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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僅限于設計特性所要求的不可能符合基準試驗條件的范圍。
[第J36.103 條 備用]
第J36.105 條 飛越試驗條件
(a)本節規定飛行試驗條件和按本附件進行飛越噪聲試驗所允許的隨機偏差。
(b)一組試驗必須由至少六次相對方向等數量飛越飛行地面噪聲站的飛行組成:
(1)水平飛行和巡航飛行;
(2)距噪聲測量站上方150±15 米(492 英尺±50 英尺)的高度,并且
(3)在測量站正上方±10°的范圍內。
(c)飛越噪聲試驗必須如下進行:
(1) 以本附件第J36.3 條(c)規定的基準空速飛行,在該速度做必要調整以產生與相關
的基準試驗條件相同的向前的翼葉葉尖馬赫數。
(i) 向前的翼葉葉尖馬赫數(MAT)定義為翼葉葉尖旋轉速度(VR)與直升機真空速(VT)
的算術和除以25℃(77℉)時的音速(c)(1135.6 英尺/秒或 346.13 米/秒),即MAT = (VR
+ VT)/c;并且
(ii)空速不應偏離調整過的基準空速的±5 千米/小時(±3 節),或經中國民用航空總
局批準的等效的偏離基準的向前的翼葉葉尖馬赫數。在整個飛越測量段應保持該調整過
的基準空速。
(2)旋翼速度穩定在最大正常操作功率轉速RPM (±1%)內;并且
(3)當所測直升機的噪聲級在最大A 聲級10 分貝(LAMAX)以內的時間內,功率必須是
穩定的。
(d)對本規定要求的合格審定,每一飛越試飛的重量必須在直升機的最大起飛重量+5
%至-10%以內。
(e)盡管有本條(b)(2)的規定,如果在試驗區域的環境噪聲按本附件第J36.109 條規定
的要求與在本附件第J36.109 條規定的噪聲測量站測得的直升機的最大A 聲級噪聲在15
分貝以內,則可以使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較低高度飛越,并且用中國民用航空總
局批準的方法將結果調整到基準測量點。
[第J36.107 條 備用]
第J36.109 條 在地面接收到的直升機噪聲的測量
(a)總則
(1)按本附件規定的為噪聲合格審定目的的直升機噪聲測量必須得自中國民用航空總
局批準的聲學設備和測量方法。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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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節(b)明確和規定了本附件要求的噪聲評定測量規范。在本節的 (c)和(d)中規定
了要求的聲學設備規范。(e)和(f)規定了本附件所要求的校準和測量程序。
(b)噪聲單位定義 (1)聲暴露級的值(SEL,或記為LAE)被定義為在給定的時間或事件
的“A”計權聲壓(PA)的平方的時間積分,以分貝為聲單位,它以20 微帕的標準基準
聲壓的平方以一秒的基準時間為基準。
(2)該單位由下式定義:
LAE=10log
( )
dt
t t
t
AP
P
T
2 2
0 1 0
1 ∫ ⎟
⎟
⎠
⎞
⎜ ⎜
⎝
⎛
dB
式中T0 為一秒的基準積分時間,(t2-t1)為積分時間間隔。
(3)本條(b)(2)的積分方程可寫為如下:
LAE=10log ( )L dt t
t
t A
T ∫
2
1
0.1
0
10 1 dB
式中LA(t)是時間變量的A 計權聲壓級。
(4)在使用時,積分時間(t2-t1)不應小于的時間間隔為,LA(t)最先達到其最大值(LAMAX)
的10 分貝以內并持續到低于其最大值的10 分貝。
(5)SEL 可由下式近似表示:
LAE=LAMAX+△A
式中△A 是時間容差,由下式給出:
△A=10log10(T)
其中T=(t2-t1)/2, LAMAX 定義以標準的基準聲壓(P0)的平方為基準的A 計權聲壓(慢態特
性)的最大值,以分貝為單位。
(c)測量系統 聲學測量系統必須由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與下列等效的設備組
成:
(1)傳聲器系統及其頻響特性和與本節(d)中規定的測量和分析系統的精度相兼容。
(2)三角架或類似的傳聲器安裝裝置對所測的聲能量的干擾應減至最小。
(3)記錄和重放設備,其頻響和動態范圍特性應與本節(d)中要求的響應與精度相一
致。
(4)校準器為使用已知聲壓級的正弦波的聲學校準器,如使用磁帶記錄系統,則為已
知聲壓級的粉紅噪聲聲學校準器。當使用粉紅噪聲(本節(e)(1)定義的)時,信號必須用均
方根值(rms)的方式描述。
(d)感測、記錄和重放設備
(1)測量直升機飛越噪聲可以直接用積分聲級計,或A 計權聲級時間歷程記在設為
“慢”態響應的圖形聲級記錄儀上,從它可確定SEL 值。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可
以用磁帶記錄機記錄噪聲信號為以后分析用。
(i)每次飛越試驗的SEL 值可以直接由積分式聲級計得到,聲級計滿足國際電工委員
會標準出版物第804 號,標題是“積分平均式聲級計”(已按本規定的第36.6 條引用),
對1 型儀器設為“慢”態響應。
(ii)直升機的聲學信號,與本條(e)規定的校準信號,本條(f)規定的背景噪聲信號一起
記錄到磁帶記錄儀上,以后按本條(d)(1)(i)規定的積分聲級計分析。磁帶記錄儀的記錄/
重放系統(包括音帶)必須滿足本規定H36.109 條(c)(3)的要求。磁帶記錄儀必須滿足IEC
出版物第561 號 “航空器合格審定用的電-聲測量儀表”,本規定第36.6 條引用。
(iii)整個系統的特性必須與IEC 出版物第651 號“聲級計”推薦相一致(已按本規定
第36.6 條引用),該文件給出了關于傳聲器、放大器、和指示儀表特性的規范。
(iv) 對于在45 赫至11500 赫A 計權曲線,整個系統的響應相對于敏感的等幅前進平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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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波應該在IEC 出版物第651 號“聲級計”1 型儀器的表IV 和表V 規定的誤差限制內,
該文件已按本規定第36.6 條引用。
(v)每一次直升機飛越噪聲測量傳聲器必須用風罩。必須將防風罩造成的衰減作為頻
率的函數按本條(e)要求的聲學校準對測得的數據進行修正,每一修正都必須提供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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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