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航空活動相關空域的建設和使用,保證航空器運行的安全和效率,充分開發和合理使用空域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以及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由我國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相關空域的建設和使用活動。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服務機構和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第三條空域是國家資源,應當得到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空域的建設和使用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一)保證飛行安全。空域的建設和使用應當有利于防止航空器與航空器、航空
器與障礙物之間相撞,有利于航空器駕駛員處置遇險等緊急情況。(二)保證國家安全。空域的建設和使用應當適應國土防空和國家安全的要求。(三)提高經濟效益。空域的建設和使用應當對國家經濟建設產生有利的影響和
作用,應當有利于航空企業降低運營成本。(四)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空域的建設和使用應當便于空中交通服務部門向運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務,滿足空中交通服務對空域使用的需要。(五)加速飛行活動流量。空域的建設和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動。(六)具備良好的適應性。空域的建設和使用應當適應不同類型的航空器不同時間和不同運行方式的要求。(七)與國際通用規范接軌。空域的建設和使用應當盡可能符合《國際民用航空
公約》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技術標準和建議措施,便于國際、國內飛行的實施。第四條空域的建設和使用應當考慮下列基本因素:(一)空中交通流量分布情況,包括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二)不同性質的空中飛行活動對空域和空中交通服務的不同要求;(三)空域環境的影響,包括地形、地貌、機場以及其他限制因素;(四)城市建設及安全保障要求;
(五)空中交通保障系統,包括通信、導航、監視、氣象和航行情報的綜合能力;
(六)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手段和方式;
(七)空域用戶對空域的特殊要求。
第五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根據國家規定和本辦法,負責提出民用航空飛行活動對空域建設和使用的總體需求,負責組織建設和使用民用航空活動相關空域。第六條為提高空域資源的利用率,保證飛行活動安全和順暢地進行,按照國家規定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民用航空飛行活動所用空域對有關航空器開放使用。第七條本辦法使用的術語的含義,在本辦法附件一《定義》中規定。
第二章空域分類
第八條空域應當根據航路、航線結構,通信、導航、氣象和監視設施以及空中交通服務的綜合保障能力劃分,以便對所劃空域內的航空器飛行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服務。
第九條航路、航線地帶和民用機場區域設置高空管制區、中低空管制區、終端(進近)管制區和機場塔臺管制區。
第十條通常情況下,高空管制區、中低空管制區、終端(進近)管制區和機場塔臺管制區內的空域分別為 A、B、C、D四種類型。
(一)A類空域內僅允許航空器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行,對所有飛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并在航空器之間配備間隔。
(二)B類空域內允許航空器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或者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對所有飛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并在航空器之間配備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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