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的最少數量; 2、裝備無線電導航設施的地點,不一定要指定為強制報告點; 3、不一定要在飛行情報區或者管制區邊界上設置強制報告點。(二)設置要求報告點,應當根據空中交通服務附加位置報告的要求而定。(三)在某些特殊地區,可以設置以整數地理經緯度數進行報告的報告制度。(四)對強制報告點和要求報告點應當進行定期檢查,以保證空中交通服務的需
要,減少飛行人員的工作負荷。
第五節進離場航線重要點的設置
一、標準儀表進離場航線重要點的設置(一)標準儀表進離場航線重要點應當設置在以下位置: 1、標準儀表離場航線的結束或者標準儀表進場航線的起始點; 2、指定航徑的改變點; 3、適用或者不適用的飛行高度層或者飛行速度的限制點; 4、考慮到起飛階段航空器駕駛員高負荷工作,要求參照無線電導航設施的標準
儀表離場的起始點應當設在距跑道末端 3.7千米以上。(二)標準儀表進離場航線重要點的定位應當參照地面無線電導航設施,特別是
指定航徑的改變點,最好利用甚高頻無線電導航設施所在地標明。如不符合此要求,
應當采用以下方式定位:
1、VOR/DME;
2、VOR/DME和 VOR徑向線;
3、VOR徑向線交叉定位。
應當盡量減少利用 NDB方位線定位,且不使用扇形指點標;利用 VOR/DME定位時應當使用與確定下一航徑有關的 VOR/ DME設施。
二、目視進離場航線重要點應當設置在依靠目視參考相關地標易于識別的地理位置,也可以使用無線電導航設施所在地點。
第六節轉換點的設置
一、全向信標臺標定的空中交通服務航路、航線應當設置轉換點,以幫助沿該航段的航空器準確運行。通常情況下,距離達到 200千米及以上的航段才應當設置轉換點,但由于航路的復雜性、導航設施的密度或者其他技術或者運行上的原因,有理由在較短的航段上設置轉換點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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