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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評估確認后與學院機型無關的適航指令由機務處適航指令管理負責人存檔,不再下發各維修單位。
9.2.5.4 適航指令的執行和控制
A. 與適航指令執行有關的各維修單位應根據編制的工程技術指令(ED)和指令工作單進行相關培訓工作,由各維修單位的生產管理部門、工程技術部門、質量控制部門、航材保障部門和維修中隊(中心)按《維修管理手冊》、工作程序手冊相關職責完成適航指令,并按規定填寫完整的單機檔案記錄和技術文件歸檔工作;
B. 各維修單位每月向機務處報《 適航指令匯總月報表》,由機務處匯總報適航部門;
C. 對需要做重復性工作的適航指令,由相關維修單位提出對《維修方案》修改意見,機務處負責組織修訂相應機型《維修方案》;
D. 對需要在航空產品大修中完成的適航指令,由各維修單位負責建立控制清冊,在送修時通過送修合同提出執行要求,以通知大修廠家完成該適航指令,并負責驗收。控制清冊應抄報一份給機務處備查;
E. 機務處技術科機型主管工程師有責任對執機單位執行適航指令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采取的方式是:查閱文件資料,現場抽查工作者對適航指令的熟悉、了解情況等。
9.2.6 服務通告和服務信函評估與控制
9.2.6.1 評估目的
保證航空器的安全可靠性和控制維修成本。
9.2.6.2 評估原則
A. 必須以學院航空器的安全可靠性為前提;
B. 考慮其經濟性和適用性。
9.2.6.3 評估程序
A. 機務處技術科負責組織相關維修單位技術部門人員對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進行詳細分析,準確掌握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所涉及的各方面內容,如:確認航空器序號、原因、措施、執行時限等。并按評估原則正確、及時地處理受影響訓練航空器安全性的部位;
B. 與學院機型無關的或不需要執行的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處理完成后直接存檔,并下發各維修單位。
9.2.6.4 影響航空器安全性的部位
A. 動力裝置;
B. 飛行操縱系統;
C. 結構、起落架;
D. 其它。
9.2.6.5 執行和控制
A. 執行和控制原則:
a) 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經判斷適用后必須執行,其執行和控制程序參照“適航指令執行和控制”有關要求執行;
b) 凡是評估后決定執行的文件,機務處以工程技術文件處理單的形式下發到維修單位(特殊情況下機務處直接下發工程技術指令),維修單位根據機務處要求編制工程技術指令( ED )和指令工作單并執行。
B. 文件的接收、發放和管理:
a) 服務通告(SB)和服務信函(SL)由機務處技術科專人做好接收、發放和登記。機務處負責服務通告 (SB) 和服務信函 (SL)的完整性、有效性;
b) 機型主管工程師承辦的來文閱處單和工程技術文件處理單,應與服務通告(SB)、信函(SL)一并存檔;
c) 各維修單位技術部門應建立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清單,定期與機務處技術科核對其完整性、有效性;對于需要上網下載的,機務處技術科機型主管工程師應在工程技術文件處理單上注明要求下載事項,維修單位技術部門應建立上網下載制度,定期下載及時處理,確保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的完整性、有效性。
C. 服務通告(SB)和服務信函(SL)的執行程序
a) 機務處技術科組織相關維修單位技術部門人員對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進行評估后,如需執行,由機型主管工程師通過工程技術文件處理單形式(特殊情況下直接下發工程技術指令),經技術科科長審核,機務處分管處領導簽字批準后下發各維修單位執行;如果涉及特殊工具、設備和航材,機型主管工程師應通報相關部門,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對需要重復執行的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應及時修訂相應機型《維修方案》;
b) 各維修單位按機務處的要求編寫工程技術指令和指令工作單,并組織實施,完成后應按要求記錄和存檔,并及時向機務處技術科反饋執行情況;
c) 必要時,機務處技術科根據實際情況向航空器制造廠反饋服務通告(SB)和服務信函(SL)的執行情況。
D. 服務通告(SB)和信函(SL)的監控:
a) 機務處技術科機型主管工程師、維修單位技術部門應清楚服務通告(SB)、信函(SL)所涉及到的機體、動力裝置和部件及其部位的執行情況等,以確保航空器安全、正常工作;
b) 機務處技術科、維修單位技術部門應對完成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內容的部件的前后技術狀況及使用可靠性有一定的比較和研究;
c) 監控學院航空器制造廠相應技術資料的修訂;
d) 在學院航空器產品大修中完成的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各維修單位技術部門應建立控制清冊,在大修時通知大修廠家完成;控制清冊應抄報機務處備查。
9.3 訓練航空器設備、儀表和證件要求
9.3.1 目視飛行規則設備、儀表要求
9.3.1.1 晝間目視
A. 空速指示器;
B. 高度表;
C. 磁羅盤;
D. 每臺發動機用的轉速表;
E. 使用壓力(潤滑)系統的每臺發動機用的滑油壓力表;
F. 每臺液冷發動機用的溫度表;
G. 每臺氣冷發動機用的滑油溫度表;
H. 每臺高空發動機用的進氣壓力表;
I. 指示每個油箱中油量的油量表;
J. 起落架位置指示器(如果該訓練飛機裝有收放式起落架);
K. 按照CCAR23部合格審定的飛機,應當裝有批準的航空紅色或白色防撞燈光系統,該系統失效后,該訓練航空器可繼續飛行到能夠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地點;
L. 如果訓練航空器在水面上空載客運營并且離岸超過其無動力滑翔距離時,應當備有為每名乘員易于取用的經批準的漂浮裝置,且訓練航空器上至少有一個煙火信號裝置;
M. 每個乘員必須有經批準的帶金屬鎖扣裝置的安全帶;
N. 對小型民用飛機,每個前排的座位(飛行機組或與其平行的座位)有一副經批準的肩帶,該肩帶應當設計成在乘員經受CCAR23部23.561(b)(2)中規定的固定載荷要求的極限慣性力時,能保護乘員免受嚴重的頭部傷害。裝于飛行機組位置處的每副肩帶應當使機組成員就座并束緊安全帶和肩帶時能完成飛行操作所要求的全部職能;對運輸類飛機,在駕駛艙和客艙內每個座位配備符合CCAR25部25.785條要求的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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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下(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