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空域規范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章應當與本辦法的有關附件、行業標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使用。本辦法以及有關規定未涉及的技術標準,可以參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有關標準和建議措施執行。
第二十六條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民用航空涉及的空域的側向和垂直緩沖區僅對其他民用航空活動使用的空域予以保護性限制。
第二十七條在某空域內實施新的運行程序、調整航路和航線結構或者調整管制扇區后,應當對該空域的安全水平進行評估。如果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無法量化時,可以根據業務判斷做出安全評估。
第二十八條民用航空活動涉及的各類空域的建設和使用應當按照空域建設和使用的工作程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空域使用方案確定后,應當根據空域使用和空中交通服務的需要,建設必需的通信、導航、監視、氣象和航行情報設施。
第二節導航容差
第二十九條導航容差是各類空域設計或者技術評估的基本依據,主要用于劃設空域緩沖區,設計航路和航線以及儀表進離場和進近程序,包括為確定超障區提供導航精度數據。
第三十條導航容差是多種相關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采用平方和根的方法計算,即總的導航容差值等于影響導航精度的各項因素所產生偏差值的平方相加后再開平方。
第三十一條地面無線電導航設施標定的位置點的導航容差,由地面無線電導航設施的系統特征,以及該位置點與無線電導航設施之間的方位和距離決定。
全向信標臺和測距臺在同一位置的,應當按照最大的導航容差設計空域。
第三十二條區域導航航路運行所需導航性能的類型,應當根據不同地區所提供的通信、導航、監視和空中交通服務情況確定。
第三十三條以標稱飛行航跡或者標稱區域為中心,按照導航容差 99.7%概率可容度確定的超障區域中,按照導航容差 95%概率可容度確定的區域為主區,除主區之外的區域為副區。
第三十四條交叉定位點、導航設施上空的導航容差以及超障區和緩沖區按照本辦法附件三《導航容差和緩沖區》確定。
第三節飛行情報區
第三十五條飛行情報區應當包括我國境內上空,以及由國際民航組織亞太地區航行會議協議,并經國際民航組織批準由我國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毗鄰我國公海上空的全部空域以及航路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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