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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穩定的航道跟蹤或著陸航向;
b) 穩定的下滑道跟蹤或下降率;
c) 穩定的目標速度;
d) 穩定的著陸形態;
e) 穩定的安定面配平;
f) 穩定的發動機功率;
g) 除特定的進近程序以外,飛行員應在高度150米(500英尺)之前使飛機對正所要降落的跑道;
h) 目視進近應在高于高度150米(500英尺)以前建立穩定進近。
B. Ⅰ類進近,飛行員必須使飛機保持在下列范圍內:
a) 1個點的航道偏離;
b) 1個點的下滑道偏離。
C. 非精密進近,飛行員必須使飛機保持在下列范圍內:
a) 1/2點(或0.5°)的VOR徑向線,或1/2點的航道(LOC),或者NDB為±5°;
b) 飛行員在獲得所需目視參照前,不可使飛機下降到低于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
c) 飛機在從可視下降點(VDP)至計劃降落的跑道的過程中不得有過大的機動操作。
6.6.8.5 由儀表進近轉入目視進近(適用學院高教機訓練)
學院高教機執行目視進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空中交通管制批準由儀表進近轉為目視進近;
B. 已報告的(相關的著陸跑道上)能見度/跑道視程每一項都必須大于等于該跑道的非精密進近的最低標準或1600米(5240英尺),取較大者;
C. 飛機已處于能見條件下。同時在整個進近過程中都已能見地面,飛行能見度足以使飛行員使用外部參考物看見和避開障礙物,航空器能安全地飛向著陸跑道;
D. 飛機不得下降到低于最低航路高度、最低扇區安全高度或FAF的高度,直至:
a) 已經建立儀表進近程序,同時在低于報告的云下飛行,并且飛行員能辨認出足夠明顯的地面標志以確定航空器安全地向機場進近;
b) 飛機運行在任何云體之下,已看見機場,并且飛行員在整個飛行過程中能保持能見機場。
E. 在確定飛機從現在位置可以用正常的機動動作、正常的下降率降落在正常著陸點以前,不得下降到著陸跑道規定的盤旋進近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以下。
6.6.8.6 目視起落航線(盤旋進近)
航空器開始目視進近之前,要求天氣必須高于目視起落航線的最低標準。起始進近時,使用目視起落航線要強于直接進近。
A. 當實施目視起落進場時,報告空中交通管制,保持航空器始終處于規定的目視起落航線高度之上,直至到達可使用正常的操作以正常的下降率進行著陸的那一點才能開始下降;
B. 如果采用儀表進近轉入目視起落航線,后又失去參考目標,那么必須按程序復飛。(除非空中交通管制有備用的復飛程序)。
6.6.8.7 目視進近
航空器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采用目視進近:
A. 飛行在控制區域內。機場管制區、或是指定的過渡區域的空域;
B. 飛行在空中交通管制的控制之下;
C. 飛行所處天氣條件等于或高于VFR所要求的最低條件(詳見6.3.9.1);
D. 航空器在離目的地機場50公里(27海里)范圍內飛行;同時已經能見其它航空器或機組之間已建立目視和聯系;或是在進近和著陸中已能見到目視飛行程序圖中的地表標志:
a) 如果在VFR的狀況下能見機場或前方的航空器,管制員可以批準目視進近;
b) 如果能見機場但不能看到前方的航空器,管制員可建議目視進近并對保持間隔和尾流負責;
c) 當跟隨前一架航空器目視進場時,飛行員應保持安全進場間隔和尾流間隔。
E. 復飛時,管制員應給予航空器適應的指令或建議。
6.6.8.8 著陸控制
飛行員確定能控制航空器的方向,對正跑道,并在正常的接地區接地,可以操作航空器接地。(高教機應把速度控制在規定著陸速度或+5海里/小時的范圍內)。
6.6.8.9 導航設備的使用
航空器飛行機組在每一次進場和著陸時都必須合理地設置和確認導航設備,以確認計劃著陸的機場。
A. 如果使用儀表著陸系統,飛機必須在遠于外指點標或中指點標之前切入航道;
B. 如果使用目視進近下滑坡度指示器進近,飛機必須飛行在正確的下滑軌跡上;
C. 當導航設備失效時,機組必須報告ATC。
6.6.8.10 職責分派和標準喊話
A. 職責分派:
a) 航空器飛行機組對操作裝置的控制應遵守各機型相關的程序;
b) 航空器在整個飛行過程中的操作程序見各《機型操作手冊》;
c) 各飛行機組成員在整個飛行過程中的職責都應在簡令中明確。
B. 機組人員必須使用標準喊話
在飛行中,機組成員必須按照各機型的標準飛行操作程序,實施標準喊話。當需要進行下列操縱時,必須實施標準喊話,并且必須在喊話得到另一機組人員的應答或證實后才能執行:
a) 改變飛機外部形態;
b) 改變飛機的航路、航向、速度和高度,或作動重要的開關電門時;
c) 操縱飛機的飛行員報告FMA的變化,不操縱飛機的飛行員確認證實FMA的變化。
6.6.8.11 中斷進近和著陸
A. 航空器在進近和著陸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應果斷復飛:
a) 精密進近下降到DA/DH或非精密進近到達復飛點且高度在最低下降DA/DH或以上不能獲得相應于此類進近所必需的目視參考時;
b) 在最低下降高度或決斷高度以下失去或不能連續保持必需的目視參考、或不能分辨跑道燈光、或由于強降水、強降雪、浮塵風沙不能清晰地目視跑道時;
c) 進近中遇到低空風切變時;
d) 儀表進近中由于導航設備、飛行儀表失效或左右儀表指示相差較大,不能確定飛機確切位置時;
e) 通過最后進近點或外指點標后,由于機載設備、地面導航設備、儀表等故障,或由于助航燈光失效等因素而導致最低著陸標準變化時;
f) 30米(100英尺)以下跑道上仍有障礙物,或ATC或其他機組報告所 用跑道剎車性能無效時;
g) 至50英尺(進跑道)前始終未收到ATC著陸指令,或收到ATC復飛指令時;
h) 機長認為在接地區不能安全著陸、存在影響安全進近和著陸的任何因素、不能保證可靠的安全性(包括缺乏信心這類的心理或生理因素)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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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