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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適用限制。
[ (c)備用]
(d) 初級類直升機:
(1)除本條(d)(2)的規定外,申請初級類型號設計批準書并且以前未按本規定附件H 審
定過的,必須表明對本規定附件H 的符合性。
(2)對于一般類和運輸類直升機,在下述情況下,不必再表明對本規定的符合性:
(i)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頒發的一般類或運輸類型號合格證,
(ii)有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頒發的標準適航證,
(iii)沒有型號設計的聲學更改,
(iv)以前未曾按本規定附件H 審定過,并且
(v)申請轉為初級類直升機。
[I~N 章 備 用]
O 章 使用限制和資料
第36.1501 條 程序、噪聲級和其他資料
(a)為獲得按本規定審定的噪聲級所用的所有程序、重量、形態和構形以及其他資料
或數據,包括對飛行、試驗和分析所用的等效程序,必須予以制定并經過批準。型號合
格審定期間達到的噪聲級必須包括在批準的飛機(旋翼機)飛行手冊內。
(b) 為了更改或擴展現有飛行數據庫而批準補充的試驗數據(例如,在聲學更改的合
格審定中所用的來自發動機靜態試驗的聲學數據)時,供獲得該補充數據所采用的試驗
程序、形態和構形以及其他資料和程序也必須予以制定并經過批準。
第36.1581 條 手冊、標記和標牌
(a)飛機飛行手冊或旋翼機飛行手冊已經得到批準的,飛機飛行手冊或旋翼機飛行手
冊中的經批準的部分,除本規定第36.1583 條規定外,必須包括下列資料。若飛機飛行手
冊或旋翼機飛行手冊未獲批準的,則必須在得到批準的其他手冊資料、標記和標牌的任
何組合中提供這些程序和資料。
(1)對運輸類大型飛機和渦輪噴氣式飛機,由本規定附件C 定義和要求的相應于最大
起飛重量、最大著陸重量和形態的起飛、邊線和進場,其各自的噪聲級的數據必須是一
個值。
(2)對螺旋槳小飛機,由本規定附件F 定義和要求的相應于最大起飛重量和形態的飛
越,其噪聲級的數據必須是一個值。
(b)若補充使用的噪聲級資料包括在飛機飛行手冊中的批準部分,則其必須作為經審
定的噪聲級的附加資料單列開來,并且與第36.1581 條(a)所要求的資料明確地區分開來。
(c)在列出的噪聲級附近必須寫上下述說明:
“本飛機的噪聲級對于處在、進入或離開任何機場的運行是否是可接受的,尚須中國
民用航空總局予以確定。”。
(d)對于運輸類大型飛機和渦輪噴氣式飛機,如果它們為滿足本規定的起飛或著陸噪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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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要求所采用的重量分別小于按適用的適航要求而確定的最大重量,則在飛機飛行手冊
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必須將這些較小的重量作為使用限制。即,最大起飛重量不得超過起
飛噪聲所要求的最臨界的起飛重量。
(e) 對于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如果它們為滿足本規定附件F 的飛越噪
聲要求而采用的重量小于最大重量且其差值達到該噪聲試驗所需燃料的重量時,或為滿
足本規定附件G 的起飛噪聲要求而采用的重量小于最大起飛重量時,則在批準的飛機飛
行手冊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在批準的手冊資料中、或在批準的標牌上,必須將這一較小
的重量作為使用限制。
(f)對于初級類、一般類和運輸類直升機,若為滿足本規定的起飛、飛越和著陸噪聲
要求所采用的重量低于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一般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CCAR-27)第
27.25 條(a)或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標準》(CCAR-29)第29.25 條(a)
所確定的合格審定最大起飛重量,則在批準的旋翼機飛行手冊的使用限制部分中、在批
準的手冊資料中、或在批準的標牌上,必須將較小的重量作為使作用限制。
(g)除本條第(d)、(e)和(f)款所述之外,本規定沒有其他的使用限制要求。
第36.1583 條 不必符合噪聲限制的航空作業飛行,包括農業和滅火用飛機的飛機
(a)本條適用于航空作業飛行,包括農業飛行或用于噴撒滅火材料的螺旋槳小飛機的
飛行。
(b)本節涉及的飛機必須按照第36.1581 條規定的方式提供如下的使用限制說明:
噪聲限制:本機未曾證實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
聲規定》(CCAR-36)的噪聲限制,不必按照該規定中規定的噪聲標準來運行。
第36 部附件
附件A B 章對運輸類和渦輪噴氣式飛機的噪聲測量要求
第A36.1 條 噪聲合格審定試驗及測量條件
第A36.3 條 地面接收到的飛機噪聲測量
第A36.5 條 測得數據的報送和修正
第A36.7 條 符號和單位
第A36.9 條 大氣的聲衰減
第A36.11 條 詳細的修正程序
第A36.1 條 噪聲合格審定試驗及測量條件
(a)概述 本節規定了運輸類和渦輪噴氣式飛機噪聲合格審定試驗的條件以及必須使
用的測量程序。
(b)試驗場的要求
(1)為了表明符合運輸類和渦輪噴氣式飛機噪聲合格審定所確定的聲級,必須進行一
系列的起飛和進場試驗(或它們的穩定飛行航跡的各綜合段的試驗),并按本規定附件C
第C36.3 條所規定的各測量點,設置噪聲測量站進行測量。每個記錄段必須包括記錄信
號處在PNLTM 的10 分貝降范圍期間的測量情況。
(2)每次試驗起飛時,應當在跑道兩側的邊線噪聲測量站和起飛噪聲測量站同時進行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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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但是,如果因試驗場條件的限制而不能同時測量起飛噪聲和邊線噪聲,且其余各
項邊線噪聲測量要求又都全部滿足,可以根據模擬航跡技術單獨測量邊線噪聲。如果基
準航跡在達到可能的最大邊線噪聲之前,就有功率減小,必須由模擬航跡技術達到的最
大值,即較低的邊線噪聲級,作為合格審定的邊線噪聲值。
(3)如果噪聲測量站的地面高度與跑道最近點的高度相差6 米(20 英尺)以上,必須
按本附件第A36.5 條(d)款的規定進行修正。
(4)每個噪聲測量站四周必須是比較平坦的地帶,沒有茂密或高大的草、灌木或樹木
之類可能產生的過于良好的吸聲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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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