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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采樣的次數必須足夠多,以建立統計上不超過±1.5dB(A)的90%置信度。除非得
到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批準,在取平均時不可略去任何試驗結果。
D 部分 噪聲限制
第F36.301 條 航空器的噪聲限制
(a)必須用本附件B 部分和C 部分中的規定所測得和修正的噪聲數據來證明和本節相
符合。
(b)重量等于或低于600 公斤(1320 磅),噪聲級不得超過68 分貝(A)。若重量大于
600 公斤(1320 磅),小于或等于1500 公斤(3300 磅),噪聲限度以1 分貝/75 公斤(1
分貝/165 磅)的比率線性增加,直到1500 公斤(3300 磅)重量時為80 分貝(A);大于這
個重量以后噪聲限度保持為80 分貝(A)的恒定值。
第36 部附件G
對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
在1988 年11 月17 日或其后合格
審定試驗的起飛噪聲要求
A 部分 總 則
第G36.1 條 范圍
B 部分 噪聲測量
第G36.101 條 一般試驗條件
第G36.103 條 聲學測量系統
第G36.105 條 傳感、記錄及重放設備
第G36.107 條 噪聲測量程序
第G36.109 條 數據記錄,報送和批準
第G36.111 條 飛行程序
C 部分 數據修正
第G36.201 條 試驗結果的修正
第G36.203 條 結果的有效性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第 48 頁 共 75 頁
D 部分 噪聲限制
第G36.301 條 航空器的噪聲限制
A 部分 總 則
第G36.1 條 范圍
本附件對在第36.1 條和第36.501 條(c)規定的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規定
噪聲級限度和測量噪聲以及將這些數據修正到標準狀態的程序。
B 部分 噪聲測量
第G36.101 條 一般試驗條件
(a)試驗區必須是較平坦的地形,沒有那些吸聲特性過大的茂密、高大的雜草或灌木、
樹林。在測量點位置上方,軸線垂直于地面,半錐角為75°的錐形空域內,不得有嚴重
影響飛機聲場的障礙物。
(b)試驗必須在下列條件下進行:
(1)沒有降雨
(2)環境大氣溫度在2℃和35℃之間(36℉和95℉);
(3)相對濕度在20%和95%之間(含);
(4)風速不可超過19 千米/小時(10 節)和側風不可超過9 千米/小時(5 節),用30
秒內平均數;
(5)在要求的測量點記錄時,沒有使飛機噪聲級引起明顯改變的溫度逆增或異常的風
的條件。
(6)氣象測量必須在地面以上1.2 米(4 英尺)和10 米(33 英尺)之間進行。若測量
站在機場氣象測量站1.83 千米(1 海里)以內,可以用來自該氣象站的數據。
(c)飛行試驗程序,測量設備和噪聲測量程序必須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d)噪聲評定用的聲壓級數據,必須使用符合本附件第G36.103 條的聲學設備來測得。
第G36.103 條 聲學測量系統
聲學測量系統必須由具有下述特性的經過批準的設備組成:
(a)傳聲器系統,其頻率響應應符合本附件第G36.105 條所規定的測量、分析系統的
精度。
(b)三角架或相似的傳聲支架,對于所測音的干擾應最小。
(c)錄放設備的特性、頻率響應和動態范圍應符合本附件第G36.105 條所規定的響應
和精度要求。
(d)采用正弦波的聲學校準器或聲壓級已知的寬帶噪聲聲學校準器。如果采用寬帶噪
聲,對于非過載信號級,必須用其平均值和最大的均方根(rms)值來表示。
第G36.105 條 感測、記錄和重放設備
(a)必須記錄由飛機引起的噪聲。經批準的磁帶錄音機、圖示聲級記錄儀或聲級計是可
接受的。
(b)系統的特性必須符合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出版物第651 號“聲級計”和出版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第 49 頁 共 75 頁
物第561 號“對飛機噪聲合格審定電一聲測量設備”的要求,該兩文件已按本規定第36.6
條引用。聲級計必須符合IEC 第651 號文規定I 型聲級計要求。
(c)在45~11200 赫頻率范圍內,整個系統對可覺察的等幅平面前進正弦波的響應,
必須在IEC 出版物第651 號規定的容差范圍之內。
(d)如果因為設備動態范圍的限制而有需要,記錄通道必須增加高頻預矯及重放時的
逆向去矯。預矯必須這樣來進行:使800~11200 赫之間的噪聲信號的瞬間記錄的聲壓級
變化,在最大與最小三分之一倍頻程帶之間不超過20dB。
(e)噪聲輸出信號必須按IEC 出版物第651 號文在標有“慢”動態特性的“A”濾波
器上來判讀。可以用圖示聲級記錄儀、聲級計或等效數字記錄儀來記錄。
(f)設備必須用自由聲場校準設備進行聲學校準。當局方要求分析磁帶記錄時則分析
設備必須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方法進行電子學校準。如果適用,必須按本規定附
件A 第A36.3 條(e)的要求進行校準。
(g)當風速超過9 千米/小時(5 節),必須在測量航空器噪聲的全部過程中給傳聲器加
上風罩。
第G36.107 條 噪聲測量程序
(a)傳聲器必須是直徑為12.7 毫米的壓力型,帶有保護網格,安裝于倒置的位置,使
其傳聲器薄膜位于一個金屬圓盤的上方7 毫米,并于圓盤平行。這個涂了白漆的金屬圓
盤的直徑必須是40 厘米,并且至少厚2.5 毫米,水平地并且與地面齊平地埋放在地上,
圓盤的下方不得有空隙。傳聲器的位置必須在與試驗飛機飛行路線垂直的圓盤半徑上,
距圓盤中心3/4 半徑處。
(b)為了檢查系統的靈敏度和給聲級數據分析提供聲學基準級的目的,必須在每次試
驗前和試驗后,立即在現場用聲學校準器對系統作有記錄的聲學校準。如果用的是磁帶
記錄儀或圖示聲級記錄儀,必須利用粉紅色噪聲或隨機假噪聲對電系統的頻響在試驗期
間所用滿刻度讀數一級的10dB 之內進行確定。
(c)必須將系統的增益調到航空器噪聲測量要用的級別對環境噪聲包括聲學背景噪聲
和測量系統的電噪聲在試驗現場進行記錄和測定。假如航空器聲壓級未超過背景聲壓級
至少10dB(A)必須用更靠近開始起飛滑跑點的起飛測量點,并且用批準的方法把結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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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