度為 30°。在整個轉彎過程中副區為固定寬度。風螺旋線的具體畫法,按照飛行程序設計的有關標準執行。
2、轉彎的內邊界,自在標稱轉彎點定位容差之前等于轉彎半徑 r乘以 tan(α/2)距離的主區邊界上的一點,向外擴張轉彎角度的 1/2,畫出轉彎內邊界。其中角度α為航路或者航線的轉彎角度。在轉彎過程中副區為固定寬度。如果轉彎邊界上由于要進入的航段區域已經太寬,無法向外擴張轉彎角的 1/2,則使用與標稱航跡成 15°的擴張角代替。
3、如果該航段為雙向飛行,則必須畫出相反的兩個飛行方向的轉彎區,兩個轉彎區結合形成轉彎超障區域。
五、航路和航線超障區的主區范圍內應當提供全額最低超障余度,副區范圍內的最低超障余度為從內邊界的全額最低超障余度向外側至外邊界均勻遞減為零。航路和航線區域的全額最低超障余度在山區或者高原為 600米,在其他地區為 400米。
六、依據 VOR或者 NDB導航臺確定的超障區,來確定航路或者航線的最低飛行高度時,應當能夠正確接收有關導航設施的信號。在規劃時可以采用以下公式確定:
D = 4.13
H ,D為離開導航設施的距離,單位為千米,H為最低高度,單位為米。七、標準儀表進場、離場航線和等待航線區域的側向緩沖區一般為 2千米,特殊情況時也可以根據飛行程序設計的要求和不同類型航空器的性能確定。特殊區域,如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和空中危險區的緩沖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執行。八、區域導航航路(一)制定區域導航航路程序按照以下標準:
1、航路點的定位容差是半徑等于航路 RNP值的圓。RNP是所需導航性能的英文縮寫;
2、系統提供駕駛員監控和用以干預的信息,并因此限制飛行技術容差的偏移數值在系統合格審定程序的考慮范圍內;
3、航路程序通常以 RNP 4為基礎或者更高,在需要和適用的地方可能以 RNP 1為基礎。
(二)區域導航航路有以下兩種轉彎:
1、旁切航路點轉彎;
2、有控制轉彎。在以 RNP 1為基礎的航路上進行有控制轉彎時,高度 5700米及以下時的轉彎半徑為 28千米,高度 6000米及以上時的轉彎半徑為 41.7千米。
附件四管制扇區劃設指導材料
第一節一般規定
一、劃設管制扇區的目的是充分合理地利用空域資源,有效地減輕管制人員的工作負荷,降低地空無線電通話密度,提高空中交通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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