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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調機機長具備教員資格已完成一發失效飛行訓練并合格,調機飛行機組必須完成調機訓練的要求,必須符合近期飛行經歷要求,飛行機組為飛行所需最少人員;
g) 調機飛行時可以安排維修技術人員隨機;
h) 調機飛行通過特殊運行區域,必須遵守所飛行區域的運行規則和指定的運行程序。
9.8 MEL使用程序
9.8.1 維修人員使用MEL程序
A. 當飛機設備、系統不工作或飛機缺少次要的零部件時,必須按照機型MEL處理,并獲得批準故障保留DDL單,通知飛行部門、飛行簽派部門等部門;
B. 維修放行人員應按照《最低設備清單》實施放行程序,并且對CCAR91部411條允許不工作的任何儀表或設備,在下一次要求的檢查時,必須進行修理、更換、拆下或檢查;
C. 當缺陷包括不工作的儀表或設備時,應當按照CCAR43.11條要求掛上標牌;并在要求的兩次檢查之間按CCAR43部規定修復缺陷。同時,將下列故障保留項目必須夾入“故障保留單專用夾”放在駕駛艙內:
a) 載明需飛行機組和維修人員采取措施的項目;
b) 與駕駛艙儀表、設備有關的項目;
c) 對裝載以及對地面勤務工作有影響的項目;
d) 需飛行機組和/機務人員進行觀察的項目。
9.8.2 飛行機組使用MEL程序
A. 機組在每次飛行前有責任核實飛機配有MEL;
B. 機組必須了解的保留故障,根據MEL的規定進行飛行前準備;
C. 航空器未依靠自身動力滑行前,出現臨時故障機組可根據機務放行人員在《飛行記錄本》或《技術記錄本》內簽署的適航性放行意見,按照MEL的規定處理;
D. 飛機故障影響飛機按照已簽派的飛行計劃運行時,機長報告飛行簽派員,修改簽派放行計劃或重新簽派放行,這份新的簽派放行計劃必須包括對航空器不工作項目的限制;
E. 一旦航空器用自身動力移動,機組必須根據批準的《快速檢查單》處理失效設備,并參閱MEL是否適航。
9.8.3 最低設備清單MEL的控制
9.8.3.1 制定《最低設備清單》的目的
制定《最低設備清單》的目的是使運行的航空器既保證其安全性又保證其經濟性。
9.8.3.2 制定《最低設備清單》的依據
A. 適航當局批準的《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
B. 飛行手冊(AFM);
C. 操作手冊(OM);
D. 維護手冊(AMM);
E. 中國民航有關規章 ;
F. 民航飛行學院有關運行手冊 ;
9.8.3.3 《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
A. 學院機型應根據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制定《最低設備清單》(MEL):(HU269C、HU269C1、Y5、Y5B(K)無《最低設備清單》)。
a) 由機務處工程技術部門完成新機型主最低設備清單的英譯漢工作,并根據航空器的具體構型逐項核實,刪除其中不適用學院構型的項目,確定學院 MEL 項目和裝機數量, 并對其中的維護程序項目 (M) 進行確認或修改, 由主管處領導審核;
b) 機務處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將 MEL 初稿提交飛行安全技術處,由飛行安全技術處負責與飛行部對其中的操行程序項目 (O) 進行確認或修改;
c) 完成上述工作后最終由機務處定稿。
B. 《最低設備清單》(MEL) 的修改
a) 根據使用單位意見進行修改:機務處負責匯集各分院對使用MEL 的修改建議,并研究確認;如有重大修改,須召集有關部門討論確認后再定稿;
b) 根據改裝情況進行修改:因學院航空器加改裝工作引起的 MEL條款修
改,由分院提交修改意見,機務處審核定稿;
c) 隨 MMEL 修改版進行修改:機務處在獲得新版 MMEL后應立即對照審查相應的MEL,由機務處修訂并定稿;
d) 臨時修改:若個別項目應民航當局要求修改,或發現有嚴重的編輯或印刷錯誤,由機務處制作和發放臨時修改插頁,MEL 持有人在收到插頁后應立即更換插頁,插頁中的內容將在下一版 MEL 中正式修改。
9.8.3.4 《最低設備清單》的基本內容和編寫要求
A. 基本內容
a) 總則:
說明編寫目的和要求,以及《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依據和資料來源;
b) MEL
學院將MEL及其執行程序(M 、O)合在一起,所以沒有單獨的程序文件;
c) 民航總局發 [1993] 328號、[1992] 320號文件《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管理使用規定》;
d) 批準文件:
局方對學院申報的《最低設備清單》的批復文件。
B. 編寫要求
a) 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中表示數量不定的項目,在編入學院的《最低設備清單》(MEL) 時應確定其安裝數量和放行數量;
b) 如果學院同機型的同一項目有安裝數量不同時應注明其使用范圍;
c) 學院制定的《最低設備清單》(MEL)中各項目的放行數量不得低于《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中該項目的放行數量;
d) 學院按照生產廠家提供的 MMEL 及飛行手冊、操作手冊制定出各項目的維修(M)和操作(O)及限制條件和執行程序,其嚴格程度只能嚴于而不能寬于廠家文件中的規定,且不得與飛行手冊、操作手冊以及適航指令相沖突;
e) 《最低設備清單》的編寫采用ATA-100 順序安排其章節內容,對于MMEL 中列出而學院航空器上沒有安裝的設備項目,MEL中必須刪除;
f) 《最低設備清單》的程序部分列在《最低設備清單》表格右方,其內容包括掛牌、維修(M)程序、操作(O)程序以及必要的注解和適當的限制條件、記錄要求,以確保程序的準確執行,從而防止失效的項目導致其它相關系統相繼失效,確保航空器的安全水平不降低。
9.8.3.5 《最低設備清單》的報批
A. 《最低設備清單》制定后,由機務處進行審核并定稿,由機務處主管副處長簽字批準;
B. 機務處負責將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遞交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審查批準;
C. 《最低設備清單》只有經過民航當局審查批準后方可執行。
D. 《最低設備清單》修改插頁同樣須經民航當局審查批準后方可執行。
9.8.3.6 《最低設備清單》的印刷、分發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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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下(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