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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高教機在進近和著陸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也必須果斷復飛:
a) 進近在高度150米(500英尺)時仍未建立穩定進近;儀表進近300米(1000英尺)以上、目視進近150米(500英尺)以上應建立穩定進近;
b) 高度150米(500英尺)以下出現較大偏差,使用正常范圍的修正量仍不能及時恢復且穩定在容差范圍內時;
c) 進近中遇有近地警告且不能判明飛機確切位置、或遇有失速警告、或60米(200英尺)以下進近速度仍不能控制在VAPP至VAPP+10或VREF+15范圍內(特殊情況除外)時;
d) 在進近至120米(400英尺)以上的任何階段,飛機系統或發動機發生故障且沒有完成檢查單處理項目時(發動機火警等極特殊情況除外)。
6.6.9 停機
航空器著陸后,按照滑行路線滑行至規定停機位區域,完成停機項目;停機后完成停機檢查單和相關文件填寫。
6.7 一般操作限制
6.7.1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TAWS)
A. 學院CE525飛機上配備的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TAWS),是僅用來提示處境意識的工具。數據庫和顯示可能不提供足夠的精確度和/或真實度,不能以此作為唯一的依據來決定和計劃避讓地形的機動。地形數據庫可能不包括全部的地形:
a) 當TAWS地形提示警戒出現時,按需要核實飛機飛行軌跡并修正。如有疑慮,爬升直到警戒消除;
b) 當TAWS地形提示警告出現時,立即開始并持續能夠提供最大超障能力的爬升,直到警告消除。僅推薦垂直機動飛行,除非在目視氣象條件下運行并且飛行員確定爬升轉彎是最安全的行動路線;
c) 如果在白天VFR條件下飛行時需要有意地超出警告界限,如果能保持目視地形超障余度,警告可以被認為是警戒并且繼續執行進近或其它程序在數據庫中沒有的機場起飛、進近或著陸,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警告,必須抑制TAWS;
d) 在數據庫中沒有的機場起飛、進近或著陸,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警告,必須抑制TAWS。
B. 避免可控飛行撞地(CFIT)的政策:
a) 為有效避免可控飛行撞地,飛行員應正確判斷并掌握飛機位置和飛機相對于地形或障礙物的安全高度裕度。非目視氣象條件下必須嚴格按照儀表進近程序和安全高度進場和著陸;
b) 正確使用氣壓式高度表氣壓基準的單位和調定值(修正海壓/場壓),監控飛機高度和無線電高度表的指示;
c) 熟悉航線最低安全高度、扇區最低安全高度及注意影響飛行的地形和障礙物;
d) 正確使用自動飛行系統,合理利用機組資源,執行標準喊話;
e) 正確理解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對不明確的指令應要求予以證實或得到及時更正;
f) 遵守《飛機使用手冊》的規定,減少與標準操作程序的偏離,避免過于自信的心理;
g) 加強飛行員模擬機訓練,完善訓練科目,認真分析可控飛行撞地案例,從中吸取教訓和經驗,對標準操作中不合理的程序應及時修改和補充。
6.7.2 防撞系統(TCAS)
學院Y7/100飛機上配備了TACSII防撞系統,但未與自動駕駛儀交聯,發生沖突時顯示圖形和聲音警告,僅在升降速度表上提示采取避讓信息;學院CE525飛機上配備了TACS I防撞系統,但未與自動駕駛儀交聯,發生沖突時僅顯示圖形和聲音警告,當顯示警告時,飛行機組應按照以下規定程序或ATC指令操縱飛機。
6.7.2.1 空中交通信息(TA信息)
在發現TA信息后:
A. 操縱飛機的飛行員負責搜索發生沖突的飛機。如目視發現目標,應保持監視。一旦發現不能保持安全間隔,應該根據系統提示信息實施相應的避讓機動飛行;
B. 不操縱飛機的飛行員:利用提示的信息,用時鐘參考基準報出入侵飛機的相對方位和相對高度,以利操縱飛機的飛行員發現入侵飛機。并主動幫助操縱飛機的飛行員搜索目標;
C. 當出現TA信息后,如機組認為有必要,應向ATC報告;
D. 在僅選裝TACS I的機型上只有TA警告,當出現TA信息后,應使用TCAS上顯示的信息,開始目視搜索沖突的飛機,當且只有目視確認了沖突的飛機,操縱飛機機動,保持安全的間隔。
6.7.2.2 決斷信息(RA引導指令)
聽到RA指令后,飛行員必須按其指令監視或人工控制飛機。
A. 操縱飛機的飛行員負責了解由決斷信息引導你所要機動進入的空域情況。熟練、準確地調整飛機垂直速率和/或轉彎速率,盡快脫離紅色區域。若指針處于紅色區域外,只允許用不大于1.4g的機動載荷來操縱。對RA初始指令應在5秒內開始建立反應;對RA的增強性或反向性指令應在2.5秒內建立反應。
B. 為了服從決斷信息的引導,可偏離預定的航線(例如:水平飛行時爬升和下降或爬升、下降時改平飛)。 這個偏離應盡可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另外,在RA發出沖突緩解或減弱性指令時,也應及時做出反應。這兩方面可使已產生的偏離對空中交通的潛在的不利影響減到最小;
C. 不操縱飛機的飛行員負責確認操縱飛機的飛行員的操作符合決斷信息引導,然后幫助觀察空域(如上一節所述):
a) 處于目視氣象條件下(VMC),飛行員可目視觀察所要機動進入的空域;
b) 處于儀表氣象條件下(IMC),飛行員在操作時可采用任何有利的方法去搜索要進入的空域(如:對當時所處空域相關的空中交通狀況的清醒認識、與空中交通管制的聯系、對當地地理條件的了解、對防撞系統(TCAS)上的交通信息的把握和一定的操作判斷能力)。
D. 當按照RA指令已實施了避讓機動,時間允許的情況下應盡快向ATC報告。
6.7.2.3 脫離沖突
A. 操縱飛機的飛行員
當確認沖突消除后,應及時、準確地返回預定飛行航線。當已返回到正常軌跡或剖面時,使用正常的垂直速度和/或轉彎速率。當恢復至預定高度或水平飛行時,使用的垂直速率值不必大于500英尺/分(FPM)。
B. 不操縱飛機的飛行員
應向ATC報告偏離預定航線情況和歸航情況,請求進一步指令。
6.7.2.4 ATC指令與TA/RA信息指令沖突時的處置原則
A. 當僅收到TA飛機信息而未確認入侵飛機時,不要盲目動作。當出現RA指令時,要快速、準確地按RA指令機動;
B. 當ATC指令與RA指令相沖突時,必須先按RA指令機動,然后再報告A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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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