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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地面,航空器只有在能夠安全有效地避開相關的惡劣天氣的前提下才能實施計劃中的運行。一旦起飛后,航空器應該避免通過雷暴區域或中度以上顛簸區。只要駕駛員能夠通過目視或氣象雷達確定雷雨的相對位置,就可以選擇最安全的路線避開雷雨穿越一般的降水和顛簸區域。假如遇到的惡劣天氣強度超過中等水平,并且駕駛員也無信心避開雷雨,就應該盡快采取可行的辦法實施返航、備降或等待;
B. 若駕駛員計劃繞飛中等強度雷暴時,應考慮到繞飛后的航線結構、地形余度;從惡劣氣象條件的角度考慮當地導航和通信設施的有效性;
C. 當機場區域存在強烈顛簸時,選擇備降將比選擇在機場區域等待更安全;
D. 因為存在垂直氣流的危險,所以在惡劣天氣和紊流條件下,機長應考慮使航空器保持在高于地形較高的高度上飛行。
6.8.3 氣象雷達的使用
A. 總則
a) 在儀表氣象條件(IMC)下,只要最新的氣象報告顯示出存在危險天氣條件時,學院PA42、Y7/100和CE525飛機必須有一臺功能正常的機載氣象雷達才能飛行。(具體見各機型MEL);
b) 如果在飛行中雷達失效,只要能采用另一可避開危險天氣的航線,飛行可照常執行;
c) 一旦飛機處于雷雨中,并且雷達又失效,飛行員應該遵照機組操縱手冊中的程序采取行動,并且遵守其它的操作限制。
B. 航路
大片降水可能遮蔽雷雨強度更大的區域,而一旦飛機處于強降水區域,雷達不可能識別前面可能存在的強雷雨目標。因此,為避開惡劣天氣的區域,須正確使用機載氣象雷達,而不能將機載氣象雷達用作穿越雷雨的工具。
6.8.4 雷雨條件下飛行
A. 飛行前,飛行員應當根據氣象情報,特別是最近的天氣報告和預報,分析雷雨的性質,發展趨勢、移動方向和速度,選擇繞飛雷雨區的航線和備降機場,研究決定航空器的放行;
B. 飛行中遇到雷雨時,機長必須判明雷雨的強度、分布情況、移動方向和云底、云頂的高度,決定繞飛或返航,將所作出的決定立即報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門;
C. 禁止飛入積雨云和濃積云中;
D. 繞飛雷雨時,必須考慮到有轉彎和退出的余地,并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只準裝有雷達的航空器或根據氣象雷達探測的資料能夠確切判明雷雨位置,方可在云中繞飛,但距離積雨云(濃積云)不得少于20公里;
b) 只準機艙有增壓或氧氣設備和具有足夠升限的航空器,從云上繞飛;
c) 只準在安全高度以上,偏離航線不超過導航設施的有效半徑范圍內繞飛(有慣性導航設備的航空器除外);云外繞飛時,距離積雨云(濃積云)晝間不得少于5公里,夜間不得少于10公里;兩個云體之間不少于20公里時,方可從中間通過;
d) 只準晝間從云下目視繞飛雷雨,但航空器與云底的垂直距離不得少于400米;飛行真實高度在平原、丘陵地區不得低于300米,在山區不得低于600米;航空器距主降水區不得少于10公里。
E. 當航空器誤入雷雨區被迫在云中穿越時,機組必須沉著、機智、集中精力進行儀表飛行,切忌驚慌失措,并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迅速報告空中交通管制員,立即做好穿越準備工作(檢查安全帶是否系好,打開座艙照明設備等);
b) 應當選擇氣流較和緩的高度穿越,避開滾軸云和零度等溫線區域,飛行真實高度不得低于1000米(3300英尺);
c) 注意保持該型航空器規定的顛簸飛行速度飛行;
d) 根據航空地平儀和有關儀表注意保持平飛姿態,柔和地操縱航空器,盡量減少升降舵的操縱;
e) 隨時注意航空器位置,并且與地面保持通信聯絡,盡可能保持所選定的航向飛行,必須改變航向時,不得用大坡度轉彎;
f) 注意發動機的工作情況,及時使用防冰設備。
F. 起飛前,當天氣預報或天氣實況有雷雨時,機組應打開機上雷達,判斷雷雨位置,選擇繞飛路線,防止誤入雷雨區域;飛行中,應及時使用雷達;
G. 繞飛雷雨原則上應從上風方向按照規定,高度6,000米不少于8公里, 高度7,500米不少于16公里,高度9,000米不少于32公里繞飛;
H. 在零度等溫線附近應增加繞飛距離。
6.8.5 結冰條件下飛行
A. 無防冰設備和者防冰設備有故障的學院航空器,禁止在結冰區域飛行;
B. 飛行中遇到結冰時,機長應當正確及時地使用防冰設備,適當加大巡航功率,并報告空中交通管制員。使用防冰設備后,飛行速度仍繼續減小,應當立即請求改變高度層。在改變高度層后,仍有結冰,繼續飛行不能保持最小安全速度時,機長必須在就近機場著陸或返航,并且將所采取的行動報告空中交通管制員;
C. 為脫離結冰區,選擇高度層時,機長必須考慮航空器的結冰狀況,航線天氣預報、其他航空器的天氣報告、地形和季節性天氣的特點。當云頂或者-15℃等溫線高度較低,并且航空器具有相應的上升性能時,通常應當向上脫離結冰區。只有確知航線安全高度以上有正等溫區或者能夠出云時,方可向下脫離;
D. 改變高度,可用允許的最大垂直速度進行。如果在改變高度過程中遇有云層時,經過飛行指揮員、空中交通管制員允許,可以不按照高度層配備在該云層間飛行;
E. 積冰航空器進入著陸前,應當檢查翼面和操縱系統積冰情況,在不影響安全時,再進行著陸;
F. 積冰航空器進入著陸和接地時,速度應當比正常增大10—30公里/小時,少放衿翼或不放衿翼,在較低的高度上將航空器拉平。風檔玻璃積冰無法排除時,應當打開側窗著陸。
6.8.6 高溫、高原機場的運行
A. 航空器飛行機組必須充分考慮高溫和/或高原條件對發動機性能的影響:
a) 高溫、高原條件下必須按《飛行手冊》建議使用起飛推力,如使用最大推力,應注意監控EGT指示,有超溫趨勢時,應盡快采取措施;
b) 高溫條件下,進近前應檢查復飛最大環境溫度。如地面溫度超過復飛最大環境溫度,應盡可能避免在近地高度復飛,或推遲進近。復飛時,注意監控EGT指示;
c) 高溫、高原條件下,發動機加速性能降低,起飛所需的加速距離和著陸減速距離都比較長。所以,當存在大重量、污染跑道、可用場地長度不充足等因素時,應嚴格遵守性能限制數據。著陸時,盡可能在正常接地區接地,提早使用剎車;起飛時,盡量使用全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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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