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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飛機和螺旋槳小飛機等特定飛機作出噪聲豁免,但這種情況不適用于我國的實際情況。
國產Y7、Y8 型系列飛機的申請頒證期間屬于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 第3 章標準的飛
機,對應FAR36 的規定,應當滿足第三階段噪聲標準。目前在不掌握這些飛機的噪聲水
平的情況下,無法給出合適的規定,在將來掌握情況的條件下再做出具體規定。
(二)關于本規定第36.7 條 聲學更改: 運輸類大型飛機和渦輪噴氣式飛機
本條(a)的適用范圍較FAR36.7 增加了對認可的規定,即在本規定中由FAR 的“批準”
改為 “批準或認可”,對其他各類機型涉及此類問題均按此辦理。
(三) 關于第36.501 條 噪聲限制
本規定附件F 和附件G 對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飛機適航標
準》(CCAR-23)所規范的飛機規定了不同的噪聲測量方法,其有效性按噪聲合格審定時
間劃分,而FAR36 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 規定了不同的時間界限,根據我國實際情
況,本規定采用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 規定的時間,即1988 年11 月17 日。
(四) 關于第36.1583 條不必符合噪聲限制的農業和滅火用飛機
本條按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 的規定,對農業和滅火用途的飛機免除噪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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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