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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達到基準值時,只要數據覆蓋至少0.3 馬赫范圍,就允許對靈敏度曲線進行外推計算。
計算向前的翼葉葉尖馬赫數必須使用真空速、飛機上測得的外界大氣溫度和旋翼速度。
必須分別對三個合格審定傳聲器位置,即中線、左邊線和右邊線位置導出其向前的翼葉
葉尖馬赫數與PNLTM 之間的關系式。左邊線和右邊線是相對于每次飛行的方向而言的。
必須使用相應的PNLTM 關系式對每個傳聲器數據實施PNLTM 的修正。
(f)PNLT 修正 如果大氣條件中的溫度和相對濕度不滿足本附件所規定的基準條件
(25℃(77℉),70%),則必須根據本節(a)從測得的數據計算對EPNL 值的修正如下:
(1)起飛航跡 對圖H1 給出的起飛航跡,將在A 站觀察到的直升機在Lr 時的PNLTM
的頻譜分解成單個的SPLi 的值。
(i)步驟1 由下式計算出一組修正值:
SPLic=SPLi+(αi+αi0)AL+αi0(AL-ALr)+20log(AL/ALr)
此處:SPLi 和SPLic 分別是測得的和修正后的在第i 個三分之一倍頻程的聲壓級。第一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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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修正為考慮到大氣吸聲的變化的修正,αi 和αio 分別是試驗和基準大氣條件時第i 個
三分之一倍頻帶的吸聲系數,AL 是測得的聲傳播路徑。第二項為考慮到由于傳播路徑的
變化導致的大氣吸聲的修正。LrA 是經修正后的起飛聲傳播路徑。第三項為考慮到聲傳
播路徑的長度的變化的反平方律的修正。
(ii)步驟2 將修正后的SPLic 值轉換成為PNLT,由下式得出一修正項:
Δ1=PNLT-PNLTM
此修正項為以代數的形式加到由測得的數據計算得的EPNL 值上的修正值。
(2)進場航跡
(i)在本節(f)(1)中所述的對起飛航跡的修正程序也適用于進場航跡,只是此時與進場
聲傳播路徑相關的SPLic 值如下:
SPLic=SPLi+(αi-αic)AN+αiα(AN-ANr)+20log(AN/ANr)
此處AN、ANr 分別是測得的和基準的進場聲傳播路徑。
(ii)以后的程序與本節(f)(1)(ii)的一樣。
(3)邊線傳聲器在本節(f)(1)中對起飛航跡規定的程序也適用于傳播到邊線傳聲器的
噪聲,只是SPLic 的值僅與測得的邊線傳播路徑有關,即:
SPLic=SPLi+(αi-αi0)KX+αi0(KX-KXr)+20log(KX/KXr)
此處:K 是邊線測量站
對起飛: X=L Xr=Lr
對飛越: X=M Xr=Mr
對進場: X=N Xr=Nr
(4)水平飛越航跡 在本節的(f)(1)中為起飛航跡規定的程序也適用于水平飛越航跡,
只是SPLic 的值僅與飛越的聲傳播路徑有關,即:
SPLic=SPLi+(αi-αio)AN+αio(AN-ANr)+20log(AN/ANr)
(g)持續時間修正
(1)如果測量的起飛和進場航跡分別與根據第A36.5 條(d)(2)經修正的和基準的航跡不
同時,則有必要對由測量數據計算得的EPNL 值進行持續時間修正。此修正必須由下計
算出:
(i)起飛航跡 對圖H1 所示的起飛航跡,修正項的計算由下式得出:
Δ2=-10log(AT/ATr)+10log(V/Vr)
此修正量必須以代數的形式加到由測得數據計算得的EPNL 上。長度AT 和ATr 分別是由
測得的和經修正的起飛航跡到A 站的最小距離。負號表明,對特定的持續時間修正,如
果測量的航跡高度比經修正的航跡高度大,則由測量數據計算得的EPNL 值必須減小。
(ii)進場航跡對圖H3 所示的進場航跡,修正項需用如下等式計算:
Δ2=-10log(AS/ASr)+10log(V/Vr)
此處AS 是測得的進場航跡距A 站最小的距離。120 米(394 英尺)是A 站距基準航跡的
最小距離。
(iii)邊線傳聲器 對邊線航跡,修正項如下計算:
Δ2=-10log(KX/KXr)+10log(V/Vr)
K 是邊線測量站
對起飛: X=T Xr=Tr
對進場: X=S Xr=Sr
對飛越: X=G Xr=Gr
(iv)水平飛越航跡 對水平飛越航跡,修正項如下計算:
Δ2=-10log(AG/AGr)+10log(V/Vr)
此處,AG 是測得的飛越A 站時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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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須對起飛,飛越和進場時的邊線傳聲器實施在本節中所述的修正程序。盡管噪
聲的輻射很依賴于直升機型號不同而不同的指向性圖,但對試驗和基準航跡,傳播角θ
必須相同。仰角ψ不得被約束,但是必須將它確定并報送。合格審定當局必須規定可接
受的限制。當對超過這些限制所得的數據進行修正時,必須使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可
的方法。
D 部分 根據第36.805 條的噪聲限制
第H36.301 條 噪聲的測量、評定和計算
必須根據本附件的B 部分和C 部分進行噪聲級的測量,評定和計算,以表明符
合本附件的本規定分。
[第H36.303 條 備用]
第H36.305 條 噪聲級
(a)限制 為滿足本附件,必須通過飛行試驗表明,計算得的直升機在本附件的第
H36.305 條(a)中規定的測量點上的噪聲級不超過如下值,不同重量間的數值用內推法:
(1)第一階段 直升機聲學更改的噪聲限制:
(i)對于起飛、飛越和進場的計算得的噪聲級,凡噪聲級超過第二階段的噪聲限制加
2EPN 分貝的每架第一階段的直升機,在型號設計更改后不得超過型號設計更改前的噪聲
級。
(ii)對于起飛、飛越和進場的計算得的噪聲級,凡噪聲級沒有超過第二階段噪聲限制
加2EPN 分貝的每架第一階段的直升機,在型號設計更改后不得超過第二階段噪聲限制
加2EPN 分貝。
(2)第二階段 噪聲限制如下:
(i)對起飛 最大起飛重量大于或等于80000 公斤(176370 磅)時為109EPN 分貝。重
量每減半噪聲級降低3.01EPN 分貝。直至最大起飛重量為小于或等于800 公斤(1764 磅)
時為89EPN 分貝。
(ii)對飛越 最大起飛重量大于或等于80000 公斤(176370 磅)時,為108EPN 分貝。
重量每減半噪聲級降低3.01EPN 分貝,直至最大起飛重量為小于或等于800 公斤(1764
磅)時為88EPN 分貝。
(iii)對進場 最大起飛重量大于或等于80000 公斤(176370 磅)時,為110EPN 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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