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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三角架或相似的傳聲器支架,對于所測聲音的干擾應最小。
(c)錄放設備的特性、頻率響應和動態范圍應符合本附件第F36.105 條規定的響應和
精度要求。
(d)采用正弦波的聲學校準器或聲壓級已知的寬帶噪聲聲學校準器。如果采用寬帶噪
聲,對于非過載信號級,必須用其平均值和最大的均方根(rms)值來表示。
第F36.105 條 感測、記錄和重放設備
(a)必須記錄由飛機引起的噪聲。磁帶錄音機是可以使用的。
(b)系統的特性必須符合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出版物第179 號題為“精密聲級計”
中的要求。該文件已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6 條引用。
(c)在45~11200 赫頻率范圍內,整個系統對可覺察的等幅平面前進正弦波的響應,
必須在IEC 出版物第179 號(1973 年版)規定的容差范圍之內。
(d)如果因為設備動態范圍的限制而有需要,則記錄通道必須具有高頻預矯及重放時
的逆向去矯。預矯必須這樣來進行:使800~11200 赫之間的噪聲信號的瞬間記錄的聲壓
級變化,在最大與最小三分之一倍頻程帶之間不超過20 分貝。
(e) 如果局方要求,則記錄的噪聲信號必須按IEC 出版物第179 號(1973 年版)規定,
通過標有“慢”動態特性的“A”濾波器來判讀。濾波器的輸出信號必須送入有平方律檢
波及大約1 秒或800 毫秒充電放電時間常數的檢波回路。
(f) 設備必須用自由聲場校準設備進行聲學校準;并且當局方要求分析磁帶記錄時,
分析設備必須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方法進行電子學校準。
(g) 當風速超過11 千米/小時(6 海里/小時)必須在測量航空器噪聲的全部過程中給
傳聲器加上風罩。
第F36.107 條 噪聲測量程序
(a) 傳聲器必須指向某一已知方向,以便它接收到的最大聲音盡可能地和它所校準的
方向相一致。傳聲器的敏感元件必須高出地面約1.2 米(4 英尺)。
(b)為了檢查系統的靈敏度和給聲級數據分析提供聲學基準級這兩個目的,必須在每
次試驗前和試驗后,立即在現場用聲學校準器對系統進行有記錄的聲學校準。
(c) 必須將系統的增益調到航空器噪聲測量要用的級別對環境噪聲包括聲學背景噪
聲和測量系統的電噪聲在試驗現場進行記錄和測定。假如航空器聲壓級未超過背景聲壓
級至少10 分貝(A),則必須使用經批準的方法來修正背景聲壓級對測得的聲壓級的影響。
第F36.109 條 數據記錄、報送和批準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第 46 頁 共 75 頁
(a) 代表物理量的數據或對所測數據的修正均必須以永久的形式記載下來并附于記
錄上,但對標準設備響應偏差所作的測量修正不需報送。所有其它的修正都必須得到批
準,必須估算為求得最后數據而作的每步運算中固有的各個單獨誤差。
(b) 凡應用符合本附件第F36.105 條中所述技術要求的設備測得和修正的聲壓級,都
必須報告。
(c) 用于測量和分析所有的聲學、飛機性能和氣象數據的設備類型都必須報送。
(d) 在本附件第F36.101 條中規定的測量點上,每次試驗前、試驗后或試驗期間,當
即測得的下述大氣數據必須報送:
(1) 空氣溫度和相對濕度;
(2) 最大、最小及平均風速。
(e) 對于當地地形、地面覆蓋物及可能干擾錄音的事件的評述,都必須報送。
(f) 必須報送以下飛機資料:
(1) 飛機、發動機和螺旋槳的型別、型號和序號(假若有的話);
(2) 可能影響飛機噪聲特性的任何改裝或非標準設備;
(3) 最大審定起飛重量;
(4) 每次飛越測量點時的空速,以千米/小時表示。
(5) 每次飛越時,用每分鐘轉數和其它有關參數表示的發動機性能:
(6) 用已校準的航空器高度表、經過批準的照相技術或經過批準的追蹤設備測得的以
米表示的飛機高度;
(g) 必須以經過批準的能保證和本附件的試驗程序及條件相符合的足夠數量的采樣
速率,記錄飛機的速度、位置和發動機的性能參數。
第F36.111 條 飛行程序
(a)證明符合本附件噪聲級要求的試驗,必須包含至少六次在測量位置上方的平飛,
這些平飛當經過測量點上空時均應在300 米
30
10
−
+
米(985 英尺
100
30
−
+
英尺)的高度,偏離
測量點上空在±10°的范圍以內。
(b)每次飛越試驗必須在下述條件下進行:
(l)功率必須不小于飛機飛行手冊規定的、或經批準的手冊資料、經批準的標牌或經
批準的儀器標記的任意組合中所規定的正常使用范圍內的最高功率。
(2)必須以各螺旋槳轉速相同、飛機處于巡航形態的穩定速度下飛行,但若在本段規
定的功率狀態下,飛機速度超過了平飛時允許的最大速度,則可以作加速飛行。
C 部分 數據修正
第F36.201 條 數據的修正
(a)當溫度超過20°±5℃(68±9℉)的范圍或相對濕度低于40%時,必須將得到的
噪聲數據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方法修正到25℃(77℉)和70%相對濕度。
(b)必須使用本節(c)中規定的性能修正。修正量必須按本附件規定的方法來確定,并
按代數和加到測得的值上。此修正量限于5dB(A)以內。
(c)性能修正必須按以下公式計算:
△dB=49.6-201og10{(3500-D15)
Vy
R/ c +15}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第 47 頁 共 75 頁
D15—在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下起飛到15 米(50 英尺)的距離(單位:米)
R/C—審定的最佳爬升率(單位:米/秒)
Vy—最佳爬升率時的速度,它的單位與爬升率相同。
(d)當起飛到15 米(50 英尺)高度時的距離未列為經批準的性能資料時,則單發飛
機必須使用610 米(2000 英尺),多發飛機必須使用825 米(2700 英尺)。
第F36.203 條 結果的有效性
(a)由試驗結果必須得出平均的dB(A)及其90%的置信度。這里的噪聲級就是對所有
飛越測量點的有效試驗飛行所作的經過修正的聲學測量值的算術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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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