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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2 程序制定要求
本條適用時,學院應當制訂并指定使用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的程序,并且每個飛行機組成員應當遵守該程序。
9.6.6.3 不裝該系統或裝置的運行
A. 為安裝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而進行的調機飛行;
B. 如果警告系統或裝置在飛機起飛后不能工作,則繼續按照原定計劃飛行,但不得飛離能夠修復或更換該系統或裝置的地點;
C. 帶有不能工作的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的飛機從不能修復或更換的地點調機飛行到能進行修復或更換的地點;
D. 進行適航性飛行試驗。
9.6.7 機載防撞系統設備及應用
A. 凡學院執管的飛機,其最大起飛重量超過5700千克或批準旅客座位數超過19座的渦輪動力飛機必須安裝機載防撞系統(ACASII);
B. 安裝該系統必須得到局方批準,并滿足有關的適航要求;
C. 駕駛安裝有該系統飛機的駕駛員應當打開并使用該系統;
D. 本條A款中規定的ACASII等同于TCAS-II7.0版本。
9.6.8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
A. 截止到2007年1月1日止,學院執管的最大起飛重量超過5700千克或批準旅客座位數超過9座的渦輪動力飛機(Y7-100),可不安裝經批準的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B類TAWS;
B. 從2007年1月1日起,學院引進的最大起飛重量超過5700千克或批準旅客座位數超過9座的渦輪動力飛機,均應安裝經批準的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B類TAWS;
C. 學院所有最大起飛重量超過15000千克或批準旅客座位數超過30座的渦輪動力飛機,不從事公共航空運輸時,均應安裝經批準的B類TAWS系統(經局方批準的除外)。
9.6.9 飛行記錄器
學院Y7-100飛機已經按照CCAR91.509條安裝了飛行記錄器和駕駛艙語音記錄器,在全部訓練運行過程中必須保持連續工作:
A. 學院必須對飛行記錄器進行可用性操作檢查;評估來自飛行記錄器系統的記錄信息,以確保飛行記錄器的可靠性和持續可用性;
B. 下述運行必須經局方批準:
a) 飛行數據記錄器或駕駛艙語音記錄器不工作時,調機飛行到可以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地點;
b) 如果在起飛后飛行數據記錄器或駕駛艙語音記錄器變得不能工作,按照原計劃繼續飛行到目的地;
c) 為測試飛行數據記錄器或駕駛艙語音記錄器,或安裝在飛機上的任何通訊或電子設備,關閉飛行數據記錄器或駕駛艙語音記錄器所進行的適航性試飛;
d) 將新購飛機航空器從獲得地調機飛行到可進行飛行數據記錄器和駕駛艙語音記錄器安裝工作的地點;
e) 飛行數據記錄器或駕駛艙語音記錄器失效和拆下修理的訓練飛機可以進行不超過15天的非商用取酬飛行,但在訓練飛機維修記錄中記錄有失效的日期,并在駕駛員的視野內放置一塊標牌表明飛行數據記錄器或駕駛艙語音記錄器是不能工作的;
f) 一旦發生事故或需要立即報告局方的事件,學院應當保存飛行記錄器的原始信息至少60天,如果局方另有要求,還應當保存更長的時間。從記錄中所獲得信息將用來幫助確定事故或事件的發生原因。
9.7 非訓練飛行
非訓練飛行包括:試飛、調機飛行兩類,其中,試飛又分為正常試飛和特殊試飛。且由航務業務部門負責向當地空管部門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
9.7.1 試飛
指必須通過空中飛行來驗證訓練航空器及其部件工作性能的飛行,并根據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91部《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307條規定和民用航空器維修標準MH3145.3-1996“民用航空器試飛”制定試飛實施方案。
9.7.1.1 正常試飛
指維修方案中規定必須試飛的飛行。
9.7.1.2 特殊試飛
除正常性試飛以外,不明確指定要求試飛的飛行,包括新購航空器交付的試飛、大修及重大檢修工作后的試飛、排故試飛,以及其它需要試飛驗證飛機航空器性能的飛行。
9.7.2 調機飛行
9.7.2.1 一般調機
指為了完成某項預定任務而進行的調動飛行,對新購航空器、特殊情況維修所需的調機飛行,機務部門應與適航部門、飛行部門事先進行溝通工作,承擔調機飛行的相關工作。
9.7.2.2 新購航空器調機
由學院購機小組統一組織飛行、機務、航務等部門完成調機任務。
9.7.2.3 調機飛行包括下列情況
A. 航空器飛向目的地進行計劃性修理或改裝及相應工作完成后的回調飛行;
B. 航空器在基地以外航站飛到指定修理站的飛行;
C. 銷售舊機無“三證”時的特許飛行;
D. 執行特殊任務時的空機飛行;
E. 撤離危險地區的飛行;
F. 新購航空器從制造廠持適航當局頒發的臨時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電臺執照飛往基地的飛行。
9.7.2.4 故障調機飛行必須遵守的規則
A. 執行調機飛行必須由機務處確認可行性,學院維修副院長作出決定并簽署調機授權書;
B. 調機飛行的機長根據飛機性能限制,參考MEL/CDL限制條件,安排調機計劃和簽派放行。對損壞或故障飛機調機飛行要盡可能安排該次飛行所需最少人數空勤組人員。機長在起飛前應與副駕駛仔細研究所要檢查項目、性能和程序;
C. 機務代表應監督或協助委托維修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進行準備;
D. 機務代表或委托維修單位應負責向調機機組介紹飛機故障及需機組了解的其它情況。機組在調機前做必要的飛行準備;
E. 一臺發動不工作調機必須依據維護手冊有關章節的規定對故障發動機進行機務準備,飛行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a) 調機所起降的機場及航線必須符合飛機性能的要求;
b) 除基本的機組配備外,不得載運其它物品;
c) 起飛機場和目的地機場的天氣條件不低于目視氣象條件;沿航線不應有積冰天氣;起飛、落地時側風分量應小于或等于5米/秒;起飛和著陸應在干跑道條件下進行;
d) 航路備降場:在制定調機飛行計劃時,應選擇若干個緊急備降場以保證航路飛行中任意一點備降距離在一小時飛行時間以內;
e) 根據學院《維修工程管理手冊》規定進行飛行前檢查,應將檢查結果記錄在維護記錄中并簽字,機長應予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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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下(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