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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到基準測量點。
第G36.109 條 數據記錄、報送和批準
(a)代表物理量的數據或對所測數據的修正均必須以永久的形式記載下來并附于記錄
上,但對標準設備的響應偏差所作的測量修正不需報送。所有其它的修正都必須得到批
準。必須估算為求得最后數據而作的每步運算中固有的各個單獨誤差。
(b)凡應用符合本附件第G36.105 條中所述技術要求的設備測得和修正的聲壓級,都
必須報告。
(c)用于測量和分析所有的聲學、飛機性能和氣象數據的設備類型都必須報送。
(d)在本附件第G36.101 條中規定的測量點上,每次試驗前、試驗后或試驗期間,當
即測得的下述大氣數據必須報送:
(1)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
(2)每次試驗時的最大和平均風速以及風向;
(e)對于當地地形、地面覆蓋物及可能干擾錄音的事件的評述,都必須報送;
(f)必須用經批準的、不依賴正常飛行儀表的方法,如雷達跟蹤、經緯儀三角定位或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36 部 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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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學定標技術確定航空器相對于基準飛行軌跡的位置。
(g)必須報送以下飛機資料:
(1)飛機、發動機和螺旋槳的型別、型號和序號(假如有的話);
(2)可能影響飛機噪聲特性的任何改裝或非標準設備;
(3)最大審定起飛重量;
(4)對于每次飛行試驗,用正常校準過的儀表所確定的飛越測量點高度時的空速和環
境溫度;
(5)對于每次飛行試驗,發動機性能參數諸如進氣壓力或功率、螺旋槳轉速(rpm)和其
它有關參數必須由正常校準過的儀表來測定。例如,當飛機裝的是機械式轉速表時,必
須用一個精度在±1%之內的獨立裝置,驗證螺旋槳的轉速。
(6)必須用批準的方法記錄飛機飛越測量站正上方時為作本附件第G36.201 條要求的
修正所需要的空速、位置和性能數據。
第G36.111 條 飛行程序
(a)噪聲測量點是位于跑道中心線的延長線上距起飛滑跑點2500 米 (8200 英尺)處。
飛機必須在垂直于測量點方向±10°和在基準高度±20%范圍之內飛越測量點。飛行試
驗程序應以批準的最大起飛重量開始并且在每飛行一小時之后必須把重量調整到最大重
量。每次飛行試驗必須以最佳爬升率的指示空速Vy±9 千米/小時(5 節)進行。全部試
驗、測量和數據修正程序必須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b)起飛基準飛行航跡必須按下列大氣條件計算:
(1)1013.25mb(1013.25hpa)海平面大氣壓力;
(2)周圍大氣溫度為15℃(59℉);
(3)相對濕度70%;
(4)零風速;
(c)起飛基準飛行航跡必須按下列二個假設階段計算:
(1)第一階段;
(i)從松剎車點到跑道上方15 米(50 英尺)高度點必須用起飛功率。
(ii)由申請方選擇的恒定的起飛形態必須在本階段保持不變,
(iii)在松開剎車時飛機的最大起飛重量必須是所請求作噪聲合格審定的最大重量;
(iv)第一階段長度必須與在水平的鋪筑跑道上起飛的適航批準值相適應(或對于水上
飛機則與相應值相適應)。
(2)第二階段
(i)第二階段開始相對應于第一階段結束。
(ii)飛機必須是在起落架收起的爬升形態(如果可以收起),襟翼在第二階段自始至終
必須調定于相應的正常爬升位置。
(iii)飛機速度必須是最佳爬升率速度Vy。
(iv)對可變槳距螺旋槳必須使用最大連續(安裝后)功率和轉速(rpm)。對固定槳距螺旋
槳,在第二階段自始至終發動機必須保持可能輸出的最大功率和轉速。
C 部分 數據修正
第G36.201 條 試驗結果的修正
(a)這些修正考慮到下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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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驗時的氣象條件與基準條件之間的差別造成的大氣吸聲之差別。
(2)實際的飛機飛行航跡與基準飛行航跡之間噪聲路徑長度之差別。
(3)試驗和基準條件之間的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的變化。
(4)試驗和基準條件之間發動機功率的變化。
(b)當試驗條件在圖G1 規定范圍以外時所得的噪聲數據需要作大氣吸聲修正。必須
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方法把適用范圍之外的噪聲數據修正到15℃(59℉)和70%
相對濕度。
(c) 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和功率按如下修正:
(1)如果屬下述情況,必須對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和功率作修正:
(i)螺旋槳是可變槳距型的,或
(ii)螺旋槳是固定槳距型,但試驗功率與基準功率之差不在基準功率的5%之內。
(2) 如果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為以下情況,則不必作修正:
(i)0.70 或以下,且試驗的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是在基準的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0.014
之內。
(ii)大于0.70 但等于或小于0.80,且試驗的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是在基準的螺旋方向
葉尖馬赫數0.007 之內。
(iii) 大于0.80,且試驗的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是在基準的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0.005
之內。對機械式轉速表,如果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大于0.80,且試驗的螺旋方向葉尖馬
赫數是在基準的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0.008 之內。
(d)當試驗條件在規定條件之外,必須用批準的程序或下列簡化程序作修正:
(1)必須用加上等于下式的值來把測得的聲級從試驗日氣象條件修正到基準條件:
△ (M)=( HTα-0.7HR)/304.8
式中HT 為試驗飛機在噪聲測量點正上方飛過時以米表示的高度,HR 是在基準條件
下以米表示的高度,α是試驗日條件下在500 赫處的吸聲率,如機動車工程師協會(SAE)
ARP866A 號文件所規定。該文件題為“評估飛機飛越噪聲用的作為溫度和濕度函數的大
氣吸聲標準值”,已按本規定第36.6 條引用。
(2)必須用代數加法加上△(1)的值來對高度修正測得的聲級分貝數。當試驗日條件在
圖G1 規定范圍之內時,
△(1)=221og(HT/HR)
式中HT 為試驗飛機在噪聲測量點正上方飛過時的高度,HR 為基準高度。當試驗日
條件在圖Gl 規定范圍之外時,
△(1)=201og(HT/HR)
(3)必須用代數加法加上△(2)的值來對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修正測得的聲壓級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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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23)