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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站接受到的飛越測量期間基準空速調整的影響,VR 是本附件第J36.3 條(c)規定的基準
空速,VRA 是本附件第J36.105 條(c)規定的調整基準空速。
(d)除本附件第J36.105 條(c)規定的基準空速調整要計入噪聲源的變化外,在飛越期
間不必對噪聲源做修正。
(e)不必對基準地速和實際地速的差別做修正。
(f)不必對偏離基準條件的大氣衰減做修正。
(g) 按本附件第J36.105 條規定對SEL 的調整試驗和基準飛行程序的差別必須小于
2.0dB(A),除非更大的調整值得到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批準。
(h)所有使用的數據和按本條進行的計算必須形成文件,并按本附件第J36.111 條規定
的報告要求提供。
D 部分 根據第36.805 條的噪聲限制
第J36.301 條 噪聲的測量、評定和計算
必須根據本附件的B 部分和C 部分進行噪聲級的測量,評定和計算,以表明符合本
附件的本規定分。
[第J36.303 條 備用]
第J36.305 條 噪聲限制
為滿足本附件,計算得的直升機在本附件第J36.101 條規定的測量點上噪聲級必須不
超過如下值(不同重量間的數值用內推法):
(a)對初級類、一般類、運輸類、和具有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不超過2730 公斤(6000
磅)并按本附件進行噪聲試驗的直升機,在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下,第二階段噪聲限制相
對于800 公斤(1764 磅)是82 分貝(SEL),每增加一倍重量增加3.01 分貝。該限制可以
由下述方程表示:
LAE(limit)=82+3.01[log10(MTOW/800)/log10(2)]dB;
按本附件審定要求,MTOW 是最大起飛重量,以公斤為單位。
(b)本附件要求的程序應按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出版物第804 號標題為“積分平均式
聲級計”(1985 年第一版)進行。
關于《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的說明
航空器噪聲是機場及其周邊地區噪聲的主要聲源,控制航空器噪聲是控制機場噪聲
的源頭和主要手段之一。在人們對環境保護要求日益迫切的情況下,國際民航組織和各
國政府越來越重視對航空器噪聲的控制。國際民航組織制定了航空器噪聲審定的建議標
準-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第Ⅰ卷)《環境保護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把航空器按噪聲
水平分成第一、二、三章標準的飛機(即本規定中的第一、二、三階段飛機)。目前,一
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對第二章標準的飛機實施退出機制,并且對不符合第三章標準的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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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飛入這些地區加以運行限制。為了使我國民用航空器的設計制造滿足國際通行的噪
聲標準,促進我國民族航空工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與國際間的交往,并且避免發
達國家和地區淘汰的不符合三階段標準的飛機流入我國而受到運行限制,造成更大的經
濟損失和環境壓力,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制定并發布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航空器型號
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CCAR-36)(以下簡稱CCAR-36)。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充分研究了國際民
航公約附件16(第Ⅰ卷)、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第36 部(FAR36)和歐洲聯合適航標準第36
部,全面調查了國內航空器運行的噪聲狀態,對在我國實行該規章進行了可行性分析,
經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制定該規章。現將規章制定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制定依據和背景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負責對全國
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航空器噪聲源自航空器的設計和制造。治理航空器飛
行造成的噪聲污染必須規范航空器的設計制造,這屬于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的內
容。航空器飛行必然產生噪聲,但其噪聲水平應當有一個科學的限度。該限度應當定位
于對噪聲的可接受程度與當代航空器設計制造能夠達到的水平之間。對此國外已有相當
充分的研究。借鑒其他航空發達國家與國際民航組織的研究結果是科學可行并能夠與國
際規定接軌的方式。本規定的噪聲標準應當看作是航空器是否能夠進行合法飛行活動的
噪聲限制準則。
二、參考文件
本規定的主要參考文件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第Ⅰ卷)《環境保護國際標準
和建議措施》和美國聯邦航空等條例第36 部《噪聲標準:航空器適航和型號合格審定》
(至修正案36-2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 對所有締約國給出的建議標準,是我們編
制本規定的重要參考文件。考慮到美國噪聲標準與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基本一致,包含
了對現有機型的具體處理經驗,提供了現有機型噪聲狀態的數據庫,實用性較強,因此,
本規定借鑒《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第36 部》的主要內容和格式。
三、關于超音速飛機
現在世界上實際投入運行的商業超音速飛機只有協和式飛機,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
件16 和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第36 部也只對協和式飛機噪聲測試程序做了規定,沒有規定
通用的超音速飛機噪聲標準,而且協和式飛機也已不再生產和銷售,所以本規定中有關
超音速飛機噪聲標準的內容暫時空缺,需要時再予以補充。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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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量單位
本規定中的計量單位采用國際單位制。考慮到國外航空器噪聲測量基本采用英制單
位,所以將英制單位保留在括號中供參考。
五、某些條款的說明
(一) 關于第36.1 條 適用范圍和定義
1.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航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對各類
機型的型號證件和適航證件規定了合格審定的環境要求。但該環境要求屬于原則規定,
本規定對環境要求中的噪聲要求做出了具體規定。
2.我國部分已取得適航批準的國產航空器未進行噪聲驗證,且在短時間內也無法確
定其噪聲符合性。為處理以上問題,本規定第36.1 條(a)(1)、(2)和(4)規定“除民航總
局另有規定外”的內容,為今后處理以上問題留有另作規定的余地。
3.美國FAR36.1(d)和(e)分別對美國運輸類大型飛機、渦輪噴氣式飛機、螺旋槳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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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