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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相對濕度為20%~95%(含)。
(4)在地面之上10 米高處測得的風速為不超過19 千米/小時(10 節)并且側風分量為
不超過9 千米/小時(5 節)。測量風速必須是使用在10 分貝降的時間內連續的30 秒平均
的方法。
(5)不應有無規則的風條件(包括紊流)。即在每個噪聲測量站測量時能明顯影響直升
機噪聲級的風條件。
(6)風速、溫度和相對濕度根據本附件的測量必須是在噪聲測量站周圍地面之上10
米高的位置上測量,大氣條件的測量位置必須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可為能代表飛機噪
聲測量所在區域地面附近的氣象條件。在某些情況下,固定的氣象站(諸如在機場和其它
設施存在的)能滿足這樣的要求。
(7)溫度和相對濕度的測量必須在每次噪聲試驗測量的25 分鐘內測得。大氣數據必須
用內插法,對應每次噪聲測量的各個真實時間。
(d)航空器試驗程序
(1)航空器試驗程序和噪聲測量,必須以能產生本規定附件B 中所規定的、單位為
EPNdB 的、稱作有效感覺噪聲級的噪聲評定量度的方法來進行和處理。
(2)必須使用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且與正常的飛行儀表無關的方法確定飛機的
高度和相對于基準飛行地面軌跡中心線(穿過噪聲測量點)的橫向位置,例如,雷達跟蹤,
經緯儀三角定位,激光尋跡或照相比例定位技術。
(3)飛機沿航跡的位置必須以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采樣率用同步信號與在噪聲
測量站上測到的噪聲對應起來。在較PNLTM 下降10 分貝以內的整個時間內必須記錄飛
機相對于跑道的位置。測量和采樣設備必須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批準。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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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H36.103 條 起飛試驗條件
(a)除本附件的第H36.101 條和第H36.205 條(b)中適用的要求以外,本節的內容適用
于所有根據本附件表明符合36 部所進行的起飛噪聲試驗。
(b)一組試驗必須由至少六次如下的飛越地面軌跡噪聲測量站(在三個測量站上同時
測量)的飛行組成:
(1)在每次試驗飛行水平階段,必須使飛機在起飛后達到空速為Vy±9 千米/小時(5
節)或批準的最小爬升速度±9 千米/小時(5 節)取兩者中較大的值,并在試驗飛行的
其余階段保持這一速度。
(2)每次試驗飛行的水平階段必須是在距飛行地面軌跡噪聲測量站地面之上20 米(65
英尺)的高度上進行。
(3)在達到距噪聲測量站500 米(1640 英尺)的點時,直升機必須穩定在:
(i)為確立在海平面25℃的環境條件下的起飛距離所應用的扭矩(對于按適航條例需
要確定起飛性能的直升機);或
(ii)對所有其它直升機,是對應于在海平面高度溫度為25℃時所能得到最小安裝功率
的扭矩。
(4)在起飛基準程序過程中直升機必須穩定在:
(i)為確立在海平面25℃的環境下的起飛距離所使用的速度±9 千米/小時(5 節)(對
于按適航條例需要確定起飛性能的直升機);或
(ii)對所有其他直升機,是在海平面環境溫度25℃時的最佳爬升速度Vy±9 千米/小
時(5 節),或批準的起飛后最小爬升速度,取其中的較大的。
(5)在較PNLTM 下降10 分貝以內的整個時間內,直升機的旋翼速度必須穩定在正常
運行的RPM(±1%)上。
(6)直升機必須在飛行地面軌跡噪聲測量站正上方±10°的范圍內通過。
第H36.105 條 飛越試驗條件
(a)除第H36.101 條和第H36.205 條(c)中適用的要求以外,本節的內容適用于所有根
據本附件表明符合36 部而進行的飛越噪聲試驗。
(b)一組試驗必須由至少六次飛越飛行地面軌跡噪聲站(每個方向三次)(三個噪聲測量
站上同時測量)的如下飛行組成:
(1)水平飛行;
(2)距地面軌跡噪聲測量站150±9 米(492 英尺±30 英尺)的高度,并且
(3)在測量站正上方±5°的范圍內。
(c)飛越噪聲試驗必須如下進行:
(1)在飛越中進行測量的整個部分必須保持速度為0.9VH 或0.45VH+120 千米/小時
(0.45VH+65 節),取其中較小的;
(2)旋翼轉速穩定在正常的旋翼運行RPM(±1%);并且
(3)當所測直升機的噪聲級在PNLTM下降10 分貝以內的時間內,功率必須是穩定的。
(d)空速偏離基準空速不得超過±9 千米/小時(5 節)。
第H36.107 條 進場試驗條件
(a)除了本附件的第H36.101 條和第H36.205 條(d)的要求以外,本節內容適用于所有
根據本附件表明符合36 部而進行的進場試驗。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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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組試驗必須由至少六次飛過飛行地面軌跡噪聲測量站(三個噪聲測量站上同時
測量)的如下飛行組成:
(1)在6°±0.5°的進場斜率上;
(2)距飛行地面軌跡噪聲測量站地面120±9 米(394±30 英尺)的高度;
(3)在測量站正上方±10°的范圍內;
(4)以穩定的等于審定合格的最佳爬升率速度Vy 或經批準的最低進場速度進行,取
其中較大的,在進場和越過飛行航跡基準點直到正常接地的時間內功率保持不變;并且
(5)旋翼轉速穩定在最大正常旋翼運轉轉速RPM(±1%)
(c)空速偏離基準空速不得超過±9 千米/小時(±5 節)
第H36.109 條 在地面接收到的直升機噪聲的測量
(a)總則
(1)在本節中規定的測量給出了在規定的噪聲測量站確定在試驗過程中航空器產生的
三分之一倍頻帶噪聲所需要的作為時間函數的數據。
(2)為進行航空器的噪聲合格審定,聲壓級數據必須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聲學
設備和測量方法來獲得。
(3)在本節的(b)、(c)和(d)中規定了要求的設備規范。(e)和(f)規定了每組合格審定試驗
要求的校準和測量程序。
(b)測量系統 聲學測量系統必須由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與下列等效的設備組
成:
(1)傳聲器系統及其頻響特性和指向性與本節(c)中規定的測量和分析系統的精度相
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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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