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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每減半噪聲級降低3.01EPN 分貝,直至最大起飛重量小于或等于800 公斤(1764 磅)
時為90EPN 分貝。
(b)綜合評定 除了根據本規定第H36.11 條(b)的限制范圍以外,在下列情況下,根據
第H36.203 條確定的計算得的起飛,飛越或進場噪聲級中的一個或兩個可超過本節(a)所
規定的限制:
(1)超過量的和不大于4EPN 分貝;
(2)任何一個超過量不大于3EPN 分貝;
(3)各個超過量完全被其它所需的算得的噪聲級的減少量所抵消。
第36 部附件J
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不大于2730 公斤(6,000 磅)的直升機
根據H 章的直升機噪聲要求的替代噪聲審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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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部分 基準條件
第J36.1 條 總則
第J36.3 條 基準試驗條件
[第J36.5 條 備用]
B 部分 根據第36.801 的噪聲測量
第J36.101 條 噪聲合格審定試驗和測量條件
[第J36.103 條 備用]
第J36.105 條 飛越試驗條件
[第J36.107 條 備用]
第J36.109 條 在地面接收到的直升機噪聲的測量
第J36.111 條 報告要求
[第J36.113 條 備用]
C 部分 根據第36.803 的噪聲評定和計算
第J36.201 條 以SEL 分貝為單位的噪聲評定
第J36.203 條 噪聲級的計算
第J36.205 條 詳細的數據修正程序
D 部分 根據第36.805 的噪聲限制
第J36.301 條 噪聲的測量、評定和計算
[第J36.303 條 備用]
第J36.305 條 噪聲級
A 部分 基準條件
第J36.1 條 總則
本附件規定了第36.1 確定的和本規定H 章對最大審定起飛重量不大于2730 公斤
(6,000 磅)的初級類、一般類和運輸類直升機的替代的噪聲審定要求,包括:
(a)實施根據H 章的直升機替代的噪聲審定試驗所必須遵循的條件和在試驗過程中根
據第36.801 條測量直升機噪聲必須使用的替代的噪聲測量程序;
(b)根據第36.803 條將測得的數據修正到基準條件所必須使用的替代程序和計算以聲
暴露級(SEL)為噪聲評定量的替代程序;
(c)根據第36.805 條必須表明符合性的噪聲限制。
第J36.3 條 基準試驗條件
(a)大氣條件 必須修正到下列的噪聲合格審定基準大氣條件,即假定此條件存在于
地面到飛機的高度位置;
(1)海平面壓力76 厘米汞柱(2116P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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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環境溫度為25℃(77℉)
(3)相對濕度為70%
(4)無風
(b)基準試驗場地 基準試驗場地為平整的,且在A 計權時間歷程的10 分貝降各點
在內的航跡的視線上沒有障礙物。
(c)水平飛越基準剖面 飛越基準剖面為噪聲測量站地平面上方150 米(492 英尺)
的水平飛行。基準飛越剖面具有直線飛行航跡,直接飛過噪聲監測站上空。空速穩定在
0.9VH; 0.9VNE; 0.45VH+120 千米/小時(0.45VH+65 節); 或0.45VNE + 120 千米/小時
(0.45VNE+65 節)四個空速中的最小者。在整個10 分貝降的時間內旋翼穩定在最大正
常運行RPM 上。
(1)為噪聲合格審定 VH 被定義為在有關最大合格審定重量上,使用與海平面,25
℃環境條件下可獲得的最大連續功率相對應的最低規范發動機功率所得到的平飛狀態的
空速。這樣被定義的VH 值必須列在旋翼機飛行手冊上。
(2)VNE 是不可超越速度。
(d) 直升機的重量應為噪聲合格審定所要求的最大起飛重量。
[第J36.5 條 備用]
B 部分 根據第36.801 條的噪聲測量
第J36.101 條 噪聲合格審定試驗和測量條件
(a)總則 本節規定了實施噪聲合格審定試驗必須滿足的條件和在每個測量直升機噪
聲的試驗中必須使用的測量程序。
(b)試驗場地要求
(1)在每個噪聲測量站的周圍地面不應有過分的吸聲特性,諸如濃密的草,灌木或樹
木等所引起的。
(2)在飛越噪聲測量值處在較A 聲級最大下降10 分貝以內的期間,即直升機所處的
噪聲測量站 (地面上傳聲器正下方)上空的錐形空間內,不得有能明顯影響飛機噪聲場的
障礙物存在。此錐形空間被定義為與垂直于地面的軸成80°半錐角的空間。
(c)氣象限制 試驗必須在下列的大氣條件下進行:
(1)無雨或其它降水
(2)環境氣溫為2 ℃-35℃(36℉-95℉) (含),并且相對濕度為20%-95%(含)。
試驗區域內的相對濕度和環境氣溫條件應是在8 千赫的三分之一倍頻帶內的大氣吸聲不
大于10 分貝/100 米(30.5 分貝/1000 英尺),
(3)風速不超過19 千米/小時 (10 節)并且側風分量為不超過 9 千米/小時(5 節)。測量
風速必須是使用連續的不大于30 秒平均的方法。
(4)溫度、相對濕度、風速、風向測量必須是在噪聲監測站周圍地面之上1.2 米(4
英尺)至10 米(33 英尺)高之間的位置上測量。除非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否則溫
度和相對濕度的測量必須在噪聲測量站地面上方相同高度上進行。
(5)在噪聲測量站記錄噪聲時,沒有顯著影響直升機聲壓級的不規則的風(包括紊流)
或其它異常氣象條件。
(6)氣象儀器的位置必須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能代表直升機噪聲測量地區表面
附近的氣象條件。某些情況下,固定的氣象站(如在機場或其它設施內可以發現)可以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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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要求。
(d)直升機試驗程序
(1)直升機試驗程序和噪聲測量,必須能以本規定附件J36.109 條(b)中所規定的稱作
聲暴露級(SEL)的噪聲評定量度的方法來進行和處理。
(2)必須使用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且與正常的飛行儀表無關的方法,例如,雷
達跟蹤,經緯儀三角定位,激光尋跡或照相比例定位技術,確定飛機相對于噪聲測量點
的高度,且足夠進行本規定J36.205 條要求的修正。
(3)如果申請人所演示的直升機設計特性不能在本附件J36.3 條規定的基準試驗條件
下進行,則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本附件的基準試驗條件可以改變為標準試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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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