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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機場區域內飛行訓練實施規定
6.5.1 檢查單使用
A. 在每一架航空器的駕駛艙內都放有經局方批準的有效的快速檢查單(包括正常檢查單和非正常檢查單),在特定的各飛行階段中都必須使用它。檢查單應放在便于機組人員隨時可取得的位置。使用檢查單只能逐條朗讀不能背誦;
B. 學生駕駛員在單飛時,動作完成后按檢查單進行逐項檢查。機組飛行做檢查單時,宣讀和回答都應清楚、明確,必須按順序逐條進行,不得漏項;
C. 當某項目實際狀態與檢查單要求不一致時,必須暫停檢查單的后續項目,直到該項目實際狀態與檢查單要求一致后再繼續檢查單的后續項目。做檢查單時,必須做到“口到、眼到、手到”;
D. 機長必須對檢查單的執行和正確落實負全責。
6.5.2 航空器起動、滑行(牽引)規定
6.5.2.1 啟動、滑行的批準
A. 學院航空器起動、滑行,必須經過塔臺管制員或地面機務人員許可;
B. 滑行需穿越滑行道、跑道時須得到塔臺管制員的許可,并注意觀察滑行和起飛、著陸的航空器。
6.5.2.2 滑行路線
A. 航空器應當按照指定的路線滑行(牽引)。在指定的路線滑行時,不準對頭滑行;
B. 交叉相遇時,駕駛員自座艙的左方看到他機時,應當停止滑行。
6.5.2.3 滑行速度
A. 學院航空器滑行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小時(牽引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
B. 在客機坪、停機坪和障礙物附近,只準慢速滑行,保證隨時能使航空器停止;
C. 翼尖距離障礙物小于10米時,應當有人引導或停止滑行。
6.5.2.4 滑行間隔
A. 滑行時,兩航空器間的縱向距離不小于50米;
B. 跟近滑行時,后機不得超越前機,兩機的距離應符合尾流間隔的規定。
6.5.2.5 夜間滑行
夜間滑行(牽引)時,必須打開航行燈和滑行燈,或者間斷地使用著陸燈,用慢速滑行。
6.5.2.6 直升機滑行
A. 學院訓練直升機可以在距離障礙物10米以外,1—10米的高度上飛移,飛移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B. 滑行、飛移中,機組應當注意觀察,發現障礙物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6.5.3 學院航空器起飛、著陸的規定
6.5.3.1 進入跑道
航空器在滑進跑道前,飛行人員應當按起飛檢查單做好起飛前的檢查和準備,觀察跑道無障礙物、五邊無準備著陸的航空器,經塔臺管制員的許可,方可滑進跑道。
6.5.3.2 起飛
A. 起飛必須經過塔臺管制員的許可。
B. 經管制員允許,著陸的航空器可直接在著陸滑跑中連續起飛。允許航空器連續起飛時,應考慮連續起飛的安全距離、剩余油量和飛機的工作情況等。
6.5.3.3 夜間起飛和著陸
A. 航空器夜間起飛應打開著陸燈、當上升到50米以上并且超越障礙物以后,才可關閉著陸燈;
B. 著陸時,通常在100米至70米(直升機在70至40米)的高度上打開著陸燈;
C. 由于雨、雪、煙幕、霧等原因,打開著陸燈會形成光屏時,可以不打開著陸燈起飛著陸。
6.5.3.4 順風條件下的起飛著陸
航空器通常應當逆風起飛著陸。如果受機場凈空條件、跑道坡度限制,跑道長度等條件允許,又符合機場使用細則和飛行手冊的規定,方可順風起飛著陸。
6.5.3.5 直升機在停機坪上起飛著陸時的規定
A. 不妨礙其他航空器的起飛著陸;
B. 與其他航空器、障礙物水平距離不小于10米;
C. 不準順風作垂直起飛著陸;
D. 沒有可被旋翼氣流卷起的漂浮物;
E. 在機場上空飛越障礙物的高度,不得小于10米;飛越地面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
6.5.3.6 著陸前檢查
學院航空器在規定位置應按照著陸檢查單完成著陸前檢查。
6.5.3.7 直接著陸
云下目視進入機場區域的航空器,飛行人員在得到管制員允許后,可直接加入長五邊著陸。
6.5.3.8 儀表進近的目視著陸
在儀表進近過程中,只有在航空器到達最低下降高度(決斷高度)時已取得了目視參考,且飛機已處于正常目視著陸的位置,才能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決斷高度)以下進行目視著陸。
6.5.3.9 機組職責規定
航空器從起飛滑跑至上升到100米高度以前,以及自100米高度下滑著陸過程中,空勤機械員或副駕駛員不得改變機長指定的發動機工作狀態,但危及飛行安全時,應當及時提醒機長。
6.5.4 起落航線飛行規定
6.5.4.1 飛行高度規定
A. 航空器起落航線飛行的高度通常為300米至500米,直升機通常為200米。低空小航線不得低于150米;
B. 起飛后,開始第一轉彎和結束第四轉彎的高度通常不得低于50米,在復雜氣象條件下或者夜間不得低于100米。
6.5.4.2 間隔規定
A. 在起落航線飛行中,各航空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500米,并且還應遵守尾流間隔的規定;
B. 在起落航線上同時飛行的航空器數量,應當根據各機場的地形、地面設備、飛機型別、天氣和指揮條件確定。但起落航線上的飛機必須在飛行指揮員的目視監控下。
6.5.4.3 飛行規定
起落航線飛行通常為左航線,如果受條件限制或訓練需要,亦可規定為右航線。
6.5.4.4 超越規定
A. 學院訓練航空器在起落航線飛行中,禁止超越同型航空器;
B. 只有經過管制員允許,在三轉彎前,快速航空器可以從外側超越慢速航空器,其橫向間隔不得小于200米;
C. 除被迫著陸的航空器外,后面航空器不得從內側超越前機。
6.5.4.5 加入規定
航空器加入起落航線時,飛行人員必須注意觀察,經過飛行指揮員的許可后,按照指定的高度順沿航線加入。
6.5.5 空域飛行規定
6.5.5.1 設置飛行空域的規定
飛行空域通常分為儀表飛行空域、目視駕駛術飛行空域、超低空飛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空域的范圍以及空域與機場、空域與空域之間的距離、應當根據飛行的需要、航空器的型別、機場區域的地理條件等確定。飛行空域應當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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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