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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5 TCAS咨詢和指令信息
A. 在飛行運行中,TCAS系統應處于良好工作狀態,選擇方式設置在TA/RA模式,并且,至少有一個相應顯示器應放在可觀察到飛機的距離范圍。如空中TCAS失效,應加強目視觀察,同時,應向ATC報告TCAS失效。飛行機組人員要時刻警覺TCAS系統可能發出的咨詢和指令信息。操縱飛機的飛行員必須對TCAS系統發出的所有咨詢和指令信息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準確、及時的操縱。不把桿的飛行員應積極、主動地提示。
B. 注意:
a) 未裝應答機或應答機失效的航空器,不能被TCAS發現;
b) 對于未裝或未使用高度報告功能的航空器,TCAS只能發出TA信息而不能發出RA指令;
c) 機組必須保持清醒的地形意識和飛機姿態意識,因為RA指令不考慮飛機所處環境的地形、某些情況下不考慮飛機性能限制;
d) 當與失速警告、風切變警告以及近地警告相沖突時,RA指令將被抑制(只有TA信息),此時,應優先處置失速、風切變或近地警告。
6.7.2.6 空中和地面的避讓規定
A. 駕駛員在飛行中和在機場活動區內運行應始終保持警惕,以便發現可能的碰撞危險;
B. 在有RA引導指令的情況下,準確、及時地執行RA指令;在沒有RA指令且完全目視入侵飛機時,按規定避讓;
C. 在發生引發RA指令的事件或其它重要的TCAS事件后,機組應填寫“TCAS事件報告表”,將其上報學院安全運行控制辦公室,并由其上報局方安全管理部門。
6.7.3 自動駕駛儀和自動油門的使用
6.7.3.1 自動駕駛儀使用限制
A. 學院所有機型起飛后150米(500英尺)以下不得接通自動駕駛儀(如機型標準高于此值,執行機型標準);
B. 進近著陸中,斷開自動駕駛儀的最晚時機:
a) 精密進近為DA或DH;
b) 非精密進近為MDA或MDH或復飛點;
c) 目視進近為150米(500英尺)。
6.7.3.2 自動駕駛儀和自動油門的配合
使用自動駕駛儀進近時,應同時使用自動油門(如安裝),自動駕駛儀斷開后,是否繼續使用自動油門按各機型規定執行。
6.7.3.3 特殊情況下斷開自動駕駛儀
A. 在執行目視或TCAS避撞的機動飛行時,應關斷自動駕駛儀轉人工操作;
B. 如機長判斷飛機處于不明飛行狀態時,應關斷自動駕駛儀轉人工操作;
C. 飛機發生飄擺或非指令滾轉時,應關斷自動駕駛儀轉人工操作;
D. 飛機進入嚴重顛簸區時,應關斷自動駕駛儀轉人工操作;
E. 自動駕駛儀不能保持所需的飛行軌跡和/或指令高度時,機長應關斷自動駕駛儀轉人工操作。
6.7.4 起落架和襟、縫翼的操作
A. 為了確保起落架、襟翼和縫翼能正確操作,操縱飛機的飛行員始終要認清啟用的組件和位置。不操縱飛機的飛行員在啟用該部件以前,通常要重復確認該部件和位置(如“起落架收上”);
B. 在可能的條件下飛行機組應盡可能避免在極限數據下操作部件,嚴格執行各機型的操作程序和規定。
6.7.5 風速限制
A. 在準備飛行的計劃中,應以正常狀態的風(不考慮陣風)來決定航空器的運行和風速限制;
B. 對于實際的飛行操作,最新的風向/風速報告(包括陣風)將用來決定航空器的運行和風速限制;
C. 在每一本機組操作手冊中都列出了最大理論側風數據,決定可接受的側風速時,必須在具體條件下考慮風向、風速、天氣、跑道長度和跑道表面狀況等諸多因素。通常情況下濕跑道側風限制數據減半;
D. 地面風應使用塔臺報告的風向風速。
6.7.6 低空大下降率的限制
為防止低空大下降率引發可控飛行撞地的危險,航空器駕駛員或飛行機組應對低空下降率進行有效的控制。
A. 機場標高750米(2500英尺)至300米(1000英尺) 以下,下降率不大于1500英尺/分;
B. 機場標高300米(1000英尺)以下,下降率不大于1000英尺/分。
6.7.7 速度限制
除特殊規定或ATC的特殊要求外,航空器在10000英尺以下飛行,速度限制為450公里/小時(250海里/小時)(含)以下。如果飛機性能要求在10000英尺以下,速度大于450公里/小時(250海里/小時),應向ATC報告。
6.7.8 航空器燈光使用
A. 航行燈
整個運行期間應保持航行燈接通;
B. 防撞燈
任何時候飛機在運行中(含地面)和發動機運轉的過程中,防撞燈必須接通;
C. 頻閃燈
晝夜間運行,從進入起飛跑道至著陸后脫離跑道,頻閃燈保持接通,或按機型規定電門放自動位;
D. 著陸燈
飛行高度低于3,000米(10,000英尺)的晝夜間飛行,按機型規定使用著陸燈;
6.7.9 跑道燈光
A. 除決定最低飛行條件的特殊燈光外,跑道燈在夜間飛行時必須是有效可用的。日落后20分鐘至日出前20分鐘的時間段內,沒有足夠強度的、能夠覆蓋整個可用跑道的跑道燈光或可替代光線,不得實施起飛和著陸。任何使用跑道的末端必須有至少4個燈;
B. 實施各類進近時,與該類進近相對應的燈光系統必須有效可用。否則,不得開始該類進近。
6.8 特殊條件下的飛行
6.8.1 總則
A. 航空器駕駛員和空管人員應避免安排飛機通過有危險或惡劣天氣的區域。選擇飛行高度和航路時,應仔細考慮這些氣象條件以減少飛機進入這些空域的可能性;
B. 離場前和巡航期間,駕駛員應持續監視目的地機場的氣象條件,并始終掌握沿飛行航路的一般氣象情況。當遇到影響飛機正常飛行的惡劣天氣時,應盡早采取措施避開危險天氣。航管人員在放行航空器前和運行期間,應向機長及時提供影響飛行安全的報告和信息,包括雷暴、低空風切變、晴空顛簸等危險天氣現象;
C. 駕駛員有義務將飛行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有潛在危險的氣象條件報告給空中交通管制部門;
D. 駕駛員有義務將任何地面設施和導航設施的不正常信息報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門;
E. 接到報告的管制員應及時將情況報告給有關人員或職能部門,并通報給其他相關機組。
6.8.2 惡劣氣象條件下的應對原則和避免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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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