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的說明
為了規范我國民用航空活動對空域的建設和使用,逐步實現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件規定的標準和建議措施接軌,民航總局制定了《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編號確定為 CCAR-71TM。現對本辦法中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關于民用航空所用空域建設和使用方面的法規比較缺乏,實際工作中大多借鑒《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件中的標準和建議措施,尚未轉化為國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以下簡稱《飛行基本規則》)中專設第二章空域管理,但是其內容主要是原則性的規定,從技術標準方面看,操作性不強。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和《飛行基本規則》制訂本辦法,對民用航空所用空域的建設和使用做出補充規定,規范民用航空所用空域的建設和使用活動。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的安排,2004年,國際民航組織將對我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系統進行審計,包括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 2和附件 11(以下簡稱附件 2和附件 11)以及有關文件的執行和采用情況的審計。空域使用方面有無規定將是其重要的審計內容。而且,中國民用航空所用空域的分類使用問題多次在國際會議上被列為中國民航的“缺陷和不足”,要求中國及時解決。本辦法在制定中,采用和借鑒了附件 2、附件 11、8168文件、9689文件、9426文件中的內容,可以解決基本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審計要求的現實問題。
二、制定依據和原則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二條,空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頒發的《飛行基本規則》中已經基本明確了空域管理的主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補充規定》(以下簡稱《飛行基本規則補充規定》)中,也明確提出哪些空域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后報批,哪些空域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審批。據此,民航總局作為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民用航空法》、《飛行基本規則》和《飛行基本規則補充規定》的規定,制訂民用航空建設和使用有關空域的具體規定。
本辦法在制定中遵照下列原則,吸收了附件 2、附件 11和有關文件中的相關標準和建議措施。
(一)先進性原則。在依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的同時,盡量借鑒國際民航組織的相關標準和建議措施,部分參照了澳大利亞的有關民用航空規章,保持了與《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的銜接,保證本辦法在制度規定上具備一定先進性。
(二)可行性原則。制定本辦法應當保證切實可行。有的技術標準要求的操作比較復雜,雖然先進,但與《飛行基本規則》存在抵觸。對此,本辦法按照現行規定簡化處理,方便實際操作。
(三)明確性原則。本辦法在文字表述上,力求明確表達規章含義,力求文字精煉。同時,對難以理解的內容,配以圖形或者表格,或者在本辦法的附件加以注釋。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一)空域分類問題。
國際民航組織多次在不同會議上提出,各締約國應當按照附件 11的要求對空域進行分類劃設和命名,并將該項目列為有關國家的缺陷和不足。目前,《民用航空法》和《飛行基本規則》中均無此種空域分類。在《空中交通管理規則》中已經規定了 A、 B、C、D等 4類空域。故本辦法將 A、B、C、D類空域列入,且四類空域的定義與附件 11的表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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