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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校準
(1)如果直升機的聲學信號是用磁帶記錄的用于以后分析,則測量系統和記錄系統組
件必須按本規定附件H 的第H36.109 條(e)的規定校準。
(2) 如果直升機的聲學信號是直接用積分式聲級計測量的,則:
(i) 在飛越試驗期間,測量系統的全部靈敏性均應在系列的飛越試驗前、后及中間(不
超過一小時)用產生在已知頻段已知聲壓級的正弦波噪聲的聲學校準器檢查。
(ii)在每天的試驗中,校準值的變化不超過0.5dB,則系統的設備性能將被認為是滿
意的。飛越試驗收集到的SEL 數據將調整計入校準值的任何變化。
(iii)每一件校準設備包括聲學校準器、基準傳聲器及電壓插入裝置的性能校準分析必
須在直升機飛越試驗開始前的六個月內完成。每一校準應可追蹤到國家標準與技術協會。
(f)噪聲測量程序 (1)傳聲器必須是壓感電容類型的,設計成幾乎一致的入射角響應。
傳聲器應安裝在其感應元件的中心高于當地地表面1.2 米(4 英尺)并且面向入射線,使
得感應元件,即膜片,基本上處于由直升機的名義飛行航跡和噪聲測量站所確定的平面
內。
(2)如果使用磁帶記錄器,在試驗期間,用粉紅或偽隨機噪聲檢查,電系統的頻率響
應必須確定對全部讀數范圍內在10dB 以內。
(3)環境噪聲,包括聲學背景噪聲和測量系統電噪聲應在試驗地確定,并且系統增益
應設定在直升機噪聲測量所用的聲級別。如果直升機聲級不超過背景噪聲的15dB(A),
飛越可以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較低的高度,試驗結果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
方法調整到基準測量點。
(4)如果用積分式聲級計測量直升機的噪聲,儀器操作人員應監視整個飛越過程的持
續A 計權(慢態響應)噪聲級,以保證SEL 的積分過程包括最大A 計權聲級(LAMAX)和10dB
降點之間飛越時間歷程的所有噪聲信號。儀器操作人員應記錄SEL 積分段的開始和結束
時的實際的聲壓級dB(A),并將這些聲級與(LAMAX)的值和得到噪聲數據的積分時間(以秒
計)按本附件的第J36.111 條(b)的要求作為報告的一部分遞交。
第J36.111 條 報告要求
(a)總則 代表著物理測量結果的數據或對測得的數據的修正,包括對測量結果所作
的設備響應偏差的修正必須以永久的方式記錄下來,并附在記錄上。每項修正須提交中
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b)數據報送 完成試驗后必須把包括下列數據的試驗報告提交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1)用與本附件的第J36.109 條中規定的標準相符合的設備所測得的和修正后的聲壓
級。
(2)用于所有聲測量和分析的設備的型號以及航空器性能、飛行航跡和氣象數據。
(3)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測得的、為驗證符合本附件而需要的大氣環境數據。
(4)當地地形條件,地面覆蓋物,以及那些能影響聲記錄的事件。
(5)直升機的下列信息:
(i)直升機、發動機和旋翼的型號、型別和系列號(如果有的話)。
(ii)直升機的總尺寸和發動機及旋翼的位置、旋翼的槳葉數、反扭矩系統的型號、發
動機和旋翼的基準運行條件。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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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可能影響直升機噪聲特性的非標準設備的任何更改。
(iv)按本附件要求審定的最大起飛重量。
(v)航空器的形態,包括起落架的位置。
(vi)VH 和VNE 空速(取小者)及修正過的基準空速。
(vii)每一試驗飛行的航空器的總重。
(viii) 每一試驗飛行的指示空速和真空速
(ix)每一試驗飛行的地速,如果測量。
(x) 由航空器儀表和制造商的數據所確定的直升機發動機的性能
(xi)直升機的飛行航跡(相對于地面的高度),以評估時的噪聲測量站為基準(以米計),
此航跡必須是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與正常飛行儀表無關的方法確定的,如雷達跟
蹤,經緯儀三角定位,激光定位,照相比例定位等技術。
(6)直升機位置和性能數據要求按照第J36.205 條的規定修正,必須按中國民用航空
總局批準的采樣率記錄本規定第J36.105 條規定的演示符合性的性能和位置限制。
[第J36.113 條 備用]
C 部分 根據第36.803 條的噪聲評定和計算
第J36.201 條 以SEL 分貝為單位的噪聲評定
(a)必須使用本附件第J36.109 條(b)規定的單位為dB(A)聲暴露級(SEL)進行噪聲評定
測量。每次飛越的SEL 值可以直接用積分式聲級計確定。積分式聲級計的規范和這些儀
器的使用管理要求見本附件第J36.109 條。
第J36.203 條 噪聲級的計算
(a)為驗證符合本附件第J36.305 條的噪聲級限制, 每次有效飛越的SEL 噪聲級,按
本附件第J36.205 條修正到基準條件后,必須對該系列飛越算術平均得到一個SELdB(A)
平均值。除非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規定或批準,不得在平均過程中取消某一飛越飛行。
(b)直升機飛越審定測量可接受的最小采樣數是6 次。最小采樣數必須足夠大以便在
不超過1.5dB(A)的范圍內建立統計上的90%置信度。
(c)所有使用的數據和按本條要求進行的計算,包括90%置信度的計算必須成文并按
本附件第J36.111 條的報告要求進行提供。
第J36.205 條 詳細的數據修正程序
(a)如果按本附件B 測量的合格審定試驗條件不符合在本附件第J36.3 條規定的基準
條件,則必須按本條(b)(c)規定的方法對測得的噪聲數據進行適當的調整。至少,高度偏
離基準條件和基準空速與調整的基準空速之間的差別必須做適當調整。
(b)對偏離基準高度調整可近似表示為:
△J1=12.5log10(HT/150)dB
式中△J1 是以分貝為單位的量值,必須以代數值加到測得的SEL 噪聲值上以修正偏離基
準飛行航跡,HT 是直升機直接飛過噪聲測量點的試驗高度,以米為單位,常數12.5 為
計及球狀傳播的效應和偏離基準高度的持續時間的影響。
(c)基準空速和基準調整空速之間的差別的調整由下式計算得到: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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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10log10(VRA/VR)dB
式中△J3 是以分貝為單位的量值,必須以代數值加到測量的SEL 噪聲級以修正在噪聲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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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