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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版和修改版的《最低設備清單》由機務處技術科負責印刷;
B. 機務處負責將《最低設備清單》送交飛行安全技術處,并負責分發(fā)到分院。相關部門應由專人負責MEL的修訂,并在MEL的修訂記錄欄內簽字;
C. 機務工程部負責將《最低設備清單》發(fā)至所屬單位及配置到相關的每架航空器上,如發(fā)現(xiàn)缺失或損壞,應由機務工程部負責補齊;
D. 各使用單位在使用《最低設備清單》時,若發(fā)現(xiàn)有丟、錯、漏、損等情況應上報機務處,以便盡快糾正。
9.8.3.7 《最低設備清單》的執(zhí)行
A. 根據(jù)民航總局發(fā) [1992] 320號文規(guī)定,航空器上必須配有最低設備清單、實施程序才能放行(對適用的機型而言);
B. 《最低設備清單》執(zhí)行原則
a) 《最低設備清單》是學院航空器放行的最低標準,僅用于航空器帶失效系統(tǒng)或故障缺陷放行。當設備在飛行中失效時機組必須按飛行手冊和操作手冊規(guī)定的程序操作,并及時填寫飛行記錄本或技術記錄本。當航空器著陸后,航站必須按《最低設備清單》對此項目做出相應處理;
b) 維修人員必須認真對待飛行人員反映的故障,在航材和設備有保障的情況下,應盡力在航后和定檢工作中排除機組反映的所有故障和缺陷,但在下列特殊情況下允許按《最低設備清單》放行航空器:
1) 有些間歇性故障一時難以查明原因(限重復出現(xiàn)三次)時;
2) 航空器在外站發(fā)現(xiàn)某些故障或缺陷,確實無排故條件時;
3) 航空器所帶故障是因航材缺件原因或其它原因且已辦理了故障保留單時;
4) 上述三點,只要符合《最低設備清單》,在放行人員按規(guī)定簽字放行,機組應該按《最低設備清單》(O)項規(guī)定程序執(zhí)行;
5) 對于確因航材缺件或維護條件所限制而不得不延長修理時限的保留故障,參見《維修管理手冊》“保留項目工作程序”處理。
9.8.3.8 《最低設備清單》的培訓
A. 放行人員必須經(jīng)過《最低設備清單》的培訓并考核合格;
B. 《最低設備清單》的培訓內容:
a) A、B、C、D 類修理時限代碼的含義;
b) 項目號與章節(jié)號的識別;
c) 維修(M)和飛行(O)程序的實施方法;
d) 故障保留手續(xù)的辦理程序;
e) 民航當局相關要求。
9.8.3.9 《最低設備清單》執(zhí)行中的裁決
A. 執(zhí)行《最低設備清單》時下述情況需裁決:
a) 當在執(zhí)行《最低設備清單》過程中遇到疑難時;
b) 對《最低設備清單》中有一些規(guī)定產(chǎn)生異議時;
c) 各執(zhí)行部門對保留項目有較大爭議時。
B. 由當日分院值班領導組織維修人員、飛行人員、安全監(jiān)察人員等裁決上述爭議和意見,最終意見由分院主管飛行副院長作出。
9.8.4 保留項目管理
保留項目管理依據(jù)CCAR145R2《民用訓練飛機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guī)定》制定。保留項目工作的基本依據(jù)是最低設備放行清單。保留項目分為兩類:
A. 保留故障項目:
指飛機在航線或定檢維修中發(fā)現(xiàn)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設備、器材或停場時間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飛前排除的已履行了保留審批手續(xù)的項目;
B. 保留工作項目:
指航空器在維修工作中,因工具、設備、器材、工作條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地按照維修方案和維修計劃按照時完成的維修工作項目,該工作項目所涉及設備、部件的技術性能符合規(guī)定要求,且工作正常;
C. 保留項目管理程序詳見各維修單位制定的具體實施準則。
9.9 維修記錄
A. 指記載對訓練飛機及其部件所作維修工作的文件。包括記載與訓練飛機及其部件維修使用情況和對訓練飛機及其部件維修所需工具設備所作維修工作的文件、維修證明文件、履歷文件和工作記錄文件;
B. 維修記錄應當按照CCAR91部317條要求進行保存;
C. 學院在出售航空器時應當按照CCAR91部319條之規(guī)定移交記錄;
D. 航空器發(fā)動機維修記錄還應當按照CCAR91部321條執(zhí)行。
9.9.1 填寫要求
A. 維修記錄應用黑色或蘭色墨水筆或圓珠筆填寫;
B. 維修記錄應字跡工整、清晰;
C. 簽名應用全稱,并應前后一致,不能代簽;
D. 填寫維修記錄應使用敘述或說明性語言,內容明確,不得使用模棱兩可的詞語;
E. 測試數(shù)據(jù)應填寫實側值,不能用“正常”、“性能良好”、“檢查合格”、“試驗合格”等字樣代替;
F. 無需填寫或不適用的記錄欄目應用斜杠劃掉,或寫明“不適用”;
G. 維修記錄填寫后原則上不得涂改、如需涂改應用圓圈將其劃掉,在附近重新填寫正確內容,并簽署姓名和日期,不得用涂改液或墨水覆蓋,凡是更改的還必須說明理由;
H. 維修記錄中不得填寫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I. 工作單(卡)應有工作者的簽署,需檢驗的項目檢驗員也應簽署,不得代簽;
J. 內容分項的工作單(卡)應按照工作進行的順序逐項簽署;
K. 定檢工作單(卡)為多份時既要簽匯總單也應簽工作單;
L. 工作單卡應在工作現(xiàn)場填寫/簽署。
9.9.2 填寫規(guī)范
9.9.2.1 維修記錄文件類型
A. 履歷本(飛機、發(fā)動機履歷本,螺旋槳、航空器部件履歷本/卡);
B. 工作單/卡(例行和非例行兩大類);
C. 維修放行證明(詳見CCAR145第145.33 條);
D. 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表格AAC-038(12/94)];
E. 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表格AAC-085(12/94)];
F. 缺陷和不適航狀況報告[表格F145-5(10/2001)],詳見CCAR145;
G. 其它文件類型。
9.9.2.2 飛行記錄本的填寫
A. 填寫的的飛行記錄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
a) 航空器的國籍標志及注冊號;
b) 航空器型別;
c) 飛行第一個起飛站及日期;
d) 起飛和降落站三字代碼或航站名稱;
e) 取輪擋時間;
f) 放輪擋時間;
g) 起飛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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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guī)則下(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